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25条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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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
平稳健康发展25条措施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24年9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决策部署。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联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云南省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云建房〔2024〕161号)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严控商品房建设增量
(一)合理控制商品房用地供应。加强房地联动,根据商品房去库化周期,合理确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量。去库化周期在6个月以下的加快用地供应;在6—12个月的适当增加用地供应;在12—18个月的维持原用地供应比例不变;在18—36个月的适当减少用地供应;在36个月以上的暂缓或限制用地供应。
(二)严格控制新增住宅供应节奏。严格控制新增住宅供应节奏,各县(区)应当结合商品房库存情况,在新建商品房项目满足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条件,优化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全过程管理。
二、加快处置存量土地
(三)落实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政策。探索使用专项债券回收符合条件的闲置存量土地,确有需要的县(区)也可用于新增土地储备项目。落实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贷款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市场化收购房企土地有关政策,盘活存量土地,增强土地供应的调控能力。
(四)有效处置闲置存量土地。对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地、目前尚未开发或已开工未竣工的闲置存量土地,鼓励有能力的房地产企业继续开发;房地产企业无能力继续开发的,支持通过二级市场转让给有能力开发的企业、政府回购等方式进行妥善处置。
三、多措并举化解存量房
(五)积极促进“以旧换新”。各县(区)要积极搭建平台,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积极促进一、二手房市场联动,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推广二手房同行或跨行“带押过户”业务,活跃房地产市场交易。鼓励专业化长租房机构收购二手住房出租经营,鼓励银行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支持满足居民多样化住房需求、降低购房成本,执行居民换购住房阶段性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
(六)支持收购存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完善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支持政策及配套,支持各县(区)消化存量房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和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前提下,按照明确的投向领域用好专项债券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各地保障性住房。支持各县(区)按照“以需定购”原则确定储备项目,组织金融机构做好对接。对于金融机构发放符合要求的贷款,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的比例从贷款本金的60%提升到100%。
(七)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支持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个人等多主体参与住房租赁经营,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按规定享受相关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缴存人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创新经营理念和模式,支持用存量商办、公寓改建旅居、养老、康养服务设施,探索商办空间多样化发展楼宇经济,生产性服务业、中小微企业、科技企业、工业和新兴产业上楼,挖掘盘活闲置低效房产。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业务备案制度,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管。
四、提高商品房开发质量
(八)加强项目储备。各县(区)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建设标准,积极开展好房子建设,储备和推出一批规模适中、区位优、配套全的优质住宅项目,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九)优化项目规划。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规划商业布局。在建设城市居住区项目时,综合考虑区域商业配套及去库化周期情况,在核提规划设计条件时合理设置商住配比,非商品住宅去库化周期超过合理周期的,适当降低房地产项目商业配比。对已建商业占比过大的房地产项目,可结合实际,在符合上位规划,并满足安全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规申请实施“商改住”,促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
(十)提升项目品质。用好用足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导向作用,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城市生态小区项目,全面融入海绵城市、绿美社区等建设理念,提升住宅小区绿色、低碳、节能和智慧化水平。同时,积极开展第四代建筑试点,在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优化调整房地产项目计容面积、公摊等建筑设计,提高商品住宅得房率。在不改变项目规划整体布局、用地性质、容积率的前提下,允许优化调整住房套型结构,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断提升新建房地产项目品质。
五、取消或调整住房限制性措施
(十一)取消或调整住房限制性措施。取消住房(含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房)购买、转让、信贷、定价等方面限制性措施。住房转让不设定限制年限规定(按规定限制产权转让的除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限制。及时落实国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配套政策。
六、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十二)引导降低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4〕11号公告,组织商业银行落实调降存量房贷利率政策,统一对存量房贷(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利率实施批量调整,对于LPR基础上加点幅度高于-30BP的存量房贷,将其加点幅度调整为不低于-30BP。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引导存量房贷利率降低至新发放贷款利率附近。
(十三)统一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政策的通知》,自2024年10月12日起,全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下限统一为不低于15%。在此基础上,每笔贷款的首付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客户风险状况和意愿,与客户协商确定。
