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
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云政办规〔2018〕5号)精神,促进临沧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临沧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深化改革,放开市场,改善结构,突出重点,补齐短板。引导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到2020年,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提升,结构更加合理,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努力打造“大美临沧、养生福地、养老天堂”的健康生活品牌。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1.放宽准入条件。允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服务网点,发展社区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新业态。市内外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享受同等待遇。境外投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有与市内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的土地政策、税收优惠、财政支持等待遇,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
2.深化“放管服”改革。提供便利措施,及时办理规划、环保、用地和消防安全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对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民政部门直接登记。(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3.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鼓励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承担保障对象养老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民政部
门与民办养老机构协商确定。(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4.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进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所有公办养老机构在保障兜底的前提下,均可实施公建民营等社会化改革,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大力推进养老服务吸纳就业。(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5.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和归集机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关信息。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人行临沧中心支行)
(二)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和农村养老服务
6.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按照“资源整合、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要求,加大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等资源,建立以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为主体、以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新建住宅小区要严格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已建成的小区按照每百户15平方米以上的标准,由当地政府负责采取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配置,所有权、使用权属于政府的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改变用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7.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将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公办农村敬老院按比例足额配备工作人员,运转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保障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为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空巢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探索利用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加强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互助老年服务站的建设和管理,与农村危房改造等涉农基本住房保障政策相衔接,整合农村社区服务资源,开展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充分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联络人登记,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引导社区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服务,扩大养老服务消费,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8.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采取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推进老旧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稳步推进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易地扶贫搬迁、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要做好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三)全力建设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9.积极打造健康养老目的地。利用我市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发展休闲养生健康养老产业、“候鸟式”旅游养老业、老年健康管理服务业、老年文化创意产业,推动形成临沧特色的养老产业集聚区。建立跨区域养老合作机制,积极培育养老服务市场和健康养老目的地。(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旅游局)
10.扶持康养小镇和老年地产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我市康养小镇、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建设。积极保障合理用地需求,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鼓励引导老年地产项目提升老年宜居环境。(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
11.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积极融入“云南互联网+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设,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订制服务。推进养老服务信息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
12.促进医养结合健康发展。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等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部门积极提供便利,受理执业登记申请,审核合格的颁发执业许可。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举办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有关扶持政策。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推动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签约医疗卫生机构须每年为签约老年人开展1次免费健康体检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
13.培育发展老年产品用品。引导支持有关行业、企业围绕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等重点领域研发和生产老年产品用品,增加老年用品供给,按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14.发展适老金融服务。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和开发经营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人行临沧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四)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15.加强统筹规划。分级制定养老服务有关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化规划、区域规划等相衔接,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系统提升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加面向居家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资源,增加护理型床位,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6.完善土地支持政策。依据老年人口规模,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的方式专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也可利用存量房产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举办养老院。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应按照程序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养老服务项目,可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提供高效便捷的不动产登记服务,手续不完善的,应指导完善相关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17.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给予培训补贴。创新养老机构承接养老护理员培训激励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将养老护理员纳入城市落户政策范围。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倡导“互助养老”。(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18.落实财税支持和投融资政策。鼓励转变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方式,依据接收失能老年人等情况合理发放。建立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市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业。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指导性目录,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服务养老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临沧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服务监管。建立政府、市场、社会三位一体的养老服务监管体系和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对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等行为和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发行金融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人行临沧中心支行)
(二)加强行业自律。按照《云南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服务标准和星级评定标准,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运营补贴等挂钩。(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三)加强宣传引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开展孝敬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依法打击虐待、伤害老年人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教育体育局)
(四)加强督促落实。各县区、各部门要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市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并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或者在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县区工作的指导,定期督促检查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