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临单位:
《临沧市服务企业需求“部门主要领导坐诊接诉”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办公室
2024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服务企业需求“部门主要领导坐诊接诉”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深入推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聚焦企业诉求,落实“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工作理念,采取“部门主要领导坐诊接诉”等办法,切实推动全市营商环境再上新台阶,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设立线上线下“部门主要领导坐诊接诉服务专窗”(以下简称“服务专窗”),探索建立统筹协调、多方联动服务企业需求“直通车”工作模式,推动市级各部门主要领导与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联合“坐诊”,像医生接诊一样接待企业,面对面听取和回应企业诉求,通过回应一个诉求,推动解决一类问题、一批问题,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激发市场活力。
二、工作机制
“部门主要领导坐诊接诉”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工商联等部门密切配合,诉求涉及的市级有关部门(含中央、省属驻临单位)参加,共同做好企业诉求“接诊”、梳理、归类、分办、反馈、督办、分析等全链条服务工作。
三、受理范围
(一)“坐诊接诉”服务对象。在临沧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以及拟在临沧市投资兴业的企业。
(二)“坐诊接诉”诉求范围。企业诉求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具有正当理由和事实依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没有明确投诉对象或具体的事实、理由与请求的;
2.属于经营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问题的;
3.已进入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等单位办理程序的投诉举报事项,包括已立案、尚未结案或已作出处理决定的;
4.企业已就投诉事项向政府其他投诉平台反映且已受理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受理;
5.其他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问题。
四、工作流程
(一)设立专窗。由市政府办公室在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添加“部门主要领导坐诊接诉”链接,跳转至省政务服务平台开设的线上“服务专窗”;由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同步在市(区)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线下“部门主要领导坐诊接诉服务专窗”,建立线上线下联动体系,畅通诉求反映渠道,统一受理政策咨询、服务需求、意见建议等事项。
(二)发布公告。每月底在线上线下“服务专窗”同步发布次月“部门主要领导坐诊接诉”公告(首次公告时间为9月9日至13日),方便企业提前查询、了解和参与。
(三)“挂号”预约。每月初前5个工作日(首次预约时间为9月16日至20日),企业通过线上线下“服务专窗”进行“挂号”预约,填写《企业“挂号”预约信息表》(附件1),企业详实反映合理诉求。
(四)“接诊”分办。按照“诉求受理—分类梳理—科学分办—部门响应”工作流程,每月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收集“挂号”企业诉求并分类梳理,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与企业对接核实工作,确定牵头“坐诊”部门、会办部门,梳理形成当月《“部门主要领导坐诊接诉”服务事项清单》(附件2),并反馈牵头部门。
(五)“叫号”提醒。牵头“坐诊”部门结合企业“挂号”时间顺序、问题类型、企业所在区域等情况,确定采取请上来“坐诊”或走下去上门“出诊”的方式,并于“坐诊”“出诊”前3日通过电话通知“挂号”企业负责人具体时间、地点及场次。采取走下去上门“出诊”方式的,牵头部门可以视情况邀请县(区)、高新区、边合区有关部门共同“会诊”。
(六)“坐诊”“出诊”服务。“坐诊”部门结合“挂号”企业诉求,开展“坐诊接诉”服务活动,每场不少于半天。必要时可采取“出诊”的方式开展。
采取请上来“坐诊”的,原则上由联合“坐诊”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开展“接诉”服务(不少于1场),分管负责同志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全程参与;采取走下去上门“出诊”的,严格执行“企业安静期”有关要求,原则上由联合“坐诊”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带队,会同会办部门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同志一同上门“出诊”。根据企业诉求,需求大的可“加诊”。“坐诊”“出诊”现场能答复解决的,现场答复解决;现场不能答复解决的,明确责任单位,限期办理,同步填写《“坐诊”服务工作记录表》(附件3)。
(七)交办回复。清单化列出企业诉求,依法依规办理,实行交办、承办、督办、销号“三办一销号”制度。对现场已协调解决的,记录好措施、方式及结果;对现场不能解决的,属单一部门职责范围事项的,需于5个工作日内明确具体经办人、完成时限和采取的工作措施,15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属多部门联办事项的,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责任分工并交办,20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由提出延期意见的单位作出说明并反馈情况;对诉求不合理或因各种原因难以解决的,应向“挂号”企业进行解释说明,并给予理解支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对相关诉求问题办理和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牵头“坐诊”部门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坐诊接诉”有关事项办理落实情况填入《“部门主要领导坐诊接诉”服务事项清单》(附件2)报市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八)诊后评价。办结后,“挂号”企业通过“服务专窗”对“坐诊”服务情况和办理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满意度评价。
(九)督办回访。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根据企业反映、诊后评价等情况,适时开展回访核实、督查问效。对确需重新办理的事项,可再交有关部门办理后答复“挂号”企业。
(十)通报报告。市发展改革委要按季度调度、评价、通报工作开展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带头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周密部署、整合资源、分工协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法治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企业反映诉求的权利,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非法干预、压制和打击报复等违法行为;依法保障企业自愿自主评价的权利,不得强迫或干扰“挂号”企业评价行为。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广泛开展“部门主要领导坐诊接诉”活动及其服务成效、典型案例宣传工作,提高“部门主要领导坐诊接诉”知晓度,切实提升“坐诊”实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强化总结提升。各“坐诊”部门要加强动态分析,深化研究共性诉求,健全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规定;要对照企业评价结果,对“坐诊”服务方式、办理标准、交办流程、反馈机制等边实践、边总结、边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模式、典型案例。
附件:1.企业“挂号”预约信息表
2.“部门主要领导坐诊接诉”服务事项清单
3.“坐诊”服务工作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