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2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统筹开展好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等方面的新进展,准确把握新形势新市情。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实现临沧高质量发展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一)普查对象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
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普查主要内容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二)普查标准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时间步骤
普查工作分4个阶段实施:
1.初步摸底阶段(2023年4—6月)。市统计局、各县(区)统计局分别成立工作机构,开展“五经普”摸底工作。
(1)制定摸底工作方案(2023年4月上旬)。市统计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旅游局配合,抽调精干业务力量,组建8个联合工作组。
(2)开展摸底业务培训(2023年4月中旬)。市统计局牵头,组织召开8个联合工作组和各县(区)统计局参加的摸底工作业务培训会议,明确分工、细化责任、强化措施,列出摸底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清单。
(3)开展摸底工作(2023年4月下旬)。8个联合工作组分别深入各县(区)帮助指导县(区)统计局,组织开展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摸底工作。
(4)开展内业工作(2023年5月上旬)。各县(区)统计局组织精干力量,开展相关表册、台账、数据汇总、分析、研判。
(5)形成专题报告(2023年5月下旬)。各县(区)统计局分别形成摸底情况专题报告上报市统计局,由市统计局汇总后形成专题报告分别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五经普”领导小组。
(6)召开全市“五经普”摸底分析和整改动员会议(2023年6月上旬)。市统计局牵头,筹备召开相关专题会议,对下阶段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统一要求。
(7)开展专项整改(2023年6月底前完成)。8个联合工作组分别深入各县(区)帮助指导县(区)统计局,组织召开相关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和解决摸底阶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普查准备阶段(2023年底前)。组建普查机构,落实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开展投入产出电子台账记账、单位清查、普查试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培训、宣传动员,做好数据处理能力建设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1)制定普查实施方案(2023年8—9月)。一是市统计局、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普办”)根据国务院经普办、省经普办制定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结合我市“五经普”综合试点、专项试点经验和工作实际,制定《临沧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8月底前)。二是市统计局、市经普办公布临沧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项目及《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9月底前)。
(2)普查区划分及绘图(2023年7—8月)。一是工作准备。国务院经普办、省经普办统一选定电子底图,下发普查区绘图与管理软件。市、县(区)普查机构开展相关培训。二是划分普查区。市、县(区)普查机构对本地管辖区域及边界进行确认,县级普查机构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形成普查区地图。三是核实和验收普查区地图。市、县(区)普查机构核实并修改普查区和普查小区边界。整理、审核、修改本级普查区地图。县级以上各级普查机构逐级验收下一级普查区地图。具体按照《普查区划分及绘图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3)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2023年7—8月,11—12月)。一是人员选聘。市、县(区)普查机构负责指导、乡(镇、街道)普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可适当考虑驻村工作队、网格长、网格员等人员)选聘工作。二是业务培训。市、县(区)普查机构对选聘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人员职权、职责和工作任务。具体按照《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4)编制清查底册(2023年7—8月)。一是收集整理部门数据。市、县(区)普查机构按规定的部门职责分工,向相关部门收集单位名录和相关资料。资料整理后,进行逐级分解。二是进行单位比对。市、县(区)普查机构将基本单位名录库与相关部门数据(不包括个体经营户数据)进行比对、合并,建立单位比对数据库。三是生成清查底册。市、县(区)普查机构从单位比对数据库中选取部分字段,生成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底册。有条件的地区可生成个体经营户清查底册。
(5)实施单位清查(2023年8—12月)。一是清查告知。市、县(区)普查机构清查前开展宣传活动,发放清查告知书。二是资料准备。县(区)普查机构将清查底册、普查区地图导入PAD,准备普查员工作证件及用品。三是实地清查。县(区)普查机构根据普查区地图,逐户清查,使用PAD采集建筑物相关信息,填写清查表。四是数据编码与审核。普查员上传PAD采集的数据。县(区)普查机构进行编码赋码;市、县(区)普查机构组织清查表数据审核。五是查遗补漏。县(区)普查机构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新增单位、统计调查发现的新增单位、清查数据与清查底册的差异情况、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关联审核情况开展查遗补漏。六是数据检查与评估分析。市、县(区)普查机构随机抽取部分普查小区,逐户调查核对。将清查数据与部门数据和统计调查数据等进行比对分析,评估清查数据质量。七是上报清查结果。市级普查机构完成清查数据审核验收后,向省经普办上报清查表和清查底册。八是编制普查名录。市经普办按照省经普办反馈的情况向各县(区)核返。具体按照《普查单位清查办法》组织实施。
(6)登记准备(2023年11—12月)。一是个体经营户抽样。由县(区)经普办上报,市经普办汇总生成全市个体经营户名录信息并上报省经普办。省经普办按照国务院经普办的安排,负责统一抽选样本。二是数据准备。县(区)经普办将普查单位底册名录信息及普查表式部署至联网直报平台或导入PAD;将一定规模以上个体经营户普查名录,个体经营户样本单位底册名录信息和普查表式导入PAD。三是普查告知。通过有效途径向所有普查对象告知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宜,发放普查告知书和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表,指导和督促普查对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3.普查登记、数据处理与发布阶段(2024年底前)。开展普查现场登记、数据审核评估验收、数据质量抽查、普查公报发布等工作。
