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lcsrmzfbgs/2022-00230
发布机构:
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办公室
文 号:
临政办发〔2021〕33 号
发布日期:
2021-06-08

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临沧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1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5

1.1 编制目的5

1.2 编制依据5

1.3 适用范围5

1.4 工作原则5

2 组织机构与职责6

2.1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6

2.2 指挥部职责6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7

2.4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7

3 监测预警10

3.1 监测预报10

3.1.1 监测预报系统建设10

3.1.2 灾害普查10

3.1.3 信息共享11

3.2 预警级别、发布途径11

3.2.1 预警级别11

3.2.2 发布规定11

3.2.3 发布途径11

3.3 应急准备12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12

4 应急响应12

4.1 应急响应级别及启动12

4.2 信息报告13

4.3 应急响应13

4.4 现场处置13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14

4.6 信息公布和报道14

4.7 应急终止或解除15

5 恢复与重建15

5.1 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15

5.2 调查评估15

5.3 征用补偿16

5.4 灾害保险16

6 应急保障16

6.1 通信与交通保障16

6.2 物资与装备保障16

6.3 技术储备与队伍保障17

6.4 资金保障17

7 预案管理17

7.1 表彰与责任追究17

7.2 预案修订与完善18

7.3 预案解释部门18

7.4 发布实施日期18

8附则18

8.1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标准18

8.1.1 Ⅰ级应急响应18

8.1.2 Ⅱ级应急响应19

8.1.3 Ⅲ级应急响应20

8.1.4 Ⅳ级应急响应21

8.2 各类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分级表22

8.3 名词术语22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与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或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气象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临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沧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暴雨、干旱、高温、低温、雷电、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1.4 工作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坚持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有 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建立协调配合和资源共享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强化军地协同、社会联动,充分依靠和发挥驻临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应对气象灾害中的作用,在紧急情况下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完成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的应急响应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成立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气象工作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临沧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气象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任由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体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水务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政府新闻办、地方民航发展局、广播电视局、气象局、临沧军分区、武警临沧支队、供电局、银保监局、水文水资源局。

各县(区)、各乡镇政府相应成立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2.2 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研究解决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指导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指挥部的指令和命令;具体协调处理应对气象灾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专家组研究会商,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并进行影响评估,为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负责灾情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气象灾害救灾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和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提供重大灾情信息,统一发布灾情。负责灾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尾矿库、工矿商贸行业等重要工程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提出市级重要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品种目录的建议,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积极争取和安排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并监督实施。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救援所需的电力、煤炭及救援物资生产调运;做好执行保障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校园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根据避险需要安排各级各类学校适当停课或调整上学、放学时间。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灾困难群众救助帮扶,有效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监督指导开展慈善捐赠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灾资金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向省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做好暴雨、干旱等天气条件下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会同市气象局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尽可能控制灾害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等影响;指导灾区消除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指导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和民用设施的气象灾害防范和抢险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城乡建筑防雷防风规划、建设和应急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农村公路抢险保通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和实施农作物及畜牧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了解和掌握农作物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农民开展生产自救。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制定和实施林木及林业设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了解和掌握林业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森林及林业设施进行评估和恢复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市水务局:按照职责做好气象灾害应对,会同市气象局开展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制定和实施水利设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时抢修农村供水设施,保障城乡生产生活用水需求。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米、油、蛋、奶、方便面、火腿肠、罐头等生活必需品、成品油的货源组织、调运工作;督促指导主要应急保供超市增加生活必需品库存,及时做好补货、充实货架,同时做好消费疏导,督促商场超市张贴告示及设立告示牌;收集掌握主要应急保供生活必需品进货情况、库存情况;公布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情况;做好与超市库存、供需及调运联络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市文化旅游场所和文化旅游活动应急预案中要有的防御气象灾害应急措施;配合气象部门及时向游客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对因灾滞留在景区内游客和工作人员的救援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把握气象灾害防御及抢险救灾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气象防灾减灾宣传报道工作。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和气象灾害防御、自救互救有关知识的宣传;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市地方民航发展局:负责督促机场除雪除冰、防雷雨、大雾工作,协调民航有关单位进行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送。督促民航有关单位做好航班延误信息发布及航班延误滞留旅客的安全和生活保障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制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有关防御指南;开展气象灾害综合分析和评估,为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组织实施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人民解放军(临沧军分区、驻临部队):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所辖部队及民兵参加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的社会治安。

