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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1

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临沧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2号建议的答复

豆丽云等7名代表:

你们在临沧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统筹解决村(社区)干部社会保险财政配套补助的建议》(第42号),已交市人社局办理,综合协办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障方面

(一)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我市已基本建立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目前,我市村(社区)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方式主要有2种:一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关于印发临沧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4〕78号)文件“第四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临沧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县(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规定,村(社区)干部可以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分为每年200元至3000元十二个档次。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可以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二是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5号)文件“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持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规定,村(社区)干部可以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同时,根据《临沧市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临人社发〔2022〕145号)文件精神,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相关规定被认定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完成缴费的村(社区)干部,可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补助标准为云南省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年缴费额的20%—50%,具体补助比例由各县(区)确定。

(二)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村(社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为解决村(社区)干部后顾之忧,稳定村(社区)干部队伍,激发村(社区)干部工作积极性,推动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我市于2018年和2019年分别研究制定下发了《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村干部待遇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临办字〔2018〕18号)和《中共临沧市委组织部 临沧市财政局 临沧市民政局 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村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的通知》(临组发〔2019〕39号)等文件,加大对在职村(社区)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村(社区)干部参加较高档次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明确县(区)财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给予在职村(社区)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各县(区)也结合地方财力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对村(社区)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范围、标准、资金来源进行了明确。2022年,全市为3549名村(社区)干部兑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助410.85万元,其中:兑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691人、兑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2858人。

(三)针对现行参保缴费补助标准对村(社区)干部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吸引力不大的问题,我们及时进行了分析研判,一是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全省执行统一的政策,省级以下不得自行出台政策,市级亦无出台村(社区)干部以职工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实施办法的权限;二是市级财政保“三保”和还本付息等压力大,自给率低,大部分刚性支出仍靠上级转移支付补助,无力保障村(社区)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建议你们向同级党委政府建言献策,结合县(区)财力实际,适时提高补助标准,更好地解决村(社区)干部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问题。

二、工伤保障方面

《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根据《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该规定明确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但村(居)民委员会作为一个特殊的组织,是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其不具有企、事业法人单位属性,也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通过选举产生的村(社区)两委委员、村(社区)监委委员、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居)民小组长等村(社区)干部,与村(居)民委员会之间既非劳动关系,又非雇用关系,同时,村(社区)干部与所属乡(镇)党委政府也不存在人事劳动关系。因此,村(居)民委员会及所属乡(镇)党委镇政府均不能作为村(社区)干部用工主体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村(社区)干部发生意外伤害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2020年10月起,我省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统一责任分担、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并将逐步向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过渡。由于权限上划,相关政策不再由各市、县级层面出台,在省级新政策新规定出台前,只能通过购买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来解决村干部的意外伤害保障。针对各位代表提出的将村(社区)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建议,我们将积极通过相关渠道向上级部门反映。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不懈努力,继续做好村(社区)干部参加社会保险工作,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维护人民群众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下一步,我局将紧密跟踪上级政策,积极向上反映情况,争取有关政策支持,努力解决相关问题。

最后,感谢你们对我市基层村(社区)干部社会保险工作的关心、关注与支持,并请各位代表在今后的工作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让我们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22日

(联系人:张治昌,联系电话:0883—212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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