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3-06 11:34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结合我市实际,2020年2月15日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临沧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根据有关要求,现对《临沧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进行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9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云政办规〔2019〕1号),要求各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为落实好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强化县(区)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主体责任,确保完成我市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有效保护水土资源,出台我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起草制定《临沧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1号)以及《云南省水利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云水保〔2019〕18号)。

  三、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临沧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共十二条,明确了考核目的和制定依据、考核对象和考核原则、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考核结果运用及执行要求。

  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内容为明确制定考核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对象、考核原则。

  第四条主要明确制定考核组织。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下,由市水务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学技术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司法局等水土保持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县级政府进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主要明确考核内容。主要是考核县级政府依法履行的水土保持职责、完成年度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目标情况,主要包括总体目标任务、综合治理、预防保护和综合监管等方面内容。

  第六条主要明确考核时段和方法。考核时段: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实行年度评估、每5年为1个考核周期。2019年为第1个评估年,2020年为第1个考核年。考核方法:考核采取各县、区自评与市考核组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估年份以考核平时工作为主、年终复核为辅的方式完成年度评估,形成年度评估报告。考核年份市考核工作组对考核周期的总体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形成考核报告。

  第七条主要明确考核评定。市考核组根据考核办法评分细则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按照以下评分评定考核等级: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主要明确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通报并公告,并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运用: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中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的依据;作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自治县、区,予以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自治县、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对履职不到位的、整改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主要阐述考核应遵守的工作纪律。参与考核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对在考核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等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条至第十二条主要阐述办法修订和办法声明等内容。

  《临沧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后附《临沧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表》,细化了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分值、赋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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