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全省稳住经济大盘和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2〕32号)落地落实,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及时落实到位,尽早对稳住经济和助企纾困等产生更大政策效应,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财政政策(8项)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继续落实好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政策。及时落实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确保2022年6月30日前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全年留抵退税规模预计达到55亿元。强化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协调配合,建立增值税留抵退税联合会商机制,确保退税红利快速直达纳税人。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
2.全面实施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3.缓缴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部分税费。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的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其中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
4.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1%的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县(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和以产业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的17类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在此基础上,将缓缴政策范围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至2022年底。
5.支持融资担保增量降费。支持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政策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推动金融机构加快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完善和加强农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重点支持驻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健全“政银担”风险补偿机制,加强体系建设,缩短服务半径。扎实做好金融普惠工作,推进“三农”快速融资渠道建设,降低担保费率。对上年度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符合条件的贷款担保业务,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按照担保金额向上争取不超过1%的补贴;对支农支小担保、再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支出,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向上争取代偿支出的10%给予补偿。
6.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上述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以及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0%—20%。政府采购工程要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2022年年底前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提高至40%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人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情况、供应商以非现金形式缴纳或者提交保证金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7.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坚持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苦日子,市级部门公用经费年初预算连续按照5%比例进行压缩,用于支持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各县(区)也要按5%的比例压缩年初预算公用经费,用于支持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尽快拨付转移支付预算,加快本级支出进度,建立“先有预算﹑再有指标、后有支出”、“支出预算余额控制支出指标余额﹑支出指标余额控制资金支付”的控制机制,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又快又好。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对结余资金和连续2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2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等需要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保障,确保有关工作顺利推进。
8.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抓住国家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的重要机遇,积极谋划储备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加快推进交通基础设施、能源、保障性安居工程等9大领域项目前期工作,提高项目质量,组织好项目申报工作。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拨付和使用进度,8月底前基本使用到位。
二、金融政策(4项)
9.实施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加强与中央汽车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对接,争取对2022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给予6个月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10.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持续用好用活央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由1%提高至2%,对符合条件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包括通过延期还本付息形成的普惠小微贷款)的2%提供资金支持,更好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持续增加普惠小微贷款投放。推动金融机构持续完善资源分配、资金转移定价、尽职免责、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强化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建设,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健全容错安排和风险缓释机制,推动小微融资增量、扩面、降价。鼓励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以供应链融资和银企合作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继续新增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抓住实施“百亿金融支农行动”机遇,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11.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建设支持力度。引导做好信贷资金与专项债券资金、预算内资金的有效衔接,建立政银企合作机制,投放更多更长期限贷款,争取保险公司等长期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参与重大项目谋划,强化金融顾问团指导服务,组建重大项目与金融机构合作工作专班,实现金融机构提前介入重大项目前期融资服务工作,保障重大项目融资精准高效,加大对综合交通、水利、物流、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金融支持。
12.激励金融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建立重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名单制度,及时推送各金融机构。强化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重点支持临沧市专精特新企业发展。以临沧市高质量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为抓手,加大绿色发展领域信贷投放力度。持续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力度,扶贫再贷款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展期,实施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小微和民营企业等经济发展薄弱环节的信贷投放,综合评价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加快省级上市后备企业的培优培育,支持有一定发展基础的企业优先到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争取省级财政对上市挂牌企业给予奖补支持。
