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关于贯彻落实大力推动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贯彻落实大力推动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推动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32号)精神,推动我市数字经济加快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助力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一)保障以5G为代表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按数字化项目建设时序同步保障电力、管道等配套设施建设。结合临沧实际,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关于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地下综合管廊等空间的政策措施和信息基础设施设计、建设和验收标准、规范,实现全市信息基础设施与以上空间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验收,为信息基础设施留足建设空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临沧供电局、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公共资源开放和共建共享。开放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所属的民用建筑、公共设施、公共绿地,以及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设施(电力设施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用于通信站及其配套机房、汇聚机房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开展推动住宅区、商务办公楼宇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开放;在保证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城乡建筑风貌要求,推动通信杆塔与电力、市政、交通等杆塔资源实现双向开放和一杆多用,鼓励探索多样化合作模式。(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中心、市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牵头;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降低通信网络建设租赁费用。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部门、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和投资运营主体要大力支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基础电信、广电网络和铁塔企业紧密协作,按照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原则,推进交通基础设施与沿线信息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开通。基础电信、广电网络和铁塔企业使用高速公路路网管孔,租赁费用按照不高于4000元/管孔/公里/年结算价格签订租赁合同;使用高速公路产权内土地等有关资源的通信基站综合租赁费按照不高于4000元/基站/年结算价格签订租赁合同;既有合同在期满后按此标准执行,租赁企业不得转租。(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项目审批管理和用地支持。严格执行相关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建立全市信息化项目审批管理机制,规范项目审批流程,加强项目审批和管理,依法依规高效办理铁塔、基站建设等信息化项目审批手续,力争缩短各环节审批周期,提高行政服务效率。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保障企业依法依规取得用地,通信设施项目可按照公共设施用途落实用地,新建基站、铁塔用地可直接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也可采取配套建设方式、依法取得地役权的方式使用土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电力保障。开通数字经济企业电力接入绿色通道,优先保障数字经济园区、企业和信息基础设施的电力接入。支持通信基站转供电改直供电,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供电企业和基站所在单位根据全市电力设施产权归属对满足转改直条件的存量基站进行直供电改造,2022年底前应改尽改;对于暂时只能使用转供电的基站用电,执行国家规定,不得加价。新建基站原则上全部采用直供电方式就近引电,优化报装流程,对于未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非居民用户、高压单电源用户、高压双电源用户,供电企业用电报装时间分别压减至6个、22个、32个工作日以内。鼓励5G基站、算力中心运营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不受电压等级和用电量限制。(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临沧供电局、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算力基础设施布局。积极构建布局均衡、协同共享、经济适用的算力基础设施体系。(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合理布局智能计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支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引导算力基础设施向集约化、一体化、绿色化、智能化方向发展,降低能耗并提高使用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配合)积极争取全市电源使用效率(PUE值)不高于1.3的大中型算力基础设施获评省级绿色算力中心并授牌。(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七)加快“城市大脑”建设。以“城市大脑”建设为主要载体,统筹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推动全市数字应用向公共核心应用平台集中,实现交换自连、数据自存、应用自研,数字底座一体化构建、数字资源高度共享、数字应用全面推广。(“数字临沧”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城乡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数字临沧”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二、争取省级数字产业化发展支撑政策
(八)培育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到2024年力争我市有1个园区评选为省级重点数字经济园区并获2000万元省级奖补资金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沧边合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数字经济企业集聚发展。积极支持和引导数字经济企业向工业园区,特别是向重点培育的数字经济园区集聚,推动园区特色化、差异化、专业化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入驻园区的数字经济企业在用地、网络使用、办公场所、人才公寓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适时出台奖补措施,对在本地注册登记的数字经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含,下同)、5亿元、10亿元时,按政策给予一定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加大制造业单项冠军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积极申报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对市内首次上榜中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前百家的企业,并进入榜单前10名、11—30名的企业,积极向省级争取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连续2年进入上述榜单且排名提档的,向省级争取差额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一)招引企业落地。积极引进实力雄厚、技术实力强的数字经济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或子公司,对实际到位资本金达5000万元(含)以上,可按政策规定给予适当奖励。对于重大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从用地、资金、建设、用电及设备投入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细化落实国家、省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积极联合行业协会、互联网公司等各类主体,鼓励市级各行业、各部门、各企业围绕地方特色产品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建设网络销售、生活服务、社交娱乐类平台。鼓励平台企业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域技术研发。支持平台经济、数字经济合法合规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推荐临沧“城市大脑”一期等项目参加省级评选,实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并且具有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平台,争取获得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支持。(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等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产业数字化转型
