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云临知法裁字〔2024〕2号
请求人:凤庆县峡山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绍聪
委托代理人:无
住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勐佑镇新林村峡山
被请求人:凤庆县滇源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国伟
住所:凤庆县凤山镇滇红古镇
委托代理人:无
案由:“包装盒(峡山金芽王)”(专利号:ZL20230668064.9) 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就其““包装盒(峡山金芽王)”(专利号:ZL202330668064.9) 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4年9月4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对该案进行调查,充分核实双方所提供证据的基础上,聘请了技术调查官介入开展调查,现本案已结案。
请求人称:被请求人凤庆县滇源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未经凤庆县峡山茶业有限公司授权,擅自在其产业产品上使 用该外包装,要求对方停止使用“包装盒(峡山金芽王)”类似的包装。请求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其侵权行为进行处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被请求人辩称:自己公司销售的产品是自己设计的,外观上与凤庆县峡山茶业有限公司的差别很大,尤其是色泽方面存在不同。而且他的销售范围很小,并未对申请人造成影响。
经审理查明:
1.名称为“包装盒(峡山金芽王”专利(专利号:ZL202330668064.9) 为请求人凤庆县峡山茶业有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23年10月16日申请,2024年7月5日 授权,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核实,该专利目前法律状态为有效。
2.被申请人于确实在店铺内销售了与申请人的“包装盒(峡山金芽王”专利(专利号: ZL202330668064.9) 相似的产品。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授权公告、店铺产品照片、被申请人“答辩书”等佐证。
本局认为:
1.申请人的有效专利权应得到合法保护。
2.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权利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3.被申请人生产销售的商品与涉案专利权产品高度相似,二者的外观设计容易使普通消费者在视觉上产生混淆,为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被诉侵权产品包装落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2.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请求人的专利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再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专利外包装的产品;对于已经生产出来的侵权商品,不得销售,立即作下架处理。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李自芳
审理员:康家祥
审理员:王志利
临沧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9月20日
书记员:杨天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