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 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7-04 15:25 信息来源: 文化和旅游部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推进实施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行业标准,压紧压实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文明引导主体责任,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开展第三批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正式开业两年以上,在引导旅游者文明行为,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文明服务,倡导和践行文明、健康、绿色旅游新风尚等方面具有示范性的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申报单位须已获评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

二、申报数量

每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数量不超过2个。

三、申报材料

(一)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申请评定报告书;

(二)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证明材料;

(三)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荣誉证书等相关证照、材料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报和评定程序

(一)评定工作按照自愿申报、初审推荐、复审推荐、现场检查、评议公示、命名授牌程序进行。

(二)申报单位依据《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要求与评价》(LB/T 075-2019)行业标准及评定细则(2022年版)进行自检,提交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申请评定报告书等材料,由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复审并推荐上报。

(三)评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通过材料审核的申报单位开展现场检查,根据综合评议结果,确定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候选名单。

(四)候选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符合评定标准的申报单位,由评定机构发布公告,颁发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证书和标牌。

五、相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如弄虚作假,经查证后,取消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要求与评价》(LB/T 075-2019)行业标准及评定细则(2022年版)要求,加强创建指导,认真组织遴选,切实把好审核推荐关。

(三)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汇总申报材料纸质版装订成册(一式1份),于2023年7月14日前(以邮戳时间为准)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送至指定接收地址;电子版评定报告书(word和PDF)及其他证明材料(PDF)打包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六、联系方式

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

联 系 人:李淑婷

联系电话:010-59881674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张艺驰、李子璇(联系电话:010-65201466、010-65201402,邮编:100740)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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