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围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畅通国内大循环”,聚焦民生领域和关系营商环境领域,依法调查处理了一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实施的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助推优化营商环境,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创造更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现公布部分案件如下:
一、市场监管总局纠正甘肃省应急管理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6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依法对甘肃省应急管理厅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2月29日,当事人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应急管理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甘应急规财〔2021〕155号),指定2家保险经纪公司为甘肃省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金四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纪机构,明确10家保险机构为甘肃省应急管理有关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要求相关企业在上述保险机构进行投保,并将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纳入甘肃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市、州的年度考核内容,对推进不力、与其文件精神不一致等问题,做扣分处理并责令整改。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当事人在推动有关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过程中,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制定印发文件直接为相关行业企业指定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承保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考核举措推动文件执行,剥夺了有关行业企业的自主选择权,限制了该地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纪服务市场和保险服务市场的充分有效竞争,并且使得潜在进入者在一定时期内难以进入相关市场,降低了相关市场的竞争程度,不利于更好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优胜劣汰和创新激励功能,排除、限制了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改正有关违法行为,消除相关后果,印发2022第24号《公告》将原文件废止,解除与有关保险经纪公司的协议,并召开党委会专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举一反三,要求今后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过程中,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二、云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9月8日,云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9月16日,当事人印发《关于印发古城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古政办〔2020〕41号),指定丽江市某公司负责古城区垃圾清运。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制定印发文件,指定丽江市某公司负责古城区垃圾清运,直接排除、限制了其他同行业经营者参与当地相关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发文修改了上述文件,消除了不良社会影响,恢复了市场公平竞争。
三、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纠正赣州市石城县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8月22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石城县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4月28日,当事人印发《关于印发〈石城县文旅产业扶持政策(修订)〉的通知》,制定促进文旅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设置限制性条件,要求适用范围仅限于“符合县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并在县登记注册、纳税的文化和旅游类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该县以外的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当地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积极整改,主动采取措施停止了相关行为,消除了相关后果,印发了《关于废止石城县文旅产业扶持政策(修订)的决定》,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四、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纠正抚州市南城县民政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8月22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城县民政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3月16日,当事人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县中心城区移风易俗、文明治丧工作的通告》,规定“五、患传染病死亡的或腐烂的逝者遗体,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后,立即火化;在医院死亡或遭受到意外事故身亡的,由医院或警方直接通知县殡仪馆接运遗体。八、禁止县殡仪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装敛等服务活动”。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排除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市场主体进入该县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装殓服务市场,妨碍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积极配合调查,向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主动废止相关文件,并通过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发布。
五、青海省市场监管局纠正海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8月1日,青海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6月14日,当事人以海东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定印发《关于开展2022年市直机关干部职工健康体检的通知》(东干保办〔2022〕2号),规定“青海省某6家医疗机构作为市直各单位干部职工2022年健康体检的定点体检医院,体检经费由省财政干部职工健康体检补助资金和市财政补助资金构成,体检人员在定点体检医疗机构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体检医疗机构凭体检花名册和收回的体检卡与海东市干保办结算”。
青海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印发文件确定青海省6家医疗机构为海东市市直各单位干部职工提供健康体检服务,该行为排除其他医疗机构参与体检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印发《关于撤销2022年市直机关干部职工健康体检的公告》,并在《海东日报》上公布,对海东市健康体检工作进行重新安排部署,确保该市直机关单位干部职工健康体检工作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承诺建立长效机制,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格履行审查程序。
六、河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南阳市淅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7月28日,河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淅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2019年9月,当事人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该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并于2019年11月22日与中标企业签订了《淅川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合同书》。特许经营合同书中“3.4特许经营内容和业务范围”第一款“在公共领域推广充电站建设”的相关规定属于在特许经营范围内的授权行为;第二款“在单位与居民区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中约定“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事业单位内部停车资源,应结合各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建设比例不低于15%,并由乙方(中标企业)配建”。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上述第二款规定将该县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专用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权授予中标企业,属于超范围授予特许经营权行为。当事人在没有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与中标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将有关专用充电设施超范围授予中标企业,剥夺了建设开发单位自主选择建设企业的权力,限制了其他具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施工资质企业的服务,妨碍了该县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市场的公平竞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与中标企业签订了《关于对〈淅川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合同书〉的补充说明》,修改原协议有关条款,调整后的特许经营范围不再包含电动汽车专用充电设施的配建。对全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开展自查清理,督促特许经营企业依法依规履行协议,确保该县电动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向河南省市场监管局报送整改报告,表示将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情况。
