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临沧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沧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管理、使用等,充分发挥专家对临沧创新发展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咨询论证和智力支撑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临沧市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入选专家库,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等工作,具有较强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的知识产权或相关专业人员。
第四条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等相关工作,保障专家信息安全,服务临沧市知识产权建设项目论证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五条 专家库按照公开征集、个人自愿报名或单位推荐、资格审核、入库等程序进行建设。
第六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专家库专家应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公正廉洁。
(二)具有坚实的知识产权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国家知识产权方针政策、行业发展动态和相关法律法规,有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经历。
(三)原则上 6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知识产权项目评审和评估、决策咨询、培训授课等工作。
第七条 入库专家分为知识产权宣讲团专家、知识产权保护专家、知识产权运用转化和服务专家及其他类型。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各类专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知识产权宣讲团专家
1.从事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版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领域相关工作达5年以上。
2.获得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相关荣誉认定,如:被认定为知识产权实务型人才、高层次人才、领军型人才。
3.近三年内组织或参与、开展过知识产权相关的宣讲、培训工作。
(二)知识产权保护专家
1.从事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版权等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或相关实务工作,取得律师、专利代理人等资格之一,且执业3年以上。
2.从事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版权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司法审判、行政执法工作3年以上,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经验或行政执法办案经验。
3.从事知识产权相关理论研究工作5年以上,具有熟悉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的有关实体性、程序性法律规定,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和发展态势,了解知识产权前沿理论研究成果。
4.具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认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经验。
(三)知识产权运用转化和服务专家
1.从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熟悉商标、专利、地理标志注册申请申报流程及要点,并具有相关工作实务经验。
2.从事专利转化、许可,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国际贯标、地理标志促进乡村振兴示范区等工作,并具有相关成功案例经验。
3.从事专利导航、预警等工作3年以上,具有知识产权师(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机械、电学、通信、生物医药、化学、光电技术、材料、工业设计等某一专业领域的学术研究或技术研发工作5年以上,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本技术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及市场发展动态,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技术类专家特别优秀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受专业职称条件限制。
5.从事知识产权运营或产业经济学等相关工作,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和产业政策,能对临沧市知识产权服务产业经济发展提出建设性观点和建议。
6.熟悉财务经费管理制度,具有会计或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职业资格之一且从业3年以上。
(四)其他类型
包括知识产权研究专家、知识产权管理专家、知识产权实务专家、知识产权金融专家、知识产权教育专家、财务专家、技术专家、项目管理专家等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知识产权工作需要的人才和专家。
第八条 为提高专家咨询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专家库可以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建设子库,包括临沧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库、临沧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专家库等。子库专家应在专项工作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能针对性地为专项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决策建议。子库专家根据专项工作特点和专业性要求从专家库中遴选。
第九条 专家享有对议事事项和有关行政管理制度规定的知情权,对咨询方法、评价指标、鉴定方法、研究模式等的建议推荐权,独立、公正、公平地提出评审或咨询意见的权利,以及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专家应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参加知识产权咨询、评审活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咨询、评审工作纪律,保守相关秘密,与议事对象和议事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自觉回避,不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并承担其他依法应承担的义务。
第三章 专家库使用及管理
第十一条 临沧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政策以及开展立法、项目评审、评估、咨询、论证、鉴定、培训、研讨等有关活动,需要专家参与的,原则上全部从专家库中选用专家。临沧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咨询及项目评审(评标)等相关活动所需专家从临沧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中选用。
第十二条 专家使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专家使用部门就工作任务要求的专家条件和数量提出需求;
(二)按照工作任务要求,设定专业要求和数量等条件,作为专家抽取设定条件;
(三)专家使用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四)专家使用部门与候选专家联系,确定其是否可以参加专家工作;若有专家无法参加工作导致专家数量未达到相关任务要求,专家数量不足部分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直到符合工作需求。
第十三条 建立专家使用痕迹管理机制,对专家抽取、评审、回避、评价等活动进行全程操作留痕迹,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四条 专家使用部门对专家参与评审、咨询等活动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后续专家选取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予以出库: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无法胜任工作职责的(包括连续多次未能按时完成评审任务的、评审意见质量多次不达标、因专业知识不足导致评审失误等);泄漏专家活动的内容、过程或结果等失信行为和不当行为的;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等。
第十六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可适时补充专家,按照需要进行专家库的更新和完善工作。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专家的信息及档案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专家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专家库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因专家个人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由专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