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将政务新媒体发展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履行开办、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保密审查等职责,政务新媒体工作情况将纳入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综合考评重要内容,因政务新媒体存在问题被省级以上通报2次及以上的,年度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将“一票否决”。
请已开办政务新媒体的市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照《云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到市政府办公室补办有关备案手续。今后,市直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需开办、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的必须依照《办法》向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进行。未依照《办法》审核备案私自开设政务新媒体,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有关政务新媒体责任单位和管理人员将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严肃问责,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县(区)政府办公室依照《办法》管理好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单位开办的政务新媒体,并将《云南省政务新媒体备案登记表》汇总后于2019年9月3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宝剑发,0883—2143207。
2019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