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和相关建设实行统筹协调、分工负责、依法管理。
第二十七条陆地国界及边境管理应当保障陆地国界清晰和安全稳定。
第二十八条依照本法规定在边境地区设立经济、贸易、旅游等跨境合作区域或者开展跨境合作活动,应当符合边防管控要求,不得危害边防安全。
第二十九条在陆地国界及边境管理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边境省、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陆地国界及边境管理执行中的问题作出规定。
第三十一条国家可以与有关陆地邻国缔结条约,就陆地国界及边境管理制度作出规定。条约对陆地国界及边境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