(十三)持续推进“数字化转型伙伴”行动。支持由企业或机构自主投资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对服务企业数超过200家(含)、年度运营成本达3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2023年、2024年每年推荐1至2家参加省级评选,争取获得100万元一次性补助支持。(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四)推进传统产业园区数字化转型。加大各工业园区、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临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智慧化建设,到2024年争取全市有1个园区进入全省智慧园区试点,并争取获得2000万元的省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沧边合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支持平台企业发展。引进重点平台企业,各级按照企业年纳统数据分以下两档给予奖励:限额以上企业年纳统额2亿元(含,下同)以上或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纳统额2000万元以上;限额以上企业年纳统额5亿元以上或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纳统额5000万元以上。同时,培育一批创新平台示范企业,争取国家、省级给予确认并获取相应奖补。(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数字化应用
(十六)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培育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争取企业通过省级数字化转型标杆认定,并获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争取企业新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并获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争取获得新认定省级两化融合重点项目,并获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企业投资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设备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争取进入省级择优项目,并获补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政府数字化应用示范推广。以实际工作需求为牵引,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建用并举、以用促建,找准各县(区)、各部门数字化应用切入点,争取在经济调节、生态保护、城市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机关运行等领域的政府数字化应用项目上有突破,争取2023年、2024年各有1个应用项目列入省级20个优秀应用项目。(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支持智慧县城建设。加大智慧县城建设,创建全省智慧县城试点,争取1个以上县城进入全省遴选的10个试点县城,获得2000万元的省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支持。试点完成后,总结经验,形成可复制模式在全市推广。(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评选数字经济应用示范项目
支持建设一批5G、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信创、人工智能、智能制造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应用、新业态应用试点。2023年、2024年每年收集摸排全市5G示范项目及典型应用场景2个、人工智能产业应用示范项目2个、物联网产业应用示范项目2个、大数据示范试点项目1个、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示范项目2个,做好项目储备和服务,力争在每年的全省评选中进入示范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重点培育智慧能源、智慧交通、智慧环保、智慧水务、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养老、智慧农业、智慧物流等应用示范项目。对实际投资额(含设备、软件)1000万元及以上的应用项目,积极组织参加省级遴选,力争2023年、2024年各有1个项目进入省级遴选的应用示范项目,并争取省级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积极培育规模商用的数字化应用项目,对实际投资额(含设备、软件)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积极组织参加省级遴选,力争2023年、2024年各有1个项目进入全省遴选的应用示范项目,并争取省级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支持。同时,认真总结经验,形成可复制模式在全市进行重点宣传推广。(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持续推进企业开展商贸领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重点培育数字化特色步行街、智慧商圈建设等应用示范项目。对于实际投资额(含设备、软件)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积极组织参加省级遴选,力争全市2023年、2024年各有1个进入省级应用示范项目,争取省级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五、支持创新发展
(二十)研发创新补助。积极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积极争取省级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争取省级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牵头)
(二十一)制定标准奖励。支持单位或个人牵头制定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商用密码等产业发展有关标准,并争取省级财政给予经过权威机构认定的国际标准50万元/件、国家标准30万元/件、行业标准20万元/件的奖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六、支持数字化人才培育和引进
(二十二)培育数字经济高层次人才。培育和引进数字经济高层次人才,对在我市设立的数字经济类院士专家工作站,符合科技计划项目资助条件的,按国家、省级规定及上级资金补助渠道给予资助。(市科技局牵头)对经批准设立的数字经济领域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按国家、省级规定及上级资金补助渠道给予资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支持和鼓励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和市内中等职业学校优化专业结构和师资配备,开设数字经济有关专业,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市教育体育局牵头)
(二十三)激发数字经济科技人才创新活力。制定相关的人才吸引政策,在薪酬、个人待遇、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不断吸引高层次人才,增强临沧数字经济发展软实力。同时,针对数字经济有关领域的显著成果,积极推荐提名云南科学技术奖。(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贯彻措施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若本方案与其他市级已出台的招商引资等相关政策有重合的部分,为避免双重享受,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有关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