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2021年5月24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市级各部门根据工作要求并对照《云南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20年)》,及时梳理所涉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经清理,市级各部门共保留各类证明事项118项(证明材料161个),取消各类证明事项81项(证明材料115个),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公共服务和其他行政职权5类。2021年11月9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召开第109次常务会议,会议研究通过《临沧市市级各部门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临沧市市级各部门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现将《临沧市市级各部门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临沧市市级各部门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市级部门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设立依据 | 索要部门 | 证明用途(办理事项) | 开具部门 | 备注 |
1 |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的鉴定意见或工作证明 |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制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第137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第138号令)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实习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 |
聘用证明 | 拟聘任基层法律服务所 | |||||
2 | 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 |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制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第137号令)《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2018年司法部第139号令)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机构变更 | 原执业基层法律服务所 | |
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受的证明 | 同意接收基层法律服务所 | |||||
原执业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已办结,与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无债权债务关系,无正在接受调查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的证明 | 原执业基层法律服务所 | |||||
3 | 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 |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制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137号令)《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140号令)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 | 原执业基层法律服务所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明 | ||||||
原执业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已办结,与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无债权债务关系,无正在接受调查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的证明 | ||||||
4 |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第385号令)《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 市司法局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审批 |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 保留,但实施告知承诺制 |
5 |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第385号令)《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 市司法局 |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 保留,但实施告知承诺制 |
6 |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证明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农业部第5号令)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 营许可证核发 |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 保留,但实施告知承诺制 |
7 | 养殖场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市农业农村局 | 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核 | 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 |
8 | 科学考察、资源调查、承担国际合作项目的,提供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国务院687号令) | 市农业农村局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 国务院外事行政主管部门 | |
因国事活动需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提供国务院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 ||||||
9 |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216号令) | 市农业农村局 | 其他农药经营许可新办 |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 |
10 | 广告真实性证明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制定的《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0号令)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药广告审查 | 省农业农村厅 | |
11 | 采集或采伐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书面证明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204号令,2017年修改)制定的《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13年农业部5号令) | 市农业农村局 | 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采伐批准 | 省农业农村厅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 | |
用途证明、有关批准文件 | ||||||
保护区、保护地、种质资源圃单位同意采集证明 | 保护区、保护地、种质资源圃单位 | |||||
12 | 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市农业农村局 | 向省外提供云南特有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 | 省农业农村厅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 | |
13 | 证明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204号令,2017年修订) | 市农业农村局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公安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 |
14 | 广告真实性证明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04号令,2016年修改)制定的《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 市农业农村局 | 兽药广告审查(境内企业做产品广告) | 省农业农村厅 | |
15 | 资格确认证明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农业部第11号令)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初审 | 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 |
16 | 水产品-基地来源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6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绿色食品标志初审(水产品) | 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 |
17 | 种植业基地来源及相关权属证明 | 绿色食品标志初审(种植业产品) | ||||
18 | 审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国务院512号令) | 市财政局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会计师事务所 | |
业务活动情况 | 申请单位 | |||||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文件 | 编办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
19 | 投诉文书及相关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国务院658号令) | 市财政局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文书电子送达 | 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 |
20 | 申请人所掌握的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成果、荣誉奖励等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市文化旅游局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 认定荣誉、奖励部门 | |
21 | 具有有效保护该项目相关的人员、场所、设施、设备等基础条件情况的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市文化旅游局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责任单位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非遗申报调查单位 | |
项目实物、资料收集整理、记录、建档情况证明材料 | ||||||
22 | 规定期限申请人到指定国有银行存入服务质量保证金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第550号令) | 市文化旅游局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银行 | 保留,但实施告知承诺制 |
经营场所证明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
23 | 无过失犯罪记录证明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第263号令)制定的《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旅游局第44号令) | 市文化旅游局 | 导游证核发 | 公安部门 | 保留,但实施告知承诺制 |
未患有传染性疾病证明 | 医疗卫生机构 | |||||
24 | 健康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市民政局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 华侨办理收养: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由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台湾居民办理收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 |
职业证明 | ||||||
财产证明 | ||||||
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 ||||||
25 |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限于华侨、香港、澳门居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2013年国务院第387号令) | 市民政局 | 婚姻登记(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登记;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结婚登记) | 华侨: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管认证,或者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港、澳门居(使)领馆认证。香民: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有关证明,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有关证明 | |
