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4-30 16:33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一、《通知》出台背景和政策依据

  长期以来,我省单位职工及其退休人员随单位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这种“捆绑式”参保管理方式强化了单位责任,提高了参保缴费的组织性和经办效率,但也导致单位欠费影响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保待遇问题。近年来,有关单位欠费影响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等信访不断增多,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职工解困脱困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解决单位欠缴在职职工基本医保费影响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9〕19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72 号),印发本《通知》。

  二、做好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确保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据此,《通知》要求,对参加职工基本医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包括《通知》执行前已按参保地规定办理了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人员),不再征收基本医保费,按照统筹区规定兑现基本医保待遇,不受其退休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保费的影响。

  (二)妥善解决欠费单位在职转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为解决单位无力全额补缴所有职工欠费,影响其在职转退休人员办理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问题,允许单位和个人优先补缴在职转退休人员欠费,实行“补一退一”,即:在补缴职工本人及单位欠缴的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费,且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可将其医保身份由在职转为退休,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三)规范统一全省退休人员补缴规定年限基本医保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需按规定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保费。根据单位和个人补缴能力,提供了两种补缴方式:第一种,有能力一次性补缴所差缴费年限基本医保费的,可选择一次性趸缴,即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第二种,无能力一次性趸缴的,可以选择按在职职工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再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

  《通知》对选择一次性补缴所差缴费年限基本医保费的标准进行了规范统一,按照统筹区规定的缴费基数和以下费率补缴基本医保费:

  1.随单位参保的退休人员,按参保地规定的单位缴费率,补缴基本医保费;

  2.以单建统筹方式(不建个人账户)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单建统筹费率,补缴基本医保费;

  3.以统账结合方式(建个人账户)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统账结合费率扣减单位职工个人缴费费率后的费率,补缴基本医保费。

  因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基本医保有规定缴费年限,而大病保险无规定缴费年限,缴一年保一年,不缴的不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所以,按上述规定一次性补缴所差缴费年限基本医保费的,不补缴大病保险费。一次性补缴所差缴费年限基本医保费的费率中已扣除单位职工个人缴费费率,所以补缴不补划个人账户。

  (四)创新缴费方式,解决退休人员大病保险缴费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9〕192号),大病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完全由自己缴纳)。退休人员只缴纳大病保险费,年缴费额有限。为解决退休人员缴纳大病保险费,《通知》明确:对因经营困难长期欠缴基本医保费的单位,可实行阶段性在职、退休分户管理,实现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与单位在职职工缴费脱钩。分户管理的好处:一是保证了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与在职缴费彻底脱钩,不受单位缴费影响;二是困难单位无力一并缴纳在职人员基本医保费和在职、退休人员大病保险费,但由于大病保险费缴费较低,在职、退休分户后,单位可优先缴足退休人员的大病保险费,以保证退休人员同时享受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单位经济好转后,可恢复到在职退休合户管理,以方便缴费核定、征收。

  对于无人管理的单位,退休人员无法通过单位缴纳大病保险费的,经退休人员本人自愿备案,可由本人自行缴纳个人应缴和垫缴单位应缴的大病保险费。

  (五)做好相关医疗保险费应征数据处理

  实行“补一退一”、在职退休分户管理、退休人员个人缴纳大病保险费,会涉及更改历史应征数据。为保证应征数据准确、完整和唯一性,经省医保局和省税务局认真研究,对做好上述 3种情况的应征数据处理进行了明确:

  1.关于实行阶段性在职、退休分户管理的应征数据处理

  实行阶段性在职、退休分户管理的,医保经办机构应按分户所属期,重新核定该单位在职、退休分户应征清册,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同时将对应所属期已提供税务部门应征清册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告知作核销处理。

  2.关于实行“补一退一”的应征数据处理

  实行“补一退一”的,医保经办机构应按补缴所属期,重新核定该单位“补一退一”人员、其他人员应征清册,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同时将对应所属期已提供税务部门应征清册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告知作核销处理。

  3.关于自行缴纳大病保险费的应征数据处理

  单位无人管理,由退休人员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方式自行缴纳大病保险费的,医保经办机构应按补缴所属期,重新核定该退休人员、其他人员应征清册,提供同级税务部门,同时将对应所属期已提供税务部门应征清册提供同级税务部门,并告知作核销处理。

  实行阶段性在职、退休分户管理的,由退休人员自行缴纳参照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管理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参照新参保规定,将参保信息及时提供同级税务部门。

  三、工作要求

  完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机制,是加强和创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改善和保障民生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强化服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落实完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机制的各项要求,切实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抓好经办落实和宣传工作,化解舆情,优化服务,完善医保信息系统,确保医保缴费与待遇享受一一对应,医保管理精准到人。

  四、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 2021年 5月 1日起执行。各统筹区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自执行之日起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由云南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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