俸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属于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
一、案件情况:2024年1月12日,双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双江云贡茶业有限公司依法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经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1名员工正在包装茶饼,包装茶饼所用的棉纸上标注的产品名称为"小户赛-普洱茶(生茶)”、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为“SC11453092541732”、生产厂家为“双江勐库冰岛古树精制茶厂”、生产地址为“双江县勐库镇国道214线南卡村”。现场共发现已经包装好的户名为“小户赛-普洱茶(生茶)”的357克茶饼786片,未使用的包装棉纸196张。经请示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当日以双市监强制(2024)6号对涉案产品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4年1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案涉产品是当事人代客户加工的产品,当事人在没有得到"双江勐库冰岛古树精制茶厂”授权的情形下,擅自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
三、处罚结果:对双江云贡茶业有限公司(经营者:俸某某)作出罚款8095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双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