26 | 无配偶证明(限于边民、外国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2013年国务院第387号令) | 市民政局 | 婚姻登记(内地居民与边民结婚登记;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登记) | 边民: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或者由毗邻国边境地区与中国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外国人: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 |
27 | 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审查意见并盖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0号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1号令)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业务主管单位 | |
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 | 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任本人所在单位 | |||||
28 | 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审查意见并盖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0号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1号令)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业务主管单位 | |
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 | 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任本人所在单位 | |||||
理事及监事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 | 监事及理事本人所在单位 | |||||
29 | 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审查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0号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1号令) | 市民政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核发 | 业务主管单位 | |
30 | 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审查意见 | 市民政局 | 慈善组织认定 | 业务主管单位 | ||
31 | 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审查意见 | 市民政局 | 社会组织年检(年报) | 业务主管单位 | ||
32 | 理事及监事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1号令) | 市民政局 | 行业协会成立、变更登记 | 监事及理事本人所在单位 | |
33 | 理事及监事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及理事、监事人员变动备案 | 监事及理事本人所在单位 | ||
34 | 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检疫合格证明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国务院发布,2017年修订) | 市林业 和草原局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林业检疫部门 | |
35 | 验资证明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第564号令) | 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 | 会计师事务所 | |
36 | 验资证明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第564号令) | 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从事武装守护押运) | 会计师事务所 | |
37 | 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第466号令) | 市公安局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 | |
38 | 狩猎场申领配购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市公安局 | 民用枪支(弹药)配置许可(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 省级公安机关 | |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和猎民、牧民申领配购证明 | 县级公安机关 | |||||
39 | 配备民用枪支的单位资格许可文件复印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市公安局 |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 取得配备民用枪支的单位 | |
40 |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资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市公安局 |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 具备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资格单位 | |
41 | 学历证明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06号令,2012、2016、2019年修订)《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第562号令)制定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9年交通部第9号令) | 市交通运输局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新办) | 教育培训机构 | 保留,但实施告知承诺制 |
42 | 学历证明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新办) | 教育培训机构 | 保留,但实施告知承诺制 | ||
43 | 学历证明 | 爆炸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新办) | 教育培训机构 | 保留,但实施告知承诺制 | ||
44 | 学历证明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教育培训机构 | 保留,但实施告知承诺制 | ||
45 | 无暴力犯罪记录证明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第63号令) | 市交通运输局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新办) | 公安部门 | |
46 | 无暴力犯罪记录证明 | 市交通运输局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新办) | 公安部门 | ||
47 | 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证明 | 市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类经营许可(车辆运营证核发) | 保险机构 | ||
48 |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06号令) | 市交通运输局 | 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含运输范围类、项的增加) | 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 有关部门 | |||||
49 | 依法批准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06号令) | 市交通运输局 | 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含经营范围类、项的增加) | 有关部门 | |
50 | 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国务院第494号令) | 市交通运输局 |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新办、重新签发) | 医疗卫生部门 | |
51 | 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国务院第494号令) | 市交通运输局 | 船舶所有权登记 | 海事部门 | |
52 | 装箱检查员资格考核合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国务院第494号令) | 市交通运输局 |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 | 培训机构 | |
体检证明 | 医疗卫生部门 | |||||
53 | 相关培训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06号令) | 市交通运输局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新办) | 培训机构 | |
54 | 相关培训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06号令) | 市交通运输局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新办) | 培训机构 | |
55 | 相关培训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06号令) | 市交通运输局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新办) | 培训机构 | |
56 | 相关培训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06号令) | 市交通运输局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新办) | 培训机构 | |
57 | 相关培训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06号令) | 市交通运输局 | 爆炸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新办) | 培训机构 | |
58 | 相关培训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06号令) | 市交通运输局 | 爆炸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新办) | 培训机构 | |
59 | 相关培训证明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第562号令) | 市交通运输局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培训机构 | |
60 | 相关培训证明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第562号令) | 市交通运输局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培训机构 | |
61 | 健康证明或体检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第549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 |
20学时以上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证明 | 培训机构 | |||||
没有违章操作等不良记录的证明 | 聘用单位 | |||||
62 |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国务院第721号令)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 |
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 培训机构 | |||||
63 | 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第549号令)制定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08-2017)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质检中心 | |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供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 ||||||
64 | 医疗器械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6号)制定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8号令)《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发布)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 |
医疗器械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合格证 | 云南省职业药师协会 | |||||
