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临沧市2018年度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2018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2018年度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全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切实加大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和闲置土地分类处置力度,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重大项目落地和重大工程建设,切实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特制定《临沧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力争到2018年底,全省批而未供土地消化20%以上,闲置土地处置20%以上,疑似闲置土地全部核实消除;到2019年6月底,批而未供土地消化50%以上,闲置土地处置30%以上,土地批后监管长效机制建立实施。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清理处置的组织领导,成立临沧市深入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攻坚行动领导小组。清理处置工作以各县(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市直各部门配合。
组 长:张之政 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赵子杰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 员:魏丛柱 临翔区人民政府区长
字清华 云县人民政府县长
杨世年 永德县人民政府县长
董万春 镇康县人民政府县长
南桂香 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
周 平 沧源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
普润清 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
周 良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李天文 市财政局局长
罗向阳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李汝荣 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徐绍武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陆永波 市招商合作局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郑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全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的收集上报,对各地各阶段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县(区)政府是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主体,县(区)长是第一责任人,要站在服务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高度,坚决纠正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中各种不作为行为,勇于担当,认真履责,统筹发动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招商等相关部门,建立共同责任机制,采取“一个问题项目、一名牵头领导、一个责任单位、一个处置方案、一抓到底”等工作方式,形成推进工作的强大氛围和攻势,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不折不扣完成处置攻坚目标任务。
三、清理处置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范围
1.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但未实施征地、未实施供应的土地。
2.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来已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中,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构成闲置的土地,以及未核实的疑似闲置土地。
(二)清理内容
1.批而未征。查清每个用地批文中批而未征土地的位置、批准面积、征地相关规费缴纳情况、征地补偿兑付情况、已实施征收面积、未实施征收面积、未实施征收原因、原地类是否改变等情况,制定消化利用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加快开发利用。
2.征而未供。查清每个用地批文中征而未供土地的位置、批准面积、已实施供应面积、未实施供应面积、未实施供应原因、原地类是否改变等情况,制定消化利用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加快开发利用。
①规划未完善。查清每个批次中需调整完善城乡规划的地块,制定规划调整完善方案。
②地块用途未确定。查清每个批次中,用途未确定的地块,制定确定地块用途方案,为供地创造条件。
③地块用途确定未供。查清每个批次中未供地块面积、位置,制定供地计划,加快供应。
④已用未供。查明用地主体、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制定供应计划,完善用地手续,按计划整改。
3.闲置土地。查清对已供应土地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的土地,以及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土地。逐宗查明供地方式、时间、面积、位置、价格、用途、约定开竣工时间、实际开工时间、现已使用土地面积、约定投资总额、已投资额、未按要求建设或投资到位的原因,制定处置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4.疑似闲置土地。对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疑似闲置土地清单,逐宗核实是否动工、是否闲置,在系统上确认消除。
四、工作步骤
本次攻坚行动时间周期为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分四个阶段完成。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8年10月)。各县(区)用1个月时间,集中力量,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和本地用地报批、审批台账,按照处置攻坚行动的范围及内容要求,对历年批而未征、征而未供、闲置土地、疑似闲置土地情况及产生原因,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台账清单,作为处置任务基数。分类制定处置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全面处置阶段(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各县(区)政府要统筹组织国土、规划、住建、发改、招商等部门,针对批而未征、征而未供、闲置土地、疑似闲置土地的不同情形,按照预先制订的分类处置方案,明确各部门的任务分工、完成时限,全力推进处置。原则上,每个县(区)每个月要收回1-3宗闲置土地,以保证处置工作进度。
(三)检查督办阶段(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自查自纠、处置方案制订、处置工作落实、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等各阶段任务开展检查督促,对重大项目进行挂牌督办,对工作推进慢、不积极作为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约谈,对约谈后仍无改进的,报请市政府进行督查问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各阶段工作加强督促落实,确保工作按计划进行,按时限完成。
(四)总结阶段(2019年8月)。各县(区)对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清查的基本情况、处置整改措施和处置结果进行全面总结,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区)总结报告于2019年8月2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
五、工作措施
各地要严格按照“坚决果断、循序渐进、有理有节、分类推进、以用为先、先易后难”的原则实施处置。对有问题应处置的项目,要坚决纳入处置范围强力处置,决不姑息。在处置顺序上,要找准重点、集中发力,优先处置大项目和问题相对单纯易解决的项目,以尽快取得成效;在处置政策上,要严格依法依规,按规定处置,不留后患;在具体处置上,要根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不同情形,实行“一地一策”分类处置,灵活运用多种手段化解矛盾和问题,确保处置到位。
(一)批而未供土地处置
1.加快征收。对已取得征收和农转用批文但未完成征收拆迁的,要加快处理好土地征收过程中各类矛盾,依法支付征收补偿费用,完成土地征收和拆迁工作。完成时限: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7月30日。(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市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2.实行批文失效或批文撤回处置。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规定,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由县(区)人民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相应的土地利用计划、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相关税费等仍然有效,由县(区)政府具体核算。批文失效、撤回的批而未供土地,不再纳入统计。完成时限: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2月25日。(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市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3.加快确定用途。对尚未确定用途的地块,可视情况先划拨用于城市绿化、公共停车场等,用地主体确定为相关主管部门,先核销批而未供面积,待用途明确有项目后,再收回土地重新供应。完成时限: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市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4.依法完善用地手续。对铁路、公路、机场等单独选址的重大项目已用未供,各县(区)要加强对用地主体的督促,要求补交相关费用,完善供地手续。对以具体项目方式用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管理服务用地已用未供的,要抓紧办结供地手续。对经营性项目用地未供先用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到位后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完成时限: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市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
