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许可
二、主管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
三、实施机关:
市市场监管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五、子项:
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许可
000172126000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许可【000172126000】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无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许可(00017212600001)(审核通过)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五)实施依据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6.《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7.《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第四条
8.《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第五条
9.《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六)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七)实施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八)审批层级:设区的市级
(九)行使层级:市级/隶属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设区的市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十五)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运输的管理制度;
2.具有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丢失;
3.铁路运输应当采用集装箱或行李车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用集装箱运输时,应确保箱体完好,施封有效。道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采用封闭式车辆,有专人押运,中途不应停车过夜。水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有专人押运。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丢失。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通过铁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使用集装箱或者铁路行李车运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没有铁路需要通过公路或者水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由专人负责押运。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许可
(四)许可证件名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举措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2.压缩办理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麻精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监管。2.实施重点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3.及时向社会公开许可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2.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委托书。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第四条 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申请领取运输证明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附件2);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三)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委托书;
(五)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第四条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申请领取运输证明须提交以下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料审查合格的,应于10日内发给运输证明,同时将发证情况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3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下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第四条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申请领取运输证明须提交以下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料审查合格的,应于10日内发给运输证明,同时将发证情况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四)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二)审批结果名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1年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第五条运输证明正本1份,根据实际需要可发给副本若干份,必要时可增领副本。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不跨年度)。运输证明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过期后3个月内将原运输证明上缴发证机关。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运输证明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过期后3个月内将原运输证明上缴发证机关。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市市场监管局
十五、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