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销售无标签标识散装白酒和自制泡酒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3-04-07 15:09 信息来源: 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为保障临沧市散装白酒和自制泡酒消费安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范散装白酒和自制泡酒标签标识,让广大人民群众明白消费,现特发布本通告。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营有合法来源并经检测合格的散装白酒,要按照《临沧市散装白酒标识标注规范(试行)》的要求,规范标注产品标签标识后方可上架销售经营。

二、自制泡酒的标签标识可参照《临沧市散装白酒标识标注规范(试行)》制作,需标明泡制原料和泡制日期。本通告所称自制泡酒是指用成品白酒为酒基,加入食品、食品原料或药食同源目录内的原料制成的泡制酒。严禁在泡制过程中添加使用药品、野生动物、非食用物质等物品。泡制日期是指将泡制原料首次加入酒基的日期。

三、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禁止采购、使用无标签标识的散装白酒和自制泡酒。

四、为维护广大市民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敬请广大市民和消费者不采购、不饮用无标签标识的散装白酒和自制泡酒。

五、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禁止销售无标签标识的散装白酒和自制泡酒,对擅自销售无标签标识散装白酒和自制泡酒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六、本通告自2023年4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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