武警临沧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所辖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 救灾秩序和灾区的社会治安。

市供电局:负责临沧电网电力设施、设备的抢修工作;负责保障居民用电及工农业生产用电需要。

银保监局:做好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市水文水资源局:做好实时水情信息报送。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系统建设

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建设投入,加快完善气象监测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系统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提高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能力。

3.1.2 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1.3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气象部门提供有关水情、灾情、险情等监测信息。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有关灾情、险情等信息实时共享。

3.2 预警级别、发布途径

3.2.1 预警级别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 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 4 种颜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按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3.2.2 发布规定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照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途径

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手机短信、新媒体等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对发布的Ⅱ级、Ⅰ级气象灾 害预警,由有关主管部门协调电视台、电台、通信运营商,根据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电视台1小时内、通信运营商30分钟内(全网或分区域)向公众用户发送预警信息。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推进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农村应急广播系统筹建设,畅通边远地区预警信息发布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应急准备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地、各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应立即到岗,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救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及启动

按照气象灾害种类、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

气象部门预判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本市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时,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研判,向指挥部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部作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根据处置的需要,可做出提升或降低相应级别的决定。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终止, 由指挥长或其授权人签发应急响应命令;Ⅲ级、Ⅳ 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终止,由常务副指挥长或其授权人签发应急响应命令。

按照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响应级别,受影响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当同时发生2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响应级别时,按照最高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2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响应标准,但可能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2 信息报告

气象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收集、汇总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及造成的损失等灾害信息,并及时将灾害信息上报上级政府和规定报送的部门。

4.3 应急响应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启动相应预案,按照本部门本单位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指导、协助受影响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各项防灾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地、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4.4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处置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等。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发生地各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形成群 策群防群控队伍体系;邻近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6 信息公布和报道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灾中或灾后的灾害评估,因灾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灾害救援情况等。

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报道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必须是来源于统一发布的信息。

4.7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指挥部宣布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恢复被损毁的民居,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交通运输、水利、电力、 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

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报送上级政府。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上报,并由市人民政府将调查评估结果报告省政府。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相关单位及人民群众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保险理赔事项。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交通保障

通信部门应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 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民航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飞机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灾区治安。

6.2 物资与装备保障

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救灾应急物资的调运协调。

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确保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农业、林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业、林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 工作。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照规定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有关工作。

6.3 技术储备与队伍保障

气象部门组织有关业务、科研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各级政府要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建设。要组织村干部和有经验的人员组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主要任务是接收和传达预警信息,收集并向有关方面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做好气象灾害防范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参与本社区、村镇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的制定以及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

6.4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对达到《临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安排相应救灾资金。

7 预案管理

7.1 表彰与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处理。

7.2 预案修订与完善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灾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与解释。

7.4 发布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 附则

8.1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8.1.1 Ⅰ级应急响应

暴雨:过去24 小时全市70%以上的气象监测站雨量达50毫米以上,且有雨量超过100 毫米的站点出现,预计未来24 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 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 小时全市70%以上的气象监测站雨量达50 毫米以上,且有雨量达100毫米以上的站点。

干旱:6个及以上县(区)连续3个月达到或预计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其中至少3个县(区)达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

低温:预计未来24小时4个及以上县(区)国家气象观测站将出现日平均气温下降12℃以上,且最低气温降至0℃的寒潮天气;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4个及以上县(区)国家气象观测站将出现最低气温下降至-2℃以下的霜冻天气。

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本县(区)处置能力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处置的; 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2 Ⅱ级应急响应

暴雨:过去24 小时全市60%以上的气象监测站雨量达50毫米以上,且有雨量超过100 毫米的站点出现,预计未来24 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 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 小时全市60%以上的气象监测站雨量达50 毫米以上,且有雨量达100毫米以上的站点。

干旱:5个及以上县(区)连续2个月达到或预计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其中至少3个县(区)达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

低温:预计未来48小时4个及以上县(区)国家气象观测站将出现日平均气温下降12℃以上,且最低气温降至0℃的寒潮天气;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4个及以上县(区)国家气象观测站将出现最低气温下降至-1℃及以下的霜冻天气。

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3 Ⅲ级应急响应

暴雨:过去24 小时全市50%以上的气象监测站雨量达50毫米以上,且有雨量超过100 毫米的站点出现,预计未来24 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 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 小时全市50%以上的气象监测站雨量达50 毫米以上,且有雨量达100毫米以上的站点。

