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lcsrmzfbgs/2022-00106
发布机构:
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办公室
文 号:
临政办发〔2022〕68号
发布日期:
2022-07-16

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7号)精神,依法依规推动我市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加快存量产能改造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摸清落后产能和高耗能行业底数,坚持市场手段和依法行政相结合,政策激励和约束相结合,推动退出和稳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运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加快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促进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全面摸清落后产能和限制类产能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以钢铁(炼钢、炼铁、铁合金、工业硅)、建材(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粉磨站、石灰窑)、石化化工(焦炭、电石、黄磷、烧碱)、有色金属(电解铝、铜铅锌锡冶炼)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摸清技术、能耗、环保、质量、安全不达标的淘汰类落后产能和高耗能行业“限制类”产能。

(二)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1坚决出清技术落后产能。严格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对“淘汰类”工艺技术装备(技术方面落后)产能进行限期关停退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下列分工任务2、3、4、5均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不再列出)

2依法关停退出能耗不达标产能。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关停退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3依法关闭环保不达标产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依法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经项目所在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4依法关停质量不达标产能。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限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关停退出。(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5依法关闭安全不达标产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市应急管理局牵头)

(三)推动重点高耗能行业“限制类”产能退出

在全面摸排的基础上,待省级分行业出台“限制类”产能退出方案或措施1月内,市级有关部门制定细化相应的重点高耗能行业“限制类”产能退出方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别牵头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四)改造提升存量产能

坚持控制增量与做优存量相结合。鼓励和支持存量产能在符合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产业政策等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节能降耗、治污减排、提升工艺技术装备水平等方面的技术改造。对国家明确要求进行产能总量控制的钢铁(炼钢、炼铁)、建材(水泥熟料、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电解铝)、石化化工(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焦炭、黄磷)等行业,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建设能耗低、排放低、工艺技术装备先进的项目,形成淘汰落后与发展先进的良性互动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三、政策措施

(一)严格落实价格政策。落实现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在国家和省级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后,有关部门要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施阶梯电价。(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临沧供电局配合)

(二)盘活土地资源。产能退出后的划拨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按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依法转让,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产能退出后的划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转让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不允许转让的,当地政府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按规划用途重新安排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优先用于安排企业职工。产能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的前提下,可用于发展第三产业。转变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产业,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原土地使用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届满在办理用途变更和使用权类型变更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具体负责)

(三)发挥要素资源保障。产能退出腾退的能耗指标留在市级,由市级统筹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和项目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对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予以合理信贷支持。对未按要求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按照有扶有控的原则,相关贷款予以限制。(人行临沧市中心支行、临沧银保监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惩戒约束。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及时将有关信息纳入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云南)”网站等平台公布。(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畅通举报渠道。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0883—2122376),集中受理和认真梳理甄别举报信息,对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方面的落后产能,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及时移交相关部门,限期核查和处理。各县(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要设立统一的淘汰落后产能举报电话或平台,明确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流程,集中受理举报。各牵头部门也要分别设立举报热线,同时,结合日常能耗、环保、安全、质量监管,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努力营造公众积极参与的落后产能举报舆论氛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信息公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要定期在门户网站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市生态环境局要定期公布超标排放企业名单,以及超标排放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网站公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相关要求

(一)压实各方责任。市级各牵头部门要制定细化分行业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依法关闭退出企业、设备及产能情况和有关工作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情况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扛实主体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具体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行业方案和县(区)方案要细化措施、明确时限要求和具体责任人。

(二)做好职工安置。要把职工安置作为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工作的重中之重,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制定好职工安置工作方案。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做好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落实就业创业帮扶等政策。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退出企业债权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有效防范化解社会风险。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总结好的经验和有效做法,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进行宣传,加强示范引导,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强化督导检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加强对各县(区)工作的指导,适时组织力量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五)强化信息报送。排查情况以报表形式(见附件)于2022年8月15日前报市级牵头部门,市级牵头部门审核后反馈至市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联系人及电话:李海燕,2122376。(排查技术方面落后产能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排查能耗不达标落后产能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排查环保不达标落后产能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排查质量不达标落后产能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排查安全不达标落后产能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上述任务分工均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附件:临沧市2022年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摸底排查表

临沧市2022年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摸底排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行业

企业名称

装置型号(生产线)

产能

能耗限额执行情况

环保

情况

产品质量情况

安全生产情况

县级人民政府排查意见(整改或拆除)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整改或拆除)

                                淘汰类

1











2











3











                                限制类

1











2











3











注:以钢铁(炼钢、炼铁、铁合金、工业硅)、建材(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粉磨站、石灰窑)、石化化工(焦炭、电石、黄磷、烧碱)、有色金属(电解铝、铜铅锌锡冶炼)等行业为重点进行摸排。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