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维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商品市场价格秩序提醒告诫书

发布日期: 2020-01-30 11:00 信息来源: 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障市场整体价格秩序平稳,保障蔬菜、粮油、肉禽蛋等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加强价格行为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经营,诚信经营,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杜绝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二、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价外加价、捆绑销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三、禁止各相关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 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组织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对违反上述行为的经营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可处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市场商品价格行为的监管和舆情监测。通过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及时受理社会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件。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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