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2-09-19 17:34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精神,进一步提升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促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更加透明、更加有效,充分发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助推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切,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突出公开重点、明确公开主体、拓宽公开渠道、强化公开实效,努力实现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全过程透明,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常态公开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须做到“应公开、尽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重点优先原则。顺应新时代发展趋势和人民群众需求,全面落实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的要求,主动、全面、准确、持续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精细管理、及时公开。

统分结合原则。凡属于省直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建设项目,由省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属于省以下政府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公开批准和实施信息。各地各部门对公开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应及时推送至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由平台管理部门对推送的信息和本部门掌握的信息进行集中统一分类展示,实现信息共享。

(三)工作目标

2018年,全省各地、有关部门编制完成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认定范围和标准,建立健全全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清单框架和工作机制。

2019年,全省各级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得到进一步充实、公开实效得到进一步增强、公开范围得到进一步拓展。

2020年,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成为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常态化制度安排,内化为履行行政职能和开展政务服务的行为自觉。

二、主要任务

(一)公开范围。本意见所称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备案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脱贫攻坚、住房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社会事业,以及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高新技术等领域非涉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体是按照规定由国家立项并在我省范围内建设和我省县级以上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在当地产生较大经济社会影响的有关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有关重大建设项目在各级政府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和实施主要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以及政府和社会中介对项目评估、后续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应依法依规全面、主动、及时公开。

(二)主体内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突出重点环节、细化公开内容,不断增强公开的针对性,将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项目监管信息等9类信息作为重点公开的对象和内容。

1. 批准服务信息。由具有审批或核准、备案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权限、职能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移民局,省政府督查室,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2. 批准结果信息。由具有审批或核准、备案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权限和职能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1)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批复结果、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结果、企业备案项目的备案结果、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招标方案审批核准意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移民局,省政府督查室,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等部门;有关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结果。(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5)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6)其他涉及项目审批事项的审批结果等。(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3. 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招标核准信息、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等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项目法人单位)

4. 征收土地信息。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范围,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就近、便民”的原则负责公开。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一书三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征地批复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其中,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还应公开批准与申报情况变化信息。(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州、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

5. 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具有审批、核准、备案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权限和职能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主要包括: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6. 施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资质情况等信息,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7. 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主要包括: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8. 竣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财务决算金额等重大建设项目竣工有关信息,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烟花爆竹(批发)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信息。(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9. 项目监管有关信息。由项目监管部门依法公开。主要包括:被审计建设项目信息,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及整改情况审计结果公告信息;项目投资执行情况稽察、项目管理全过程稽察结果及整改情况,项目后评价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公开方式。用好建好管好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充分发挥现有政务服务平台作用,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集中共享、统一开放。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原则上均应向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等政务服务平台汇集,以实现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跨系统、跨业务相关公开信息归集互联和共享开放。要充分发挥各地各部门政府网站权威平台作用,将公开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纳入政府网站“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对各政务服务平台上的有关信息进行链接展示。要积极利用政务新媒体(即政务微博微信、APP移动客户端以及开设在其他第三方平台上的新兴政务媒体)、广播、电视、报纸、公示栏等平台和办事大厅、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多渠道发布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各类信息,开展在线服务,提升用户体验,方便公众查询或获取,回应社会关切。要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云南)”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站向社会公开。要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有序开展相关工作,依法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理信息需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四)公开时效。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云政发〔2013〕153号)相关要求,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合理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当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五)公开审查。属于可依法依规对外公开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各地、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有关要求,主动公开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或依法必须开展保密审查的信息,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守住。在公开中要依法保护好有关人员个人隐私,对于公民身份号码、家庭住址(门牌号码)、银行账号或卡号、出生日期、个人联系方式(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财产状况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自身职能职责,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抓手,以点带面、示范带动,抓紧、抓实、抓好此项工作,努力实现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全程公开、全程留痕。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部门,要会同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全面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督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文化、移民、地震、气象、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并加大系统内业务指导力度。

(二)加强清单管理。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行政区域和行业特点,结合重大建设项目目录的编制管理,按照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要求推行清单管理,制定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建立动态调整工作机制,及时更新发布有关信息,确保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省发展改革委要全面梳理汇总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目录,报省人民政府统一对外公布。各州、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严肃认真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目录的管理维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定期更新并报送本级政府和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全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梳理编制发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有关部门要以提升公开质量为导向,定期对本地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公开时效等进行检查。从2018年起,要将本地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进展情况报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由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形成本地区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同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适时开展专项督查,探索建立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红黑名单”制度,对守信主体予以联合激励,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进一步发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对提升社会公信力的促进作用。

(四)加强考核评估。各地、有关部门要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健全完善科学、合理、有效的量化评估指标体系,加大考核力度。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民意调查等方式,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和效果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务公开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切实发挥考核评估导向作用。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综合考核评估中予以体现。

四、组织实施

本意见印发后,省级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主要涉及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公开,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协调机制,聚焦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监督指导下级政府和部门根据各自领域、行业特点和工作侧重点,将重大建设项目信息纳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其中,有关重点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核准,要着力围绕涉及易地扶贫搬迁、重大水利工程、重大交通工程、重大能源资源工程、生态环保、棚户区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全力打造世界一流“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这“三张牌”部署、构建“传统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迭代产业体系所涉及的生物医药和大健康、旅游文化、信息、现代物流、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食品与消费品制造等重点产业建设项目的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公开,要重点围绕政府以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源资产作价入股的方式参与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法律依据和投融资政策、项目进展、样板工程、专家库等信息,做好项目准备、实施等阶段信息公开,加大对资本参与方式、合作模式、回报机制等信息公开力度,激发民间资本投资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附件:省级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主要涉及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省级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主要涉及部门

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审计厅、旅游发展委、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扶贫办、人防办、粮食局、能源局、民航发展管理局、煤炭工业局、滇中引水办(建管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移民局、档案局,省政府督查室,省税务局、云南煤监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

文号 云政办发〔2018〕35号 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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