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6号)、《云南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92号)、《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20〕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推动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通过改革,逐步建立权责清晰、区域均衡、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不断提高我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公平享有。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强化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逐步加大政府卫生投入,完善投入机制,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投入效益。
(二)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改革重点。围绕公共卫生、医疗保障等方面重点工作,科学合理界定市以下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调整完善分担比例,统筹推进项目优化整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坚持稳妥推进,分类精准施策。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且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予以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格局,并根据有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作相应调整。
三、主要内容
(一)公共卫生方面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由省级统筹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中央、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地方所需承担的20%部分省和市按照17:3比例分担,市、县(区)共同承担部分市与各县(区)按照1:9比例分担。
2.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 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地方病防治为中央、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全省性或跨地域的传染病防控等地方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国家免疫规划冷链能力建设,疟疾、麻风病、登革热防治等划分为省财政事权,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全市性或跨县(区)的传染病防控等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划分为市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区)地域内传染病防治等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划分为各县(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突发卫生应急救治。全省性或跨地域的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处置,主要包括鼠疫、人感染禽流感、中东呼吸综合征等突发疫情应急救治和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划分为省与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财政和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财政根据应急响应等级、应急救治成本等情况安排补助资金。全市性或跨县(区)的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处置,划分为市与县(区)财政共同事权,由市与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各县(区)地域内或危害程度较低的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处置,划分为各县(区)事权,由各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划分为上级财政事权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县(区)财政应根据传染病疫情和防控任务,统筹资金保障项目实施,并落实防治机构和人员的保障政策。
(二)医疗保障方面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为中央、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地方所需承担的20%部分省和市按照17:3比例分担。市、县(区)共同承担部分市与各县(区)按照1:9比例分担。对在省级参保的大学生,省财政全额承担财政补助资金;对在市级参保的大学生,中央、省、市财政参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分档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对在县(区)参保的大学生,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参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分档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
2.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为中央、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财政统筹中央、省补助资金和市级预算资金,根据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对各县(区)给予转移支付资金。
(三)计划生育方面
主要包括国家实施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少生快富”补助和云南省实施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学金补助、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补助、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等扶助项目,为中央、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和计划生育“少生快富”补助,省财政暂按现行政策给予补助;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补助,市财政暂按现行政策给予补助。其余项目参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分档分担办法执行。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20%部分省和市按照17:3 比例分担;市、县(区)共同承担部分市与各县(区)按照1:9比例分担。上述项目外的原计划生育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
(四)能力建设方面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对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财政事权、市财政 事权或各县(区)财政事权,由省、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省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省财政事权,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各级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各地财政给予合理补助。
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市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县(区)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各县(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
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县(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各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 任;县(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省财政事权任务的,由省财 政给予合理补助;县(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财政事权任务的,由市财政给予合理补助。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疗机构或医养结合机构,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和医养结合服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补助政策。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卫生应急能力提升等。国家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为中央、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为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财政和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为市与各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财政和各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区)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为各县(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乡村医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员能力提升、待遇保障和退养事宜,为各县(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中央、省、 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的项目,市财政统筹中央、省补助资金和市级预算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等因素对各地给予转移支付资金。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卫生健康法治建设、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信息化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财政事权、市财政事权、各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医疗保障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财政事权、市财政事权、各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5.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国家统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民族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传承与创新、传统知 识保护与挖掘、“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为中央、省、市、 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统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项目,为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财政和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统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项目,为市与各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由市财政和各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县(区)自主实施的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项目,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中央、省、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的项目,市财政统筹中央、省补助资金和市级预算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等因素对各县(区)给予转移支付资金。
医疗卫生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基本建设支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健康扶贫等事项,按照现行政策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涉及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有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脱贫攻坚及巩固提升期间,市财政统筹中央、省补助资金和市级预算资金,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提升困难地区服务能力等按照规定给予补助;继续按政策规定支持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提升、“互联网+医疗健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等项目,按政策督促落实对乡村医生的补助。
明确为中央、省、市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各县(区)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地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明确为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等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市级原则上执行国家基础标准。若中央、省级调整国家 基础标准、责任分担等政策,市级及时研究调整。我市实施的计 划生育家庭扶助政策,按照既定标准执行。对于医疗救助、重点学科发展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根据中央、省提出的原则要求和设立的绩效目标,由省级或省级授权市、县(区)自主制定标准。各县(区)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和保障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增加保障内容并提高保障标准,按照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增支部分由各县(区)财政负担。各县(区)在制定增加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标准的政策时,要确保本级财政可持续。
四、保障措施
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要高度重 视,强化领导,细化措施,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一)强化联动,协同推进有关改革。统筹推进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着重健全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稳定可持续的筹资保障机制,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约束力等,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二)强化保障,落实财政支出责任。各县(区)要按照本方案,推进和落实县(区)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 分改革,根据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财政预算,全面实施绩效 管理,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有效供给。市财政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转移力度,并将各县(区)落实支出责任情况纳入市对下转移 支付资金分配因素。按照保持现行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医 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中涉及的各县(区)财 政支出基数划转,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强化法治,修订完善规章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和本方案的统一要求,及时修订完善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及时推动将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制度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形式作出规定。在今后制定及修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时,对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制度予以规范,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五、实施时间
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本方案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附件:临沧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附件
临沧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财政事权事项 | 主要内容 | 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 |
一、中央财政事权 | |||
公共卫生 |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 | 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 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 | 、中央财政承担 支出责任 |
二、省财政事权 | |||
(一)公共卫生 | 1.地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全省性或跨地域的传染病防控等) | 包括国家免疫规划冷链能力建设,疟疾麻风病、登革热防治等 | 、 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二)能力建设 | 2.省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 按照政府投入责任,对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改革和发展建设给予补助 | 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3.省级卫生健康管理事务 | 包括省级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卫生健康法治建设、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信息化建设等 | 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
4.省级医疗保障能力建设 | 包括省级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医疗保障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 | 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
三、市财政事权 | |||
(一)公共 卫生 | 1.地方公共卫生服务 | 全市性或跨地域内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 | 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财政事权事项 | 主要内容 | 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 |
(二)能力建设 | 2.市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 按照政府投入责任,对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 务机构等)改革和发展建设给予补助 | 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3.市级卫生健康管理事务 | 市级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卫生健康法治建设、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 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信息化建设等 | 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
4.市级医疗保障 | 市级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医疗保障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 队伍建设等 | 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
四、县(区)财政事权 | |||
(一)公共卫生 | 1.地方公共卫生服务 | 各县(区)地域内传染病防治等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划分为各县(区)财政事权 | 各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2.突发卫生应急救治 | 各县(区)地域内或危害程度较低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处置 | 各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
3.各县(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 按照政府投入责任,对县(区)所属医 ) 疗卫生机构(包括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 各地所属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改革和发展建设给予补助 | 各县(区)财政承担 、支出责任 | |
(二)能力建设 | 4.各县(区)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 | 各县(区)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乡村医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员能力提升、待遇保障和退休事宜 | 各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5.各县(区卫生健康管理事务 | 各县(区)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卫生健康法治建设、战略规划、综合 ) 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 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信息化建设等 | 各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
6.各县(区医疗保障能力建设 | 县(区)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 ) 医疗保障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 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 | 各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