三、扩大有效投资政策(8项)
13.加强项目谋划储备。有力有序推进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和云南省“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工程实施,全力推进市级“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项目。聚焦国家、省支持方向,加快谋划储备一批有标志性、牵引性、支撑性的大项目好项目,扎实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提高年度投资项目支撑率。
14.大抓产业投资。盯办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问题,加快推动按月开工的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及时组织入库入统,各县(区)产业投资占全部投资的比重持续提高。推进一批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建设,加大工业技改投资力度。扎实推进高原特色农业、旅游转型升级等在建项目建设。加快产业园区总体规划修编,进一步优化园区基础设施及配套在库项目,支持标准化现代产业园区建设。
15.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综合交通重大项目建设,加快县域高速公路“能通全通”工程收尾,确保云县至凤庆高速公路6月底全面建成通车,争取临翔至双江、云县至临沧、临沧至清水河、永德(链子桥)至耿马(勐简)、瑞丽至孟连高速公路尽快建成通车。推动县域高速公路“互联互通”工程尽快开工,争取南涧至云县、昌宁至链子桥高速公路形成实物工作量。加快完成巍山至凤庆、双江至沧源(勐省)、双江至澜沧、凤庆至永德、昔归至云县等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加快推进G219线临沧段改扩建工程建设。启动新一轮农村公路改造,新改建500公里以上农村公路,加大力度实施农村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和农村危桥改造。持续推进临沧至清水河铁路、临沧至普洱铁路项目前期工作,积极争取纳入国家铁路集团勘察设计计划,启动楚雄至临沧铁路预可行性研究工作。实施民航“强基拓线”工程。
16.加快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深入实施“兴水润滇”工程,加快耿马灌区等在建44件水源工程建设;加快大勐统河等4件大型灌区、云凤等2件大型水库、马街河等20件中型水库,以及怒江流域南汀河等2件水生态修复治理与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和澜沧江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前期工作;全年争取开工重点水网工程20件以上。积极开展纳入“十四五”规划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尽早开工建设。
17.提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扩大千兆光网覆盖范围,新建千兆网络端口10万个,新建5G基站1400个。加快布局新型基础设施,推动交通、物流、能源、市政等基础设施智慧化改造,启动“城市大脑”、智慧县城、智慧园区建设,同步推进智慧医共体、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平台、智慧农业、智慧气象等一批应用落地。
18.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功能提升。加快推进以县城为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推进实施城镇化片区开发,加快推进健康县城、美丽县城、文明县城、智慧县城、幸福县城建设。加快实施城市排水防涝项目,年内实施排水管道80公里以上,实施污水管网建设140公里以上,积极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城乡垃圾收转运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城市更新改造,扩大棚户区改造规模,有序推进实施燃气等城市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线)项目。
19.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制度,建立企业反映投资审批问题的办理和反馈机制,提高民间投资项目审批便利度。常态化、制度化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启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针对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项目,落实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建立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成长”企业培育库。
20.抓实重大项目要素保障。市级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2500万元,撬动各类资本投入,加快重大工业项目、产业项目、成熟度较高的投资项目建设。落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新开工项目“三张清单”周调度和联审工作机制。加强重大项目市级统筹,制定厅级领导挂钩重大项目工作机制,加大向重点项目、重点园区倾斜力度。推行“一线”合理选址、“一线”掌握政策、“一线”调度推进、“一线”审查会签,加快提高用地等环节审批效率,建立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破解项目落地建设中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
四、促进消费复苏政策(3项)
21.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落实国家、省阶段性刺激消费政策。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支持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优化新能源企业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在公共出行领域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支持开展新能源汽车促销活动,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给予补贴。落实2022年内对一定排量以下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策。鼓励开展汽车“以旧换新”促销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对消费者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给予补贴。鼓励开展家电回收行动,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更好满足消费升级需求。
22.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认真落实国家、省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以及阶段性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按照“一城一策”要求,加大对新市民购房支持力度,结合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城中村改造消化部分存量商品房,支持有条件的商住用房改为社区公用设施。鼓励商品房库存量大、去库化周期长的县(区)采取政府平台公司以购代建方式购买市场存量房源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支持房地产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
23.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细化落实国家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以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的稳就业作用,支持平台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鼓励平台企业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域先进技术运用。支持平台经济、数字经济合法合规境内外上市融资。
五、保粮食能源安全政策(5项)
24.兜牢粮食安全底线。落实中央、省种粮补贴相关政策资金支持,落实好2022年适当提高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水平的政策要求,根据市场形势及时启动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2021年1月1日—2022年6月30日期间完成农业种植、养殖、加工和冷链物流等农业重点环节实际资产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争取中央及省级资金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48.01万亩,加大小型水利建设。全年完成粮食播种面积432.2万亩、粮食产量108.02万吨以上,完成杂交稻旱种10万亩。加大粮食应急储备基础设施建设。
