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期)

发布日期: 2023-09-13 23:47 信息来源: 省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期)

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中发现3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省3家经营单位,2家生产单位。现将有关

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PJ22000000690234205的茄子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建水县金梅农副产品店销售的茄子,经检验,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建水县金梅农副产品店共购进该批次茄子10公斤,货值40元,已销售6公斤,库存4公斤,封存0公斤,剩余4公斤未对外销售,由于茄子属于新鲜食用农产品,故未能召回。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建水县金梅农副产品店销售不合格茄子的行为违反了《食 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认真查找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提供证据材料,且属于首次违法,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项、《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

2.建水县金梅农副产品店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认真分析查找不合格的原因;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票索证义务,严把进货关,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质控管理能力。红河州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1月7日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

二、抽样编号为PJ22000000690233764小麦自发粉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昆明市西山区徐国付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由云南苏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规格为1kg/袋的小麦自发粉,经检验,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云南苏荣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小麦自发粉8箱,共计160公斤,货值920元,已销售8箱,共计160公斤,无库存。云南苏荣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

(三)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云南苏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小麦自发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20元,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2.云南苏荣食品有限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全厂停产整改,全面清理库存食品;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质控管理能力,加大对产品的出厂检验力度,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组织全厂员工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意识。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空港经济区分局已于2022年12月30日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

(四)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昆明市西山区徐国付食品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小麦自发粉20袋,共计20公斤,货值198元,已销售20袋,共计20公斤,无库存。昆明市西山区徐国付食品经营部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发出召回公告。

(五)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昆明市西山区徐国付食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小麦自发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由于当事人对所购进的小麦自发粉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处理决定。

2.昆明市西山区徐国付食品经营部采取的整改措施:全面清理其他库存食品,停止销售无检测合格报告的食品;进一步严格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的落实,提高质控管理能力;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三、抽样编号为GC22000000566231278花生曲奇饼干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楚雄高新区远泰超市销售的,由云南喜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云南广泽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规格为100g/盒的花生曲奇饼干,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云南广泽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报后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样品真实性异议申请,经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空港经济区分局对云南广泽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实,未发现该公司有生产日期“2022-07-18”的“花生曲奇饼干”库存,也未发现有相关入库及销售记录。同时,云南广泽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该公司花生曲奇饼干的生产日期喷码样式明显与被抽样产品不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核查结果,作出了异议认可的决定。因此终止核查处置工作。

(三)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楚雄高新区远泰超市共购进该批次花生曲奇饼干30盒,共计3公斤,货值150元,已销售30盒,共计3公斤,无库存。楚雄高新区远泰超市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发出召回公告。

(四)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楚雄高新区远泰超市销售不合格花生曲奇饼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真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积极查找、整改存在的问题。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

2.楚雄高新区远泰超市采取的整改措施:全面清理其他库存食品,停止销售无检测合格报告的食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的管理制度;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质控管理能力。

同时,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经销商楚雄浩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展开立案调查,经调查,楚雄浩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经销商整改违法行为,给予经销商没收违法所得75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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