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永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精心部署,扎实推进“铁拳”行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公布2024年“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1.昆明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3年10月19日,永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德县某酒店进行电梯安全专项检查发现,永德县某酒店使用的1台电梯(出厂编号:BK0630025001)是由昆明某电梯有限公司与永德县某酒店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后进行维护保养工作。这台电梯的最后一次维护保养日期是2023年10月15日,由于电梯下一周期的维护保养时间内维保人员有事不能到现场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2023年10月15日当天维保人员就按15天一次的维保周期填写了下一次维保记录并填写维保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构成了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到现场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事实。永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2.永德县某百货商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12月27日,永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永德县某百货商店经营的白酒(玉米酒)进行抽样送检。2024年1月22日,经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因自己生产出来的白酒存在辛辣、口涩,为使自酿的白酒口感好、不涩,增加回甜感,就在白酒中添加了甜蜜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甜蜜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白酒的违法行为,永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永德县某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永德县某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健雄劲酒在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劲”,而其中“劲”字字体设计、颜色、摆放位置与同类产品且同规格的中国劲酒草体“劲”字样十分相近,健雄劲酒标识字体排列方式与“劲”商标专用权人中国劲酒圆形标字体排列一致,且与“劲”商标专用权人的“中国劲酒”只有细微差别,使用在同类酒品中,很容易误导消费者。经鉴定,侵权行为成立。当事人销售的健雄劲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永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权的健雄劲酒并处罚款。
4.永德县某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3月12日,永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对永德县某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利用店堂内粘贴的《价格公开表》中的格式条款“报名前请谨慎阅读套餐,缴纳费用后,概不退费”免除自身为消费者所提供的驾驶员培训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退还服务费用的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永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警告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