5.及时完善备案核销。对于没有具体项目名称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雨水污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和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确属无法按宗地单独进行供地的,妥善处理好土地供应相关税费后,用地主体确定为县(区)政府,按地块所属城市批次归类打包核发划拨决定书,上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核销,做到完善备案核销一批。完成时限: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市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
6.实施坐标漂移、行政区备案错误盘活处理。已批准备案的建设用地项目因土地勘测定界界址点成果坐标存在坐标系转换或坐标漂移的错误,以及部分线性工程用地批复行政区备案错误,导致这部分用地无法进行供地、无法下账的,各地应尽快组织技术力量对此类建设用地项目进行全面梳理核实,找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处理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再由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核实批准,对已备案建设项目界址点成果坐标、行政区进行更新,确保这部分用地加快实施供地,提高全市供地率。完成时限: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30日。(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市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7.加快调整完善规划。对因城乡规划调整、市场变化等原因造成已确定用途的地块,不能按原用途供应的,要加快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合理确定未供地块用途。完成时限: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市直部门:市城乡规划局)
8.对于无供地障碍、具备供地条件的地块,要加快供地进度,新的招商引资项目要重点安排条件成熟的地块。完成时限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7月30日。(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市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招商合作局)
(二)闲置土地处置
1.开展核实调查消除。对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挂账的疑似闲置土地,年底前全部完成核实调查,确认告知程序,不属于闲置的,要于年底前完成系统填报开竣工信息,核销系统挂账基数;属于闲置的,纳入处置方案落实处置。另外,对因司法查封而无法处置的,核实确认相关情况后,单独标注,暂不纳入处置任务。完成时限: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市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依法征收闲置费。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未动工开发满一年且未满两年的闲置土地,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尽快动工开发。完成时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市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依法延期开发处理。对因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的,如一年内能实施开发,可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但最多只能延期一次,总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完成时限: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市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4.采取异地置换盘活。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按照价值相当、用途相同、集约利用程度不降低的原则,为土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如果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规划修改后,能按新用途如期动工开发的,要按照新用途和新规划设计条件收缴或退还土地价款,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办理用地手续。完成时限: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市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5.消除障碍动工。对属于征地拆迁未完成、配套设施不完善、规划等前期工作迟缓原因导致无法进场施工造成土地闲置的,各县(区)要尽快完成相关工作,限期消除无法进场施工的因素,促进项目开工。对属于土地用途或者规划条件不符合现行政策要求造成土地闲置的,可按有关规定通过调整土地用途或者规划条件的方式,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重新办理用地手续,加快项目动工开发。完成时限: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市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6.采取措施收回土地使用权。
属于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未动工开发满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报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坚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完成时限: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7月30日。(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市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对涉及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可通过协议方式,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价格可按市场原则由政企双方协商确定。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两年以上的,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限期消除造成闲置的原因,重新明确企业的动工时限。对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已消除,但企业仍不按期动工的,坚决按规定采取收取闲置费、有偿收回、无偿收回等方式处置。完成时限: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7月30日。(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市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对已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但用地主体拒不履行相关义务,且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成时限: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7月30日。(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市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按期完成。各县(区)政府对本县(区)工作进度负责,切实压实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对照本地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台账清单,开展清理排查和处置,确保按期完成处置任务。清理处置实施工作通报和销号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各地处置进度按月通报。对尚未完成处置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全部建立台账,进行动态跟踪,处置一宗、销号一宗,督促各地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完善信息,确保线下线上同步到位。
(二)依法依规,严明政策。坚持依法行政和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规范供地行为,防止盲目草率供地,避免造成新的闲置浪费和低效利用。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及有关规定,做到闲置土地认定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切实纠正处置不到位、处置程序不完善不严格等行为。“债务保全”造成的闲置土地,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的通知》,存在地方政府被问责的风险,涉及的县(区)政府应专题研究具体的处置措施,加快处置。
(三)严格督查,推进整改。一是实行进度月报。清理处置攻坚行动期间,各县(区)要如实填写附件1—附件5表格内容,于每月25日前报送市国土资源局,汇总上报市政府。加强对各县(区)处置攻坚行动进展进行日常检查督导,对问题突出的,报请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开展督查问责。二是实行挂牌督办。从10月起,市国土资源局要选择一批面积大、影响坏的批而未供大项目、闲置土地典型案例进行挂牌督办,引导公众监督,强化重点突破。三是开展重点督导。市政府将组织工作组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整改缓慢、处置不力的县(区)开展重点督查,督促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按任务目标推进。四是暂停用地审批。对工作不力的县(区),暂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调剂,视情况暂停除民生和国家、省重大项目之外的用地审批。五是开展约谈问责。对经督导、督办无明显改进,处置攻坚工作连续三个月排名全市后二位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对县(区)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后仍无明显改进的,报请市政府对县(区)政府督查问责。
(四)健全机制,务求长效。要以标本兼治为出发点,结合本地区实际,理清部门责任,强化部门协作,建立起联合监管制度,完善建设项目用地挂牌施工、动态巡查和复核验收等制度,形成共同推动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整改工作合力,构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长效工作机制。要加强巡查工作经费投入,研究建立用地审批、供应、开发、巡查大数据平台,应用信息化技术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做到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处置。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信息填报工作也列入本次整改内容,要切实抓好土地开竣工、违规违约预警、宗地坐标等信息的系统填报,形成完整准确的用地监管数据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