25.加快能源项目建设。推动“风光水储”多能互补基地、“新能源+”和分布式光伏建设,积极争取更多光伏发电项目纳入省级澜沧江中下游“风光水储一体化”基地项目建设。加快推进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接网和消纳,积极规划建设一批重点储能项目。
26.加强煤炭储备能力建设。指导用煤企业加大煤炭储备能力建设,鼓励用煤企业市外、省外购煤,建立煤炭运输“绿色通道”促进铁路运输企业与煤炭客户签订运输合作协议。
27.提高电力供应能力。加快电网建设,优化网架结构及调度运行方式,最大限度增加地方小水电发电上网能力。
28.加强成品油供给能力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原油和成品油储备项目建设,持续整治成品油市场,加大非标油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六、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10项)
29.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争取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继续安排市级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补助,并争取省级予以奖补。对困难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房屋租金、水电费、担保费、防疫支出等补助并给予贷款贴息、社保补贴。落实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根据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支持对特殊困难行业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严格执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严肃查处不合理定价和价格收费行为。深入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招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险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招标担保。畅通助企惠民政策直达市场主体兑现路径,确保6月底前政策资金兑现进度过半。
30.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省、市内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其中,2022年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区)减免6个月,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鼓励各县(区)出台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政策。房租减免不再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由单位履行内部程序后实施。
31.支持高原特色农业发展。对重点农业企业2022年内新增贷款,争取省级财政对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利率不高于5%;获得国内外具有认证资质的机构绿色认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符合相关条件的,争取省级给予认定费用补助。对咖啡园经营企业或合作社绿色、有机种植分别按照100元/亩,2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争取省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核桃初加工机械一体化生产线、收储货款贴息和仓储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等薄弱环节的补助。
32.加大先进制造业发展支持力度。培育产业集群,支持制造业重大项目建设、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企业技术改造创新等。抓实光伏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地,推动锂离子电池、光伏等新能源产业发展。
33.促进旅游业复苏提质。落实旅游高质量发展、文化旅游行业纾困帮扶、旅游业恢复发展奖补等政策。加快兑现2022年对旅行社和旅游演艺企业奖补资金。对文化旅游企业2022年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不超过5%)的50%予以贴息。鼓励执行政府指导价的A级旅游景区开展门票降价促销活动,贯彻落实2022年由省财政按减免额度给予50%的补贴政策。落实好暂退10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金融信贷支持等纾困扶持政策。鼓励银行向文化旅游、餐饮住宿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发放贷款。针对市域内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旅行社、文化娱乐场所等文旅行业主体,积极组织发放文旅消费通用券。争取省级安排资金支持,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开展核酸检测给予补贴。落实好加大支持旅游业恢复助企纾困解难的政策措施。落实对重大文旅项目、成功创建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认定为甲级旅游民宿等奖补政策。允许暂退100%保证金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
34.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聚焦重点企业、重点行业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停减产企业复工复产复市。建立完善运行保障企业、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连续生产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重点外贸外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重点企业复工达产“白名单”制度,动态调整“白名单”企业范围,加强与省级联动,推进“白名单”企业区域互认。落实属地责任,在发生疫情时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闭环生产。重点做好省级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的保障服务,推广“点对点”运输等做法,抓好疫情防控指导、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上下游衔接等方面服务,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35.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落实对符合条件的机场运营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民航基础设施贷款项目给予贴息。争取省级财政给予对符合条件的地区航线、省内环飞航线予以补贴。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航道船闸,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和民用运输机场。严禁限制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正常流动。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政策。客货运司机,快递员等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当地政府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36.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规划完善核心快递物流园区、县(区)节点快递物流园区的仓储等功能,提升产业吸附能力和快递物流发展园区化水平。加快推动临沧边境口岸快递物流园区建设,争取成为省级快递物流示范园区。积极做好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物流枢纽、骨干冷链物流基地、铁路专用线、示范物流园区创建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的倾斜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支持交通物流企业融资。在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建设一批田头小型冷藏保鲜设施,推动建设一批产销冷链集配中心。
37.持续扩大沿边开发开放。支持外贸重点企业、龙头生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切实加大金融支持外贸发展力度。积极申报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区。持续推动口岸升格开放,实施口岸功能提升工程。加快申报进境食用水生动物、冰鲜水产品、水果、种苗等海关监管场所,推动跨境电商、保税仓库等口岸设施的建设,不断完善口岸功能。推动中国(临沧)缅甸(腊戍)边境经济贸易交易会提升为国家级展会。
38.加快推动中缅印度洋新通道海公铁联运工作。强化疫情防控口岸闭环管理,优先保障海公铁(公铁)联运集装箱跨境运输畅通、安全、高效,推动实现中缅印度洋新通道常态化运行。
七、优化营商环境和招商引资政策(4项)
39.加大送政策进企业力度。实施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充分发挥现代企业家培训工程、企业家恳谈会、各类融媒体和省级惠企政策申报系统等平台作用,扎实开展政策宣传、政策服务、政策兑现“三进市场主体”活动,梳理停减产企业和重点企业名单,开展“一企一策”联系服务,主动送政策到企业、到园区、到各类政策发力点,推动政策落实到“最后零公里”。在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大厅(场所)设置惠企政策“一站式”服务窗口或惠企政策推送终端等,向市场主体提供政策发布、创业培训、用工对接、金融支持、政策申领等服务。