(1)普查登记(2024年1—4月)。一是数据采集。一套表单位在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普查表;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样本单位原则上由普查员使用PAD入户调查或网络报送的方式采集普查表数据。每个普查对象的数据采集完成后应及时上报。二是基层数据初审与上报。市、县(区)普查机构在基层数据上报期间要对数据进行随报随审。三是登记查遗补漏。县(区)普查机构对部门提供的新增单位,统计调查发现的新增单位,入户调查结果与普查单位名录差异情况,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关联审核情况进行查遗补漏。
(2)普查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2024年4—8月)。一是数据检查。县(区)普查机构随机抽选3—5个普查小区,对小区内全部已上报单位进行数据质量检查。二是数据集中审核。市、县(区)普查机构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发现问题返回核实修改。三是基层数据验收。市、县(区)普查机构按照上一级负责验收下一级上报的基层普查数据的方式,确认验收结果。具体按照《普查登记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3)普查数据汇总(2024年5—9月)。一是快速汇总。根据普查基层表汇总全市以及分地区、分行业等分组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数据。二是全面汇总。在快速汇总的基础上,分别汇总全市以及分地区、分行业等分组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主要经济指标数据。三是推算汇总。市经普办根据个体经营户清查和抽样调查结果,推算汇总个体经营户主要经济指标数据及其分行业大类和分县(区)数据。县(区)经普办负责分乡(镇)、街道数据的推算。
(4)普查数据质量抽查(2024年5—6月)。市经普办在全市抽取一定比例的普查区,对单位填报率、普查表主要指标的填报情况等进行质量抽查。县(区)经普办参照市经普办事后质量抽查方案组织开展各县(区)的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工作。具体按照《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组织实施。
(5)普查数据评估、共享与发布(2024年8—11月)。一是数据质量评估。市、县(区)经普办通过对质量抽查结果的分析,评估普查基础数据质量。结合相关历史数据、部门行政记录,对主要指标和分行业、分地区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评估普查数据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准确性。二是数据共享。市、县(区)经普办根据普查数据结果和部门需求,普查相关数据可以依法在部门之间共享。三是数据发布。市、县(区)经普办按照有关规定,以公报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普查主要成果。
4.普查资料开发和总结阶段(2025年底前)。开展普查年度国民经济核算、普查资料开发、总结成效等工作。
(1)年度国民经济核算(2024年底前)。严格按现行制度组织。
(2)普查资料开发(2024年10月—2025年12月)。一是建立数据库。市、县(区)经普办建立和完善经济普查相关数据库,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二是开展研究分析。市、县(区)统计局和普查机构对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所关心的热点问题,利用经普资料进行宏观分析和专题分析研究。三是编印普查资料。市、县(区)经普办编辑出版经济普查年鉴等普查资料。四是资料整理。市、县(区)普查机构和市、县(区)五经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整理“五经普”过程文件,编辑出版文件汇编、画册、报告选编和论文、文章、讲话、材料汇编等资料;开展优秀论文、文章评选,统计分析和相关评审;对文件、资料、出版物进行整理归档、设备划拨等。
(3)普查总结(2024年9月—2025年2月)。市、县(区)普查机构对普查工作进行技术业务和工作总结,按要求上报上级普查机构,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普查工作综合考评,开展普查表彰工作。
四、建立定期调度机制
建立临沧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年度、季度、月联动调度运行机制,适时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困难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一)建立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机制
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每半年分别向市委、市政府作一次“五经普”工作进展情况专题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困难问题,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制定下发工作任务清单。
(二)建立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季调度机制
市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按季调度,每季度听取一次“五经普”工作进展情况。以召开市“五经普”工作推进会的形式,听取各工作组、各县(区)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明确下一阶段工作任务,制定下发工作任务清单。调度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当月的27日左右。具体由市“五经普”办公室统筹安排。
(三)建立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月会商机制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按月调度,以召开市“五经普”工作分析会的形式,听取各工作组、各县(区)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推进情况,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会商联动推进下一阶段工作任务,制定下发工作任务清单。调度时间为每月25日左右。具体由市“五经普”办公室统筹安排。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临沧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做好普查实施方案制定、业务培训、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审核评估、数据发布、资料开发应用等工作,建立工作会商、数据资源共享、责任追究、重大问题反馈机制,服务指导行业部门抓好普查质量,依法依规查全、查实普查对象和经济总量,实现“不重不漏、应统尽统”。
各县(区)、市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扎实做好普查各项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在2023年3月底前设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普查责任体系,推动普查工作有序开展。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县(区)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
(二)明确部门责任
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立足职能,各负其责,成立普查机构和工作专班,明确责任领导和联络员,并于2023年3月底前报市经普办。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市统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区划分和统计系统建设所需地理信息数据的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和协调。
