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2020年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19〕3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即将实现的重要历史节点,人口发展进入重要转折期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通过人口普查,全面查清我市人口家底,准确把握2010年以来我市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趋势性变化特征,全面摸清我市人口增长、劳动力供给、流动人口变化情况、老年人口规模、人口受教育与卫生健康状况,更好地为完善我市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科学制定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
普查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
三、普查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及普查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成立领导机构。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市人民政府成立临沧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人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全面负责人口普查业务指导和技术保障等工作。2020年2月、3月底前,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分别设立相应的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村(居)委会要确定好普查相关责任人。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引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三)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四)选优配强普查“两员”。地方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选优配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优先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选任,或者从社会招聘。要选调一批素质好、责任心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有过普查或大型调查入户经验的人员,组成我市普查工作骨干队伍。要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精心组织培训。市级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对县(区)普查业务工作的培训,县级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对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业务人员的培训,指导好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确保人口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普查经费保障
我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市级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按时拨付到位。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人口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普查对象应当依法履行普查义务,如实提供普查信息,不得谎报、瞒报、拒报。
(二)确保数据质量。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普查数据可核查、可追溯、可问责。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准确。
(三)提升信息化水平。采取电子化方式开展普查登记,主要采用PAD进行普查小区绘图和建筑物标绘以及长表普查数据的采集,采用智能手机进行短表普查数据的采集。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大数据在普查中的应用,提高普查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全流程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要采用多种手段,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广泛应用微博、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深入宣传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宣传普查中涌现出的典型先进事迹,曝光违法违纪行为及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加强检查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普查开展情况纳入开展综合考评和检查督查的重要内容,确保普查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定期对普查工作进行督促推进,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附件:临沧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2020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沧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一、组成人员
组 长:杨文章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鲁天才 市政府副秘书长
周 良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何国贵 市统计局局长
杨尽晖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郑 华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副局长
戴正清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刘 飚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成 员:罗欢欢 市委网信办副主任
李玉娥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台办主任
梅 圭 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汤 斌 市民族宗教委副主任
沈秋龙 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佳明 市司法局副局长
周朝相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传志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何宗亮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阮进嵘 市文化旅游局副局长
张东升 市外办副主任
沙 莉 市统计局副局长
王正平 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纪光辉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李 航 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刘国云 市农垦局副局长
张 杓 市档案局副局长
王天柱 市搬迁安置办副主任
杨李超 市机关事务中心副主任
倪家富 临沧军分区正营职干事
苏云峰 武警临沧市支队政治工作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统计局局长何国贵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统计局副局长沙莉同志兼任。
二、责任分工
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督促,全面负责普查业务指导和技术保障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配合做好普查宣传工作,负责新闻媒体宣传的组织协调有关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协调普查互联网宣传有关工作。
市台办负责普查中涉台人员有关政策协调工作,协助台籍人员普查登记有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普查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开展教育系统内普查工作,以及协助配合普查登记阶段有关工作。
市民族宗教委负责协调涉及少数民族人口普查有关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户口整顿工作,开展普查登记信息与户籍信息比对工作,以及协助配合普查登记阶段有关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行政区划方面协调配合工作,以及开展普查登记信息与死亡有关行政记录比对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协调涉及监狱服刑人员人口普查有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协调保障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普查涉及社会人才档案信息有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普查所需地理信息资料协调保障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城管、物业等配合普查登记阶段有关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卫生健康有关行政记录与普查登记信息比对工作,以及协助配合普查登记阶段有关工作。
市外办(港澳事务办)负责普查中涉及港、澳及外籍人员有关政策协调工作和普查登记有关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个体工商户宣传动员工作。
市文化旅游局负责协助配合做好景区、文化娱乐场所流动人员的普查工作。
市档案局负责指导好市、县(区)普查档案管理,依法建档、规范管理,保证普查结束时按时按质完成普查档案移交工作。
市搬迁安置办负责人口普查工作中涉及移民相关事宜的协调处理。
临沧军分区负责协调驻临各解放军部队做好现役军人普查组织实施工作。
武警临沧市支队负责协调武警部队普查组织实施工作。
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政策协调、普查登记等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