40.促进市场主体倍增。扎实开展临沧市市场主体倍增“阳光、雨露、土壤”行动,加快实施“9+1”配套培育计划,重点培养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进“个转企”、“企升规”、“规改股”、“股上市”。聚焦重点产业链上下游市场主体培育,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公共服务平台和融资体系建设。强化“四上”企业培育,实行市、县(区)领导挂钩服务“四上”企业全覆盖。
41.完善招商引资政策。依法依规加大已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实,统筹谋划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制定实施进一步推动招商引资、招大引强专项行动等政策措施。深入推进全产业链招商,加快推进一批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加快引进一批产业链“链主”企业、龙头骨干企业、行业隐形冠军企业以及上下游配套企业。
42.推动外资外贸稳定发展。积极谋划投资数额大、带动作用强、产业链上下游覆盖面广的重大外资项目。继续执行到位外资2%的奖补政策,加快兑现2021年度外商投资奖励资金。落实“外资总部增能”计划。瞄准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以及与临沧市产业发展契合度高的行业领军企业,“一企一案”量身定制招商专案,制定外出精准招商计划、邀商来临考察计划、协调项目落地计划“三个计划”。积极解决外资企业在临营商便利等问题,进一步稳住和扩大外商投资。
八、保就业政策(6项)
43.加大投入力度保就业。统筹安排就业、技能提升等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切实稳定和扩大就,全年城镇新增就业3万人。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由中小企业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拓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物流运输等行业群体和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和代偿机制。
44.鼓励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对优秀项目积极向省级推荐。对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并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实施2022年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补贴3万元。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至每人每月1500元,支持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省内高校毕业生毕业后3年内到镇康、沧源、耿马3个边境县及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的,其学费由财政按本专科生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的标准进行代偿。落实高校毕业生到临沧基层进行支教、支农、支医、驻村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助政策。
45.实施企业稳岗支持政策。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至90%,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2022年7月底前完成全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全面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免申即享”。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留工培训补助工作。鼓励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对吸纳城镇失业1年以上人员、农村脱贫劳动力就业6个月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46.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加快推进农村居民增收三年行动、脱贫人口增收三年行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收入增百计划”等政策落实,2022年度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87万人,实现脱贫劳动力转移就业15.17万人,实现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转移就业1.15万人。积极向上争取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增收。对跨省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脱贫人口安排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对脱贫人口安排公益性岗位,开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落实“技能临沧”行动实施方案,2022年完成农村劳动力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6万人次以上;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支持,推动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城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47.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快发展。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快完善服务体系,加强创业指导引导,积极协调解决个体工商户租金、税费、社保、融资、用工等方面突出问题,提高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能力。2019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应税费;企业招用其就业的,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相应税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应税费;企业招用其就业的,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相应税费。
48.支持创业带就业。争取省级专项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按规定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建设。争取有项目纳入全国示范项目范围。支持打造云南特色劳务品牌,加大职业培训力度,全年培训3.5万人次。
九、保基本民生政策(2项)
49.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精品示范村、镇镇结对、村村结对、干部人才培训及中央定点单位定点帮扶项目建设。支持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市场主体实施联农带农富农产业项目,带动脱贫人口增收。巩固农村住房安全有保障成果。加快已到位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面向农民工扩大以工代赈,全面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开发和资产收益分工等赈济新模式。实施人均收入1万元以下脱贫家庭“一户一策”增收计划。
50.兜底民生底线。加大民生保障支出力度,力争民生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不低于80%。做好粮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实现“米袋子”、“菜篮子”产品保供稳价。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用好中央、省财政下拨的救助补助资金和市、县(区)配套资金,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及时足额拨付到县(区)级财政,及时兑付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落实生活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科学测算制定提高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做好兜底保障工作。落实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困难家庭和个人符合政策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支持受疫情严重影响的县(区)恢复发展。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及调度。深入开展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开展交通运输、重大项目建设、危化行业等领域安全生产治理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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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2日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