65 | 健康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国务院第360号令)、《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药总局第37号令)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零售许可 |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 |
职称证或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聘书(注册证) | 省药监局 | |||||
66 | 健康证明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国务院第23号令)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审批 |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 |
67 | 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国务院第390号令) | 市市场监管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职称评定机构或毕业院校 | 保留,但实施告知承诺制 |
68 | 市场主体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第1号令,2011年、2014年、2016年、2019年修订) | 市市场监管局 | 企业(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 注销登记 | 房产管理部门或出租方 | 保留,但实施告知承诺制 |
69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电线电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房产管理部门或出租方 | 保留,但实施告知承诺制 | |
70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 | 房产管理部门或出租方 | 保留,但实施告知承诺制 | ||
71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化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房产管理部门或出租方 | 保留,但实施告知承诺制 | ||
72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第440号令) | 建筑用钢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 | 房产管理部门或出租方 | 保留,但实施告知承诺制 | |
73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人民币鉴别仪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 | 房产管理部门或出租方 | 保留,但实施告知承诺制 | ||
74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水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 | 房产管理部门或出租方 | 保留,但实施告知承诺制 | ||
75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房产管理部门或出租方 | 保留,但实施告知承诺制 | ||
76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危险化学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房产管理部门或出租方 | 保留,但实施告知承诺制 | ||
77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 | 房产管理部门或出租方 | 保留,但实施告知承诺制 | ||
78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房产管理部门或出租方 | 保留,但实施告知承诺制 | ||
79 | 体检证明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 | 市应急管理局 |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 | 市、县、区以上医疗机构 | |
80 | 主要负责人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第445号令,2014年、2016年、2018年修改) | 市应急管理局 |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4个子项)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 | |
81 | 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 |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第344号令,2011年、2013年修改)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7号令) | 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投资主管部门 | |
82 | 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第62号令)《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第63号令)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 | 相关医疗机构 | |
83 | 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 |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第62号令)《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第63号令)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 | 相关教育培训机构 | |
台湾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当地卫生部门 | |||||
近3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 相关医疗机构 | |||||
84 | 近3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定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第62号令)《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第63号令)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执业 | 相关医疗机构 | |
85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职称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发布)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许可) | 具备培训能力的医疗机构 | |
86 | 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应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修正)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确认 | 具备培训能力的医疗机构 | |
87 | 从业人员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新办)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 | |
88 | 从业人员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延续)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 | |
89 | 病残儿户口档案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9号令)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 | 公安部门 | |
90 | 本人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第52号令)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核发 |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
2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从业10年以上)中医(民族医)执业医师出具证明其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证明材料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 | |||||
91 | 州市级职业病鉴定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第91号令)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 | 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 |
92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登记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的《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发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登记表 | ||||||
93 | 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师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医疗卫生机构 | 保留,但实施告知承诺制 |
94 | 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师执业重新注册 | 医疗卫生机构 | 保留,但实施告知承诺制 |
95 | 近6个月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 《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第517号令)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医疗卫生机构 | 保留,但实施告知承诺制 |
指定医院三个月临床护理培训的合格证 | ||||||
96 | 近6个月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 《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第517号令)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 | 医疗卫生机构 | 保留,但实施告知承诺制 |
97 | 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399号令,2021年修订) | 市教育体育局 | 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公安部门或教育部门 | |
98 | 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 市水务局 | 河道采砂许可 | 利害关系各方 | |
99 | 有管辖权的大坝管理单位的同意意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 | 市水务局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 利害关系各方 | |
100 | 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相关承诺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 市水务局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利害关系各方 | |
101 | 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承诺函 | 《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国务院第669号令) | 市水务局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利害关系各方 | |
102 | 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必须提交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 市水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利害关系各方 | |
103 |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 | 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第460号令,2017年修订)制定的《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第38号令) | 市水务局 | 取水许可 | 利害关系各方 | |
项目核准文件 | 发改部门或市级批准部门 | |||||
104 | 批准撤销、注销、合并的文件复印件、参保人员安置方案复印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登记(市级参保单位的注销) | 编制部门 | |
105 | 社保缴纳凭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养老保险服务(退役军人在市级参保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 | 所在部队 | |
