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

发布日期: 2023-10-11 16:51 信息来源: 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临沧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目前在农贸市场及商超内还不同程度存在使用这种专门用来给生鲜农产品提色增亮的灯具设施(俗称“生鲜灯”)的情况,在《办法》施行前,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

一、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开展自查,如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对使用“生鲜灯”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设施。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二、《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

三、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生鲜灯”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消费者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1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