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着力提高思想认识。政协提案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协委员及政协组织的一项重要民主监督职权,是政协委员及政协组织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对政府工作和社会事务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具体体现。政协委员来自社会各阶层,与人民群众有着密切联系,他们所提的建议来自群众、来自基层,是经过反复调研、精心思考提出来的,蕴涵着大量的社情民意,真实地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办理好市政协提案,不仅仅是尊重市政协委员和政协组织的民主权利,也不仅仅是给群众一个交待,而是政府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一种义务,更是一种责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把办理工作纳入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范围,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坚决纠正把提案办理工作当作临时任务、额外负担的思想和行为。各承办单位的领导同志,决不能把提案办理工作当作一般性的政务和事务性工作来对待,要切实放在心上、抓在手上、亲自参与,确保政协提案有效办理。
二是要着力明确主体责任。各承办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政协提案的价值,要把政协提案特别是重点提案以及市政协跟踪督办的提案,与本部门的工作结合起来,进行认真、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将好的建议意见纳入决策过程,化作具体工作措施。各承办单位要认真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责、综合科室总协调、业务科室具体办、专人负责抓落实的“五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面商、亲自督办,各承办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亲自办理所承办的提案,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经常了解过问办理情况,对办理进度和落实情况要亲自检查督促,对办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亲自协调解决,以促进办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分管领导对办理工作要具体抓,经办人员要认真办。对本单位承办的重点提案,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将答复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再在正式答复委员。三是要着力增强办理实效。各承办单位要把办理工作的着眼点放在解决问题和推动工作上,力戒形式主义,坚决杜绝“闭门造车”的现象。要坚持以解决问题为提案办理的根本目标,把提案办理与为民办实事结合起来,与项目建设结合起来,与规划实施结合起来,认真分析研究提案内容,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摸实情、查问题,提案者和协办单位一道找症结、谋对策,提出符合实际的解决措施,对能够及时解决的,要加大力度,抓紧落实;对应该解决但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规划,要向委员做出有根据、有分析的说明和解释,尽量取得委员的理解支持,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真正兑现对提案者的承诺,以此推动提案解决率逐年提高,办理工作逐步由“文字答复型”向“问题解决型”转变。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精神,把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理念贯穿于提案办理全过程,始终坚持“先协商,后答复”的工作原则,坚持重点提案一律面商,当面交流有利于解决问题的一律面商,用真诚的态度和务实的工作赢得提案者的最大满意。交办会后,各承办部门务必要在3个月内办毕并答复,因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答复的,在与委员沟通后,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答复。各承办单位要自觉开展提案办理“回头看”活动,对前两年办理结果为B类的提案,进行续办续复,特别是今年的提案内容与前两年相同或相似的,要列为重点加以解决,要防止和避免出现委员年年提,部门年年答,就是不落实的现象。
四是要着力强化督促检查。市政府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系统办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准确掌握办理工作动态,及时研究解决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到交办时有明确要求,办理中有督促检查,办复后有跟踪落实。市政府督查室要把抓落实作为增强办理实效的关键,全面开展专项督办、联合督办、跟踪问效、续办续复,逐条执行制度规定,逐项落实办理措施,逐项检查工作成效,以“钉钉子”精神和“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风,一抓到底。要充分发挥《督查通报》在指导、推动办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及时通报各承办单位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