106 | 批准其退休(含提前退休和延迟退休)的文件、《退休呈报审批表及预发养老金统筹内项目明细表》、《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停保续保业务申报表》、《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申报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养老保险服务(市级参保单位的职工正常退休(退职)服务) | 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 | |
107 | 入院急诊病历、住院病案、书面检查报告、出院小结、出院证、病历本、病情诊断证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第586号令)制定的《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人社部卫计委第21号令)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 医疗卫生机构 | |
108 | 入院急诊病历、住院病案、书面检查报告、出院证、出院小结、病历本、病情诊断证明书(申报前两月内开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第586号令)制定的《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人社部卫计委第21号令)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因病非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 | 医疗卫生机构 | |
109 | 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第586号令)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职工工伤认定) | 医疗卫生机构 | |
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 职工或用人单位 | |||||
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 公安机关、医疗卫生机构 |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 |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 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 | |||||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 |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 医疗卫生机构 |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 | |||||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文书 | 职工或用人单位 | |||||
110 | 死亡证明 |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第586号令)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申报领取) | 公安机关或医疗卫生机构 | |
111 | 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病历、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出院证(出院小结)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第586号令)制定的《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领) | 医疗卫生机构 | |
112 | 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辅助器具配置票据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第586号令)制定的《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领) |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 |
113 | 孤儿、孤寡老人相关证明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第586号令)制定的《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民政部门 | |
114 | 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第586号令)制定的《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给付) | 人民法院 | |
115 | 民事判决书 |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领) | 人民法院 | |
116 | 调档函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国务院第700号令)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办理档案转递) | 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 | |
117 | 单位介绍信证明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国务院第700号令)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档案查阅) | 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 | |
118 | 代理人须提供委托书证明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国务院第700号令)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申请档案查阅或政审考察) | 档案查阅或政审(考察)单位 |
临沧市市级部门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索要部门 | 证明用途(办理事项) | 处理方式 |
1 |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 | 市司法局 | 法律援助(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类) | 不再索要 |
2 | 无公害内检人员证或培训合格证明 | 市农业农村局 |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 | 不再索要 |
3 | 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证明材料 | 市民政局 | 撤销婚姻 | 不再索要 |
4 | 拟任法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无不良记录证明 | 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从事武装守护押运) | 部门间查核、网络核验 |
5 | 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执业培训机构证明 | 市公安局 |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核 | 部门间查核、网络核验 |
6 | 申请人无不良记录证明 | 市公安局 | 保安员核发 | 部门间查核、网络核验 |
7 | 申请人具有符合相关爆破作业培训教育要求的证明 | 市公安局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 部门间查核、网络核验 |
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 | 部门间查核、网络核验 | |||
8 |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 市公安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不再索要 |
9 |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 | 市交通运输局 | 光船租赁登记 | 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10 | 再有效培训证明 | 市交通运输局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网络核验 |
11 | 申报员/装箱检查员资格考核合格证明 | 市交通运输局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 网络核验 |
12 |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 市交通运输局 | 船舶抵押权登记 | 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债权转让合同、抵押权人已经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 | 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
13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 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14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 市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15 | 租赁储存设施证明 | 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16 |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证明 | 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部门信息共享 |
17 |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证明 | 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部门信息共享 |
18 |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证明 | 市应急管理局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部门信息共享 |
19 | 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 | 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部门信息共享 |
20 | 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 | 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 部门信息共享 |
21 | 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证明 | 市应急管理局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不再索要 |
22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 | 市应急管理局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不再索要 |
23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 | 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不再索要 |
24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 | 市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不再索要 |
25 | 书面委托材料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服务 | 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26 |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市级参保单位(项目)社会保险登记 | 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27 | 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单位银行账户变更 | 部门信息共享 |
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注册登记代码证复印件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变更 | 不再索要 |
29 | 新的单位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单位法人变更 | 不再索要 |
30 | 主管部门、编制人数、经费来源变更,有关部门批复的变更文件复印件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单位主管部门、编制人数、经费来源变更 | 不再索要 |
31 | 公安机关同意更改姓名证明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市级参保人员更改姓名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32 | 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市级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变更 | 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33 |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以外的其他相关材料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市级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 | 不再索要 |
