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lcsrmzfbgs/2022-00217
发布机构:
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办公室
文 号:
临政办发〔2021〕51 号
发布日期:
2021-09-22

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4号)和《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20〕11 号)精神,结合临沧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结合,坚持依法管理,在中央和省级改革方案框架内,合理划分应急救援领域市、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 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政府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为充分发挥我市应急管理体系特色和优势、健全风险隐患防范化解机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加快推进我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二、改革事项

中央财政事权按照国办发〔2020〕22号文件执行;中央和省级共同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按照云政办发〔2021〕4号文件执行。其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如下: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省级与市级、县(区)级联合组织的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演练,确认为省级、市级与县(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市级与县(区)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救援领域市级政策研究制定、市级规划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编制,市直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市级与县(区)级联合组织的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演练,确认为市级与县(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区) 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救援领域县(区)政策研究制定、规划编制,县(区)应急预案编制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编制,县(区) 直接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确认为中央、省级、市级与县(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市级与县(区)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全省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确认为省级、市级与县(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市级与县(区)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确认为省级、市级与县(区)级共同财政事权,按照相关职责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主要负责 应急避难设施的总体规划支出,市级与县(区)级主要负责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及维护支出。

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市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及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县(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县(区)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与运行维护、县(区) 应急物资储备及管理、监测预警设备维护,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3.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认为中央、省级、市级及县(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市级与县(区)级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中央主要负责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中央部门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省级主要负责全省各级信息系统软件配备及维护、省级部门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市级主要负责市级部门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县(区)级主要负责县(区)部门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直部门负责的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对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中央驻临企业、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以及监督检查,市直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考核、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直部门指导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县(区)部门负责的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县(区)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考核、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5.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市直部门组织开展的全市性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市级防灾减灾救灾科普教育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县(区)部门组织开展的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县(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教育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

全国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确认为中央、省级、市级与县(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市级与县(区) 级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中央主要负责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建设、支持开展综合风险评估有关支出,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省级主要负责编制全省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重点隐患排查实施方案,编制省、州市、县三级灾害风险评估、区划和防治区划,清查汇集全省数据、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等有关支出;市级主要负责编制全市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隐患排查实施方案,审核汇集全市数据、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等有关支出。县(区)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隐患排查,审核汇集本行政区域内数据、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等有关支出。

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

国家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确认为中央、省级、市级与县(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市级与县(区)级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中央主要负责全国统一的灾害事故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建设、中央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省级主要负责省直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市级主要负责市直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县(区)级主要负责县(区)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中有关信息化工作纳入全国统 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确认为中央、省级、市级与县(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 市级与县(区)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启动应急响应的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确认为省级、市级与县(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市级与县(区)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及其他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市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确认为市级与县(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区)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及其他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县(区)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财政事权或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省级预算内投资支出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省级财政事权或省级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应急救援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关注跟进、领会把握中央和省级改革的政策动向,在省级细化实化改革任务和举措后,根据本实施方案及时研究制定我市具体落实措施,强化对改革任务进展情况的督查和评估。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应急救援职责,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严格支出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合理安排预算,落实支出责任。对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的,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安排所需经费;对属于县(区)级财政事权的,原则上县(区)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县(区)政府因自身财力不足,履行财政事权存在困难的,上级政府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予以支持。跨区域调动救援队伍按照“谁调动,谁补偿”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跨区域调用应急物资按照“谁使用、谁负担”原则承担应急物资调运支出责任。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应急救援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协同推进改革。要将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由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完成整合前,总体维持原公安消防部队和武警森林部队财政管理模式,中央、省级、市级与县(区)级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变;待队伍整合完成,根据队伍管理体制、事权职责调整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后,再行研究确定市级与县(区)级支出责任。

(四)推进规范运行。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改革成果,全面系统梳理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有关法规制度,做好修订工作,健全完善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体系,逐步实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临沧市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表

附件

临沧市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表

序号

财政事项名称

财政事权层级

支出责任

备注

预防与应急准备




(一)

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1

研究制定应急救援领域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国家级规划编制,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编制,应急预案综合协调衔接,中央部门直接组织的全国性应急预案演练等


中央事权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国办发〔2020〕22号


2

应急救援领域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策、全省标准及技术规范研究制定,省级规划编制,省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编制,省直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


