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自评的方式开展了《临沧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审批建设管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决策实施情况
《规定》自2023年7月1日实施后,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和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及公众号等平台广泛开展宣传,并积极组织研学增强业务能力,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审批建设管理;进一步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持续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科学规划加快建设。各县(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全面统筹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临沧主城区及7县启动编制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科学布局建筑垃圾收运、中转、处置设施,落实用地保障,配套建设布局合理、量能充足的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所。自《规定》实施以来,我市计划新建的建筑垃圾消纳场,依据临沧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在城市开发边界以外进行选址,临沧主城区和孟定镇原则上距城市建成区至少20公里,其他县原则上距城市建成区至少15公里。截至目前,云县、凤庆县、永德县、镇康县、耿马县、双江县、沧源县各策划包装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所项目1个,项目已完成初步选址,正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加快推进前期工作。
(二)规范审批强化管理。各县(区)结合部门职能分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开展“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规范本辖区内涉及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利用、消纳处置等单位的行为,督促相关单位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做好运输及处置场所的管理。自《规定》实施以来,全市共开展审批14件,发放《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14份。积极推行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运输车,全市渣土运输车辆300多辆,临沧主城区新增新型环保渣土运输车辆37辆,通过采取密闭加盖的措施,有效防止建筑垃圾运输途中发生撒落、飘扬、滴漏等情况。
(三)联合执法强化监督。各县(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同公安、发改、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协作,加大联合执法监督力度,全面开展治理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严厉打击建筑垃圾擅自消纳处置行为,加强对建筑垃圾弃(渣)土产生、运输、处置全过程监管,实现建筑垃圾的分类、数量和流向等情况可追溯、可查询。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大对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擅自倾倒、抛撒或者未按要求处置建筑垃圾等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形成有效震慑。自《规定》实施以来,全市共处罚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违规行为49起,处罚金额88200元。
二、决策存在问题
《规定》的实施对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城市环境卫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首先,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所项目需要加快建设。其次,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职责需要进一步厘清。最后,《规定》实施过程中还需要重视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避免生产活动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三、决策的社会认同度
《规定》实施后在社会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支持,大多数单位对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审批建设管理表示理解和支持,认为建筑垃圾管理有助于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对生态环境保护起到积极作用。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规定》,认为加强建筑垃圾的规范化管理,不仅提升了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增强了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还让人民群众获得了更多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四、决策的评估结论
总体来看,《规定》的各项措施操作性和实用性强,社会认可度高,效益显著,对加强建筑垃圾规范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遏制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等将具有深远的影响,同时,也为我市持续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构建全域统筹、区域协调、安全环保、高效利用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置体系提供了制度保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议:继续执行《临沧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审批建设管理规定(暂行)》。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