34 | 转出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市级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 | 部门信息共享、网络核验 |
35 | 转出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市级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服务 | 部门信息共享、网络核验 |
36 |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市级参保单位的职工社会保险登记 | 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37 | 工作调动人员:人事(组织)部门调动手续复印件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暂停缴费办理 | 网上办理生效后,不再索要 |
辞职、解除合同人员:解除合同证明或辞职开除手续复印件 | 网上办理生效后,不再索要 | |||
判刑、失踪人员:党政处理文件复印件 | 网上办理生效后,不再索要 | |||
38 | 统筹内调入人员:人事(组织)部门正式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恢复缴费办理 | 网上办理生效后,不再索要 |
工资关系或工资审文件批复印件 | 网上办理生效后,不再索要 | |||
判刑、失踪人员:党政处理文件复印件 | 网上办理生效后,不再索要 | |||
39 | 出国(境)定居证明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出国境定居退保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40 | 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抢救证明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申请工伤认定 | 不再索要 |
41 |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辅助器具更换申请 | 部门内部核查 |
42 |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工伤登记 | 部门内部核查 |
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 | 部门内部核查 | |||
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 部门内部核查 | |||
43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能力鉴定登记 | 部门内部核查 |
44 | 用人单位意见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康复期延长申请 | 不再索要 |
45 |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和要求的其他材料 | 不再索要 | |||
46 | 工伤原因认定证明 | 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认定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47 | 认定工伤决定书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报 | 部门内部核查 |
48 |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 部门内部核查 |
49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伤残待遇(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 | 部门内部核查 |
50 | 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申领 | 部门内部核查 |
51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部门内部核查 |
52 | 认定工伤决定书(包括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待遇申请先行支付、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先行支付申领 | 部门内部核查 |
社会保险登记证、工伤保险实缴清单 | 部门内部核查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 不再索要 | |||
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认第三人的,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 不再索要 | |||
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的情况材料 | 不再索要 | |||
53 | 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证明材料、学籍证明复印件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申领求职创业补贴 | 部门信息共享查核 |
54 |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 部门信息共享查核 |
55 |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 | 部门信息共享查核 |
56 | 用人单位招用类补贴花名册、被招用人员的养老和工伤社保缴费清单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申请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 部门信息共享查核 |
57 | 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证明材料、学籍证明复印件等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申请求职创业补贴 | 部门信息共享查核 |
58 | 毕业证、学位证、户口册、身份证、岗位要求的所有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报名 | 网上报名实行承诺诚信报名,提交《报考诚信承诺书》 |
59 | 身份证明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 |
结业证书 | 不再索要 | |||
职业资格证书 | 网络核验 | |||
毕业证书 | 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 | |||
预备技师证书 | 部门内部核查或网络核验 | |||
60 | 身份证复印件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申请换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网络核验 |
证书遗失作废的登报声明 | 不再索要 | |||
61 | 身份证件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申请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 | 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 |
申请更正信息的证明材料 | 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 | |||
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 不再索要 | |||
62 | 职业资格证书(含《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以及《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原件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申请换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不再索要 |
63 | 职业资格证书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申请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 | 网络核验 |
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的证明 | 网络核验 | |||
64 | 职业资格证书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申办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 网络核验 |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证明 | 网络核验 | |||
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的证明 | 网络核验 | |||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证明 | 部门内部核查或网络核验 | |||
65 | 职业资格证书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申请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 网络核验 |
66 | 设置竞赛项目依据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申报中国技能大赛 | 部门内部查核 |
67 | 参保人员死亡证明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州、县级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发放 | 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待遇领取人关系证明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
68 | 参保人员死亡证明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州、县级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暂停服务 | 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69 | 待遇领取人关系证明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丧葬抚恤待遇申领 | 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70 | 工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
71 | 学历证明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审核提交学历证明材料变更 | 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72 |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审核提交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材料变更 | 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73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历证明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74 | 考核场地及设施设备证明材料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备案申请 | 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管理人员、考评人员情况及资格证明材料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
75 | 义诊情况说明 | 市卫生健康委 | 义诊活动备案 | 部门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 | 部门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 | 部门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 部门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供城管等部门的同意书 | 部门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76 | 经营场所合法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等) | 市卫生健康委 | 二次供水单位许可(新办) | 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77 | 经营场所合法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等) | 市卫生健康委 | 二次供水单位许可(延续) | 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78 | 经营场所合法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等) | 市卫生健康委 | 饮用水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新办卫生许可 | 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79 | 经营场所合法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等) | 市卫生健康委 | 饮用水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延续卫生许可 | 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80 | 亲子关系证明 | 市卫生健康委 |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 | 不再索要 |
81 | 无房证明 |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 部门内部查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