省级事权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云政办发〔2021〕4号

3

省级、市级与县(区)级联合组织的安全生产、自然灾

害应急预案演练

省级、市级与县(区

级共同事权

省级、市级与县(区)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4

应急救援领域市级政策研究制定、市级规划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编制,市直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


市级事权


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5

市级与县(区)级联合组织的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演练

市级与县(区)级共同事权

市级与县(区)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6

应急救援领域县(区)政策研究制定、规划编制,县(区应急预案编制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编制,县(区)直接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


县(区)级事权


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

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7

国家应对特别重大灾害和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国家应急指挥总部建设与运

行维护、国家应急物资储备

中央事权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国办发〔2020〕22号


序号

财政事项名称

财政事权层级

支出责任

备注

8

国家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国家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中央与省级共同事权

中央与省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云政办发〔2021〕4号

9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

中央、省级、市级与

县(区)级共同事权

中央、省级、市级与县(区)级共同承担支

出责任


10

省级应对重大灾害和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建设、省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省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应急物资储备及管理

省级事权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云政办发〔2021〕4号

11

全省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

省级、市级与县(区

级共同事权

省级、市级与县(区)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2

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省级、市级、县(区级共同事权

按照相关职责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

)级主要负责应急避难设施的总体规划支出,市级与县(区)级主要负责应急避难设施建

设及维护支出


13

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市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及管理

市级事权

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14

县(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县(区)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与运行维护、县(区)应急物资储备及管理、监测预警设备维护

县(区)级事权

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

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15

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中央、省级、市级与县(区)级共同事权

中央、省级、市级与县(区)级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中央主要负责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中央部门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省级主要负责全省各级信息系统软件配备及维护、省级部门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市级主要负责市级部门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县(区)级主要负

责县(区)部门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



序号

财政事项名称

财政事权层级

支出责任

备注

(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6

中央部门负责的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企业总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中央部门直接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国家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的组织

实施和监督等

中央事权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国办发〔2020〕22号

17

省直部门负责的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对各州市、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以及监督检查,省直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考核、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省直部门指导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

省级事权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云政办发〔2021〕4号

18

市直部门负责的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对各县

(区)、市直有关部门、中央驻临企业、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以及监督检查,市直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考核、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直部门指导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

市级事权

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19

县(区)部门负责的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县(区)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考核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

县(区)级事权

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五)

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20

中央部门直接组织开展的全国性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中央事权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国办发〔2020〕22号


序号

财政事项名称

财政事权层级

支出责任

备注

21

省直部门组织开展的全省性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省级防灾减灾救灾科普教育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

省级事权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云政办发〔2021〕4号

22

市直部门组织开展的全市性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市级防灾减灾救灾科普教育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

市级事权

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23

县(区)部门组织开展的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县(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教育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

)县(区)级事权

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一)

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




24

全国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

中央、省级、市级与县(区)级共同事权

中央、省级、市级与县(区)级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中央主要负责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建设、支持开展综合风险评估有关支出,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省级主要负责编制全省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重点隐患排查实施方案,编制省、州市、县三级灾害风险评估、区划和防治区划,清查汇集全省数据、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等有关支出;市级主要负责编制全市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隐患排查实施方案,审核汇集全市数据、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等有关支出。县(区)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隐患排查,审核汇集本行政区域内数据、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等有关支出


(二)

灾害事故监测预警





序号

财政事项名称

财政事权层级

支出责任

备注

25

国家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中央、省级、市级与县(区)级共同事权

中央、省级、市级与县(区)级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中央主要负责全国统一的灾害事故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建设、中央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省级主要负责省直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市级主要负责市直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县(区)级主要负责县(区)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中有关信息化工作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26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特别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国际救援

,中央事权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国办发〔2020〕22号

27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中央与省级共同事权

中央与省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云政办发〔2021〕4号

28

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

中央、省级、市级与县(区)级共同事权

中央、省级、市级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9

重大事故调查处理、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

省级事权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云政办发〔2021〕4号

30

省级启动应急响应的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

省级、市级与县(区级共同事权

省级、市级与县(区)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1

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及其他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市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

市级与县(区)级共同事权

市级与县(区)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2

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及其他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县(区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

)县(区)级事权

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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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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