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壮大市场主体
是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是提升区域竞争力和综合实力的迫切要求
是加快经济转型、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是繁荣市场经济、增进民生福祉的现实需要
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三大类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01 企业
企业,主要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所有企业均需建立财务制度。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02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建立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03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并在法定范围内从事非农业工商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经过登记均可以成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不需要建立财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