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树立“管行业就要管统计,管统计就要抓数据质量”的理念,研究解决本行业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挥行业优势,开展针对性强的宣传、培训,掌握行业单位名录,协力推进普查单位清查,依法依规指导普查对象按照“应报尽报、数出有据”开展普查登记,强化跟踪督促指导、重大问题落实反馈。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等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业、房地产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卫生和社会工作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市文化旅游局、市教育体育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和协调。
(三)强化协调配合
国家统计局临沧调查队负责落实临沧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部署的有关普查任务。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孟定海关、南伞海关、沧源海关负责组织开展普查工作中的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任务。民族宗教、国资、通信管理等部门和烟草、电力、石油、石化、航空等单位及有关方面,要及时准确将本部门本单位掌握的普查有关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向市、县(区)普查机构提供,参与普查有关工作。
六、经费保障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由省、市、县(区)政府共同负担。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普查工作需要,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将普查工作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七、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
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县(区)统计局和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
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县(区)统计局和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根据普查工作情况,适时开展普查工作和数据质量巡查、核查、抽查和统计执法检查。
(三)创新手段方式
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
各县(区)统计局和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充分利用成果
充分开发和应用普查资料,搭建应用平台、拓展应用领域,健全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信息数据库。做好报告发布、专题分析、课题研究等工作,充分发挥普查成果在服务党政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重要基础作用。
附件:临沧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023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沧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
赵子杰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朱映祥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何国贵 市统计局局长
唐永泽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赵建弘 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黄光富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吴尊宝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欧再国 市财政局局长、市国资委主任
徐绍武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周永智 市商务局局长
成 员:
李正杰 市委编办副主任
王祖尧 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
舒东平 市统计局副局长
康传文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廖国强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谢永忠 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石和锟 市科技局副局长
闫建刚 市民族宗教委副主任
李世兵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杨庆华 市财政局副局长
赵熙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郑 华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钟 扬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杨 琦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吴金泉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何宗亮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洪立云 市水务局副局长
那天祥 市商务局副局长
阮进嵘 市文化旅游局副局长
李加琼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张君玲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唐兴华 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赵佳清 市税务局副局长
杨云青 国家统计局临沧调查队副队长
赵苏丽 人行临沧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罗汉平 临沧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白耀惠 市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李全邦 市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
杨应伟 孟定海关副关长
吴晓溪 南伞海关副关长
李茂山 沧源海关副关长
临沧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统计局局长何国贵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统计局副局长舒东平同志兼任,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到市经普办集中办公。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因机构改革变化或撤销的,由职能(业务)承接部门(单位)明确相应领导替补,报领导小组备案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备案,不再另行发文。此项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