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依法依规
处理信访事项“导引图”说明
一、信访事项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信访事项。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受理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受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退役安置、优待抚恤、就业创业、褒扬纪念、军休服务、帮扶援助,以及退役军人事务系统相关的建议意见、检举控告等信访事项。征地拆迁、涉法涉诉、劳动保障、投资受损、部队遗留、企业改制、恢复名誉、办理退休、职级评定等不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职权范围。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甄别,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发放受理告知单,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不属于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属于下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职权范围的,依法转送、交办,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可以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经转办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书面包含纸质、短信、邮件、传真等形式。
三、办理
(一)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退役安置、优待抚恤、就业创业、褒扬纪念、军休服务、帮扶援助等信访事项,依法导入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三级办理程序。
1.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办理结果告知单)。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同时应当将延期理由书面告知信访人。
2.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复查告知单)。
3.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告知单)。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期限内。信访人对信访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再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4.对地市级及以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对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
5.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三级办理程序中,应把调解和解贯穿始终,依据当事人意愿可以选择先行调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调解、和解协议书。
(二)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奖励。
(三)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办理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依规依纪依法办理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