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已经2021年12月14日国家统计局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职责分工组织本地区县级统计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docx
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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