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形式。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按照拟变更的企业类型设立条件申请登记。
(二)名称。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其原名称;转变为其他企业类型的,允许继续使用原字号和保留行业特点。
(三)经营范围。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后,除前置许可登记事项外,登记机关可以先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转企登记,后由相关许可部门为其办理许可证件变更手续、换发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
(四)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后,进一步简化住所登记手续,企业住所使用证明材料可免予提交,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度;不改变住所的设立登记时无需重复提交企业住所申报承诺书。
(五)出资人。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等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的,个人经营者为转企后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的出资人;为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协商确定转企后的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公司的出资人。
(六)档案管理。在办理转企登记时,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或营业执照遗失公告样本)一并归入转企后的企业登记档案,以保持市场主体延续性。
(七)小微企业优惠。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转企”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八)增值税优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九)所得税优惠。“个转企”后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 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对“个转企”企业 取得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准予扣除;"个转企"后的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契税优惠。“个转企”后土地、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符合契税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契税优惠。
(十一)不动产登记费优惠。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个转企”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个转企”企业可依法申请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大力支持并提供高效登记服务。
(十二)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支持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为“个转企”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及办理转让、许可等相关业务提供便利。
(十三)就业社保补贴优惠。对在“个转企”或个体工商户中的从业人员,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做到“应享尽享”。
(十四)账户服务。金融机构要提高为“个转企”企业提供账户开立、注销服务的工作效率,落实减免账户管理费用的要求。
(十五)信贷支持。持续深化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推动普惠小微企业持续实现“增量、扩面、降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合作,支持“个转企”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积极推进首贷中心建设,推动提高首贷企业融资效率。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开设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项目中,向“个转企”企业提供合作银行的相关产品和服务信息,并协助相关企业查找与其需求相匹配的信息,条件成熟的企业可直接进入线上申贷系统提交贷款申请。
(十六)贷款贴息。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个转企”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还贷能力和担保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利息 LPR -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鼓励各级财政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贷款贴息支持。
(十七)再贷款再贴现。指导金融机构制定专门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提供再贷款资金支持。加大再贴现对“个转企”企业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个转企”企业500万元及以下的小额票据贴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