干旱:5个及以上县(区)连续2个月达到或预计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其中至少2个县(区)达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

高温:过去48小时5个及以上县(区)国家气象观测站持续出现最高气温37℃及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37℃及以上高温天气;或者预计未来72小时5个及以上县(区)国家气象观测站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37℃及以上高温天气。

低温:预计未来48小时4个及以上县(区)国家气象观测站将出现日平均气温下降10℃以上,且最低气温降至0℃的寒潮天气;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4个及以上县(区)国家气象观测站将出现最低气温下降至0℃及以下的霜冻天气。

大风:预计未来24小时6个及以上县(区)国家气象观测

站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

或者6个及以上县(区)国家气象观测站已经受8级以上大风影响,未来可能持续。

大雾:预计未来24 小时4 个及以上县(区)国家气象观测站将出现能见度低于50 米的大雾天气,并可能导致交通运输受到影响;或者4个及以上县(区)国家气象观测站已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大雾天气并导致交通运输受到影响,车辆限速,机场、高速公路准备关闭,且未来可能持续。

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4 Ⅳ级应急响应

暴雨:过去24 小时全市40%以上的气象监测站雨量达50毫米以上,且有雨量超过100 毫米的站点出现,预计未来24 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 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 小时全市40%以上的气象监测站雨量达50 毫米以上,且有雨量达100毫米以上的站点。

干旱:4个及以上县(区)连续2个月达到或预计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其中至少2个县(区)达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

高温:过去48小时4个及以上县(区)国家气象观测站持续出现最高气温37℃及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37℃及以上高温天气;或者预计未来72小时4个及以上县(区)国家气象观测站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37℃及以上高温天气。

低温:预计未来48小时4个及以上县(区)国家气象观测站将出现日平均气温下降8℃以上,且最低气温降至2℃的寒潮天气。

雷电:连续3天全市8县(区)将出现强雷电天气,或24小时内雷击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

大风:预计未来24小时5个及以上县(区)国家气象观测站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5个及以上县(区)国家气象观测站已经受8级以上大风影响,未来可能持续。

大雾:预计未来24 小时4 个及以上县(区)国家气象观测站将出现能见度低于100 米的大雾天气,并可能导致交通运输受到影响;或者4 个及以上县(区)国家气象观测站已出现能见度低于100米的大雾天气,并导致交通运输受到影响,车辆限速,机场、主要公路准备关闭,且未来可能持续。

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8.2

各类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分级表

灾种

分级


暴雨


干旱


高温


低温


雷电


大风


大雾

Ⅰ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8.3 名词术语

暴雨:降雨强度和量均很大的雨,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其标准为24 小时内累计降水量达50 毫米或以上,或者12 小时内累计降水量30 毫米或以上。其中24 小时内累计降水量大于等于100毫米小于250毫米的为大暴雨,24小时内累计降水量大于等于250毫米的为特大暴雨。

干旱: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气象干旱程度以气象干旱综合指数(MCI)来划分。

气象干旱综合指数等级划分标准

等级

类型

MCI

干旱影响程度


1

无旱


>-0.5

地表湿润,作物水分供应充足;地表水资源充足,

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


2


轻旱


-1.0~-0.5

地表空气干燥,土壤出现水分轻度不足,作物轻微缺水,叶色不正;水资源出现短缺,但对人们生产、

生活影响不大。


3


中旱


-1.5~-1.0

土壤表面干燥,土壤出现水分不足,作物叶片出现萎蔫现象;水资源短缺,对人们生产、生活产生影

响。


4


重旱


-2.0~-1.5

土壤水分持续严重不足,出现干土层,作物出现枯

死现象,产量下降;河流出现断流,水资源严重不足,对人们生产、生活产生较重影响。



5


特旱



≤ -2.0

土壤水分持续严重不足,出现较厚干土层,作物出现大面积枯死,产量严重下降,甚至绝收;多条河流出现断流,水资源严重不足,对人们生产、生活

产生严重影响。

高温: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温: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寒潮:极地或寒带的冷空气大规模向中低纬度地区的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 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霜冻:土壤表面或植物表面温度降到0℃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乃至死亡的气象灾害。

雷电: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大风: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影响。

大雾:贴近地面的大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其中水平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为浓雾;水平能见度小于50米的为强浓雾。

冰雹:坚硬的球状、锥状或形状不规则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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