七、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纠正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7月19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1月30日,当事人印发《朱家角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青朱府〔2021〕36号),规定“项目总投资在5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不含100万元)。由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或通过比价形式确定施工单位,原则上选取注册并纳税在本镇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在开展镇机关、事业单位、镇级公司、村(居)集体和集体参股投资的土建、装饰、绿化、市政及其配套(包括给水、排水、天然气、污水管网等工程)等各类建设项目时,限定选取注册并纳税在本镇的企业作为施工单位,排除、限制了该镇以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企业进入该区域市场的公平竞争机会,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主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清理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条款,并在政府网站发布,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
八、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安庆市怀宁县教育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7月11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怀宁县教育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5月7日,当事人牵头,会同原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全县中小学生近视防控工作的通知》(怀教基〔2018〕36号),规定“综合考虑医疗服务能力和实际工作需要,指定2家医院承担全县近视防控工作”“定点医院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相关要求对全县中小学生进行视力健康体检并建档”。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该县中小学生视力检测或检查市场的竞争,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会同怀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的通知》(怀教基〔2022〕14号),明确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均可参与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并废止了有关文件。会同怀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全县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调查摸底,组织召开座谈会,协调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青少年视力筛查和数据上报工作。
九、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襄阳市行政审批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6月29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襄阳市行政审批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9月10日,当事人会同有关部门印发《襄阳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细则》(襄公共资源局发〔2021〕6号)。2022年5月,当事人开发并运行襄阳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综合信用评价系统,对经营者招标投标信用进行评价审核并公示。在信用评分审核过程中,当事人只认可经营者在襄阳市的纳税证明、社保缴费证明等,对经营者在襄阳市外的纳税证明、社保缴费证明等不予认可。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行政机关,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综合信用评价审核过程中,对外地企业缴纳社保、纳税信息等不予确认,歧视了经营者的外地经营活动,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了不良影响,对前期审核的信息进行重新复核,通知企业按审核标准进行申报,确保企业的信用评价实现动态管理。更新的评分中,外地企业缴纳社保、纳税信息等不予确认的问题已得到纠正。进一步规范信用评价审核的标准和程序,组织相关审核部门进一步明确信用评价审核标准,规范审核行为。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在后续工作中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十、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纠正银川市教育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6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依法对银川市教育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5月30日,当事人印发《关于在全市校园安装一键报警器装置及硬隔离防撞设施的通知》(银教发〔2019〕124号),规定“具备安装资质的企业分别是宁夏某保安电子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并明确了安装企业的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截至调查时止,银川市在宁夏公安厅备案具有安防资质的企业就达472家。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认为,安防技术安装维护市场属于竞争性市场,当事人要求全市所有中等职业学校、市直属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安防设备安装和维护,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积极主动整改,废止了相关文件,并在政府官网上公布。对银川市教育系统在中小学幼儿园安装一键报警装置工作予以专项审计,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举一反三,对有关文件进行清理和审查,杜绝此类情况发生。
十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纠正中卫市中宁县教育体育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6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依法对中宁县教育体育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9月18日,当事人印发《关于在全县校园安装一键视频报警装置及硬隔离防撞设施的通知》,规定“中卫市具有安装资质的企业分别是宁夏某保安电子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截至调查时止,在宁夏公安厅登记备案的具备安防工程安装资质的企业就达567家,中卫市26家。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认为,安防技术安装维护市场属于竞争性市场,当事人要求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安防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印发废止该文件的通知,消除不良影响。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对所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存量文件进行清理,对增量文件进行审查,认真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组织机关干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提高公平竞争审查意识,举一反三,承诺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十二、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5月9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乡县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7年3月27日,当事人印发《关于印发〈安乡县帮扶工业企业发展九条〉的通知》(安政发〔2017〕3号),规定“鼓励使用本地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产品,且消费数额较大的,由县财政局严格审核后给予使用单位(政府采购除外)所购金额2‰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2018年1月24日,当事人以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降费减负促进工业企业健康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安政办发〔2018〕2号),同样含有上述内容。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行政机关,印发文件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优先采购本地工业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外),剥夺了相关单位购买商品的自主选择权,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的外地工业企业在该县工业产品市场进行公平竞争的机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高度重视,积极整改,清除不良影响。在政府网站发布将上述两份文件废止的通知,并在全网进行文件清理工作。加强政府部门对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制度的学习培训,提升公平竞争审查意识,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十三、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岳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3月25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岳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1月12日,当事人印发《岳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生物医药企业纾困解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岳卫函〔2021〕188号),明确鼓励该市医疗卫生单位和机构优先采购使用其指定的3家被帮扶生物医药企业生产的原研和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的药品、试剂等产品,并纳入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行政机关,印发文件限定该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和机构优先采购指定的3家生物医药企业的帮扶产品,剥夺了相关单位购买医药产品的自主选择权,限制了其他医药企业同类产品的销售,妨碍了该市相关医药市场的公平竞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发布通知将原文件予以废止,恢复该市医药市场的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