(十四)优化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条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通知》,要求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由金融机构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选择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房的,可自主选择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作为定价方式,与金融机构协商约定重定价周期。
(十五)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充分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按照应进尽进、应贷尽贷、能贷快贷的原则,确保将有融资需求的合规项目纳入“白名单”。形成推送—反馈—修复—纳入的工作闭环机制,加快问题项目修复并予以贷款支持。推进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白名单”明责增效行动,有效提高已授信项目融资落地率。建立“白名单”管理常态化机制,推动更多房地产项目进入“白名单”,进一步扩大“白名单”机制覆盖范围,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企合理融资需求。
(十六)支持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前提下,支持银行对地方国企提供并购贷款,用于补充被抽调挪用的预售资金。额度不超过项目被抽调挪用的预售资金和贷款资金,但可以超过收购交易价款的60%,期限最长可为7年。
七、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十七)认真落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调相关工作的通知》《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的通知》等文件要求,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为不低于2.775%和3.325%。双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单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生育二孩及以上的缴存职工家庭购建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20%;高层次人才在临沧市行政辖区内购建自住住房,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在现行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可上浮100%。购建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区分首套房和二套房,统一按不低于20%执行。做好存量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衔接,持续推进组合贷款、商转公、商转组贷款业务,更好支持缴存职工购房需求。
(十八)认真落实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落实住房公积金购建房提取、“又提又贷”、按年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租房提取等政策,积极支持职工首套或二套改善性住房需求。
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十九)认真落实个人购买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二十)认真落实个人出让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相关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九、积极培育房地产市场发展新业态
(二十一)促进旅居与房地产业的互促共进。结合“旅居云南”建设,规划建设城镇旅居型房地产项目,通过文旅搭台支持房地产宣传营销,指导房地产行业协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积极开展线上线下城市整体营销和品质楼盘展销,针对省内外购房群体组织团购等优惠活动。鼓励发展房地产生活性服务业,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提升城镇生活旅居质量。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旅居资源开发利用,提升我市旅居项目品质和特色,进一步丰富旅居和房地产市场供给,满足不同旅居群体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
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十二)完善商品房网签备案服务和管理。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落实调控政策、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商品房网签备案简化办事流程服务和管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按市场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选取按套内面积、按套计价方式及其他方式销售商品房;推动部门间信息共建共享。完善一、二手房网签合同备案管理,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推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制度,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加强房地产市场动态监测,实现房源核验、挂牌发布、预约看房、贷款预审、网上签约、备案赋码等房屋买卖网上一件事办理、全流程一体化服务。
(二十三)建立健全房地产长效机制。完善“市场+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以“人、房、地、钱”要素为基础,摸清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以需定供,科学制定住房发展规划,建立规划实施评价监测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选择部分区域和项目推行商品住宅现房销售试点,在“白名单”项目中择优引导推行商品住宅现房销售试点。探索建立与现房销售相适应的房地产融资新模式,满足现房销售试点项目合理融资需求,严防新增烂尾风险。
(二十四)积极营造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环境。各县(区)要加强对房地产政策解读宣传,提振信心、稳定预期;要抓住金秋十月、双十一、元旦春节前后、民族地方节庆等有利时机,鼓励支持行业协会、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百城千企”促销活动,及时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推出购房优惠、以旧换新等措施;积极鼓励和引导房地产企业针对刚性、改善性和旅居等不同住房需求和对机关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驻临军警等购房群体,合法合规开展商品房团购、以旧换新等活动,予以购房优惠促进销售;培育商品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用作租赁,增加租赁住房供给;用好专项债券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政策工具。抓住新增实施100万套城中村及危旧房改造的政策机遇,开展城中村改造需求摸底调查,开展城中村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鼓励对城中村改造安置户采用“以购代建”方式安置,消化存量商品房。形成积极的市场氛围支持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健康发展。
十一、强化监督管理
(二十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虚构住房消费骗套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加大联合整治执法力度,持续整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市场环境。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执行期间如法律、法规和国家、 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