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93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临沧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临沧市、县(区)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并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
二、工作目标
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摸底调查,制定出台临沧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
2020年6月底前,市、县(区)完成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和党组织关系转移接收,开展企业涉及资产划转和统筹外费用处理工作。
2020年底前,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实现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常态化移交地方管理。国有企业主体已消失的退休人员,未移交的由现管理单位负责办理移交工作。金融企业、中央、省驻临企业的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中央、省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三、工作任务
(一)完善管理服务功能。街道和社区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管理退休人员人事关系和退休党员组织关系;建立规范统一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电子台账,实现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化,为退休人员提供有关政策咨询、查询服务;跟踪掌握和上报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生存和流动状况,做好领取社保等待遇资格确认工作;负责死亡退休人员遗属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建立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建立救助帮扶机制,帮助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解决基本生活诉求问题;积极创造条件,保证退休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阅读文件、了解情况、查阅信息、参加有关会议;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组织企业退休党员参加党组织活动;开展对退休人员的走访和节日慰问工作,指导和帮助退休人员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规模和需求,加大对负责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街道和社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赋予街道和社区相应职权和资源手段,尽快加强街道和社区人员力量配备、经费保障工作,不断提高街道和社区管理服务能力,确保街道和社区接得住、接得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过程中工作经费和移交后的日常管理费用,均由移交企业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不能在移交、管理各个环节增加企业负担。临翔区是市属国有企业总部所在地,承担着接手市属国有企业和区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要尽快加强人员配备和设施设备建设,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管理工作不脱节、不停滞。要规范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服务事项和工作流程,政府各职能部门、国有企业、街道社区要主动服务对接,精简移交环节和手续,实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平稳有序移交。(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市档案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信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医疗保障局分工负责)
(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有效衔接。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各类社会保障待遇要按时足额支付。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相应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未纳入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有关企业和县(区)政府要协调其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原享受的补助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帮困等有关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军转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劳动模范、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及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等特殊退休人员的待遇,由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做好移交工作,暂不能移交的,由有关职能部门统筹研究解决方案,在解决方案出台前按原渠道办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分工负责)
(三)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移交。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移交到相应的街道和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国有企业党组织要与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密切衔接,跟进做好党组织关系接转和有关服务工作,并在党组织关系接转前负有管理责任。国有企业负责做好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移交前党费交纳基数核准、交清移交前应缴党费、党员基本信息梳理汇总等工作。街道和社区负责做好党组织建设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党组织移交工作,及时将国有企业退休党员编入党支部,要严肃退休党员党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纪律,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出现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收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分工负责)
(四)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属地集中统一管理,由县(区)政府指定单位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国有企业将档案规范整理后统一移交给档案管理单位,档案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并实现档案服务数字化、便捷化。退休人员移交后新形成或变更的档案材料,由负责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街道和社区按照规定移交给指定的档案管理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档案局、市国资委分工负责)
(五)资产无偿划转。国有企业现有专门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等能够分离移交的,应按现状及时无偿划转给场所设施所在的街道和社区,用于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能划转的,要和地方政府协商采取调换等方式妥善处理。县(区)政府负责整合辖区资源,拓宽活动场所保障渠道,完善社区基本活动配套设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分工负责)
(六)分类处理统筹外费用。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统筹兼顾、逐步消化”的原则,妥善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市、县两级国资监管部门、国有企业要统筹考虑企业年金实施等情况,分别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所属企业分类处理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审核把关、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借机巧立名目违规提高福利待遇,严格规范资产管理,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要对退休人员现有统筹外费用进行认真清理、分类处理,不再新增统筹外项目,原则上不再提高发放标准。已实施年金的国有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国有企业可一次性计提,按现有方式发放。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国有企业经与退休人员协商,也可参考所在县(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次性支付。对企业自行发放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国有企业按照现行途径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一次性计提或支付的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国有企业要采取一定的过渡期办法,妥善解决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社会化管理实行前或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原享受的各类合法保障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在对职工工资福利统一规范管理基础上,逐步减少新办理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过渡期满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市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待遇,由国有企业一次性支付,国有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信访局、市医疗保障局分工负责)
(七)妥善安置职工。对国有企业从事退休人员管理的职工,街道和社区予以优先聘用,国有企业和当地政府协商采取灵活方式,在尊重本人意愿基础上,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仍留在国有企业的职工,通过内部转岗、交流任职多种途径安置,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实行内部退养、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信访局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临沧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和社区、国有企业分别承担推进国有企业社会化管理的组织领导责任、接收服务职责和具体工作职责。各县(区)政府要成立工作专班,健全工作制度,统筹本辖区国有企业社会化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移交过程中各项稳定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压实企业责任。国有企业是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移交主体,负责主动对接当地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本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认真做好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移交、档案移交以及资产无偿划转、统筹外费用处理等具体工作。国资委要把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企业年度考核,确保按期实现工作目标。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管理之前和移交过渡期间,由国有企业继续负责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降低退休人员应有合法待遇。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坚决杜绝突击发钱、分光吃净、化公为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和社区以及国有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深入细致地宣传和解释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政策措施,做好退休人员的思想工作,充分发挥退休人员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让退休人员了解社会化管理的必要性、优越性,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消除退休人员的思想顾虑,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四)落实经费保障。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由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具体办法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制定,国有企业不承担移交后的社会化管理费用。
(五)强化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指导,统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工作进度。市国资委负责加强与相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督促指导市属企业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督促指导落实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经费保障;市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做好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转移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指导做好社会保障、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衔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做好退休人员相关健康服务,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县(区)政府、市属各企业要分别于2020年6月底前、12月底前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推进情况报送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资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国资委报告。
附件:临沧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临沧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杨文章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鲁天才 市政府副秘书长
肖 磊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德花 市国资委专职副书记
成 员:杨慕蓉 市委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
高建珍 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市档案局局长
何真丞 市委基层党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
周 良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林 俊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徐绍武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世兰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李明昌 市民政局局长
查天云 市医疗保障局局长
各县(区)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县(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资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国资委专职副书记张德花同志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需要,从成员单位抽调。
二、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压实各级工作责任,建立联动机制,牵头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下,跟踪掌握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推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领导小组成员如遇工作变动,由相应接替工作者自行递补,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