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法治化工作指南

发布日期: 2023-12-20 10:14 信息来源: 云南省信访局 浏览次数:

目 录

一、信访事项通用办理指南…………………………………1

二、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指南…………………………8

三、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办理指南…………………………9

四、涉法涉诉类信访事项办理指南…………………………12

五、仲裁程序处理信访事项办理指南………………………21

六、党员申诉或者申请复审等程序处理信访事项办理指南…25

七、特定行政程序处理信访事项办理指南…………………31

八、行政履职程序处理信访事项办理指南…………………35

信访事项通用办理指南

一、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1.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可通过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单位提出信访事项。通过走访形式的,应当在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接待场所提出。多人走访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2.遵守信访要求。信访事项应当如实载明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事项受理

1.登记。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登记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问题属地以及主要诉求、主要事实、主要理由等概况,并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2.甄别处理。

(1)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甄别处理。

a.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或者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向有权机关、单位转送、交办时应附转送、交办单,并向信访人发放转送、交办告知单。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属于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不受理。

c.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的,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2)其他机关、单位甄别处理。

a.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信访人发放受理告知单,告知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

b.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转送、交办下级有权机关、单位,并书面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

c.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对于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d.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e.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信访事项办理

1.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采纳或者部分采纳的,予以回复;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办理。

3.申诉求决类事项。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2)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3)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4)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5)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6)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比如对于信访人反映的历史遗留问题、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的问题、政策调整产生的问题、无法导入到其他法定途径的问题等,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a.办理。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向信访人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办理结果告知单)。办理期限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b.复查。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复查机关、单位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复查告知单)。

c.复核。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复核机关、单位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告知单)。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时间不计入复核办理时间。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四、信访监督

1.党委和政府信访工作督查。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组织专项督查。

2.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督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就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反馈,重要问题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3.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监督。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

4.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监督。

(1)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2)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3)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5.人大监督。信访人不服行政机关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人民法院裁判、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意见的,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反映。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对信访人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可以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提出意见,但不直接受理、处理个案。

五、信访责任追究

1.对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

(1)引发信访事项责任。

因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等,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依法依规处理信访事项责任。

a.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未按照规定登记、受理、转送、交办,或者未履行督办等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b.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存在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c.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存在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打击报复信访人等情形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信访人法律责任。信访人存在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指南

一、办理程序要求

1.一般不适用强制性程序,办理流程较为灵活。

2.研究论证的形式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确定,可以灵活采用常识判断、资料对照、会议研究、专家论证、实地调研等方法。

3.对于采纳或者部分采纳的建议意见,需向信访人作出回复,予以告知。

二、表彰奖励

1.关于奖励条件。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关于奖励形式。既可以是精神上的,也可以是物质上的,通常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研究制定。


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办理指南

一、提出

1.事项范围。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2.提出方式。

(1)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包括通过邮寄信件、现场走访、电话、网络举报受理平台以及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

(2)向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单位反映,包括通过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和走访等方式。

二、受理

1.管理权限。

(1)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受理反映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党中央工作机关、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2)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同级党委工作机关、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3)基层纪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涉嫌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受理检举控告。

2.筛选转办。

(1)属于本级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移送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将移送情况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于重复检举控告,按规定登记后留存备查,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2)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并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反映本机关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检举控告,径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

(3)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及时予以转送。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转送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登记,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或者转办工作。

3.受理告知。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三、办理

1.甄别处置。

(1)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对收到的检举控告进行认真甄别,对没有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或者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在沟通研究、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程序退回信访举报部门处理。

(2)对属于本级受理的检举控告,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经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以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处置,或者按规定移送审查调查部门处置。

2.办理结果告知。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涉法涉诉类信访事项办理指南

一、公安机关相关法律程序

1.关于不服不予立案决定。

(1)申请复议。信访人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2)申请复核。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3)复议复核期限。信访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申请检察监督。信访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也可以直接向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

2.关于不服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1)申请。信访人认为公安机关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或者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2)受理办理。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

(3)申诉。信访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3.关于不服撤销案件决定。信访人不服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

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

1.申请。

信访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等,不服公安机关的刑事处理决定等,可以依法申请检察监督。

信访人申请检察监督应当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提交监督申请书或者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监督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基本信息、监督请求、申请监督的事实、理由以及具体法定情形等。

2.受理。

(1)属于本院管辖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在接收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向信访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2)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但是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3)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反映。

3.审查办理。

(1)关于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受理信访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审查结果,法律、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关于对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决定等的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控告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经受理审查后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理由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后7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等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已涉嫌犯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3)关于检察公益诉讼。

a.行政公益诉讼。信访人认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属实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履职,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民事公益诉讼。信访人认为有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违法行为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经调查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在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不提起诉讼、英雄烈士等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关于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撤销案件等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审查。经审查,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撤销原处理的决定。信访人对维持原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逐级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三、审判机关诉讼程序

1.起诉。

(1)民事诉讼:信访人与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人身、财产关系纠纷,依照民事诉讼法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行政诉讼:信访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刑事自诉:a.根据法律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信访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c.信访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因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诉前调解。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信访人可以选择诉前调解。

3.立案受理。

(1)信访人提起的民事、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起诉条件的立案,并通知信访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信访人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信访人提起的刑事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信访人撤回起诉;信访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信访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5日内提起上诉。

4.一审。

(1)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一审审理期限是6个月。出现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行政诉讼普通程序一审审理期限是6个月。经批准可以延长。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审结,至迟不能超过3个月。符合法律规定,经批准可以延长。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内审结。

5.上诉。

(1)信访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行政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

(2)信访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裁定,可以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

6.二审。

(1)民事二审案件,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经法定程序,可以延长。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

(2)行政二审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经法定程序,可以延长。

(3)刑事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内审结。有法定特殊情况,经法定程序可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7.审判监督。

(1)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信访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除法律规定不得申请再审的外,可以在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递交《再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再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查,信访人的申请符合法定应当再审情形的,裁定再审。

(2)刑事申诉。信访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四、刑事赔偿程序

1.提出。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访人可以申请取得国家赔偿。信访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办理。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3.救济程序。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信访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信访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或者信访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信访人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仲裁程序处理信访事项办理指南

一、适用事项

1.民商事纠纷仲裁。主要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适用民商事纠纷仲裁。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主要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等。

3.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主要适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纠纷,主要包括: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和土地经营权转包、出租、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等。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范围。

4.体育仲裁。主要适用于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主要包括: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等。

二、申请

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纠纷,一般应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但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无需达成仲裁协议,可直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竞技体育活动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等申请体育仲裁。

三、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

1.民商事纠纷仲裁。由设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者其他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庭组成人员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可以是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

3.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2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4.体育仲裁。由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除非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四、和解调解

1.和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依法制作裁决书或调解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2.调解。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裁决

仲裁庭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当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人事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体育仲裁一般在仲裁庭组庭后3个月内作出裁决,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在期满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照履行,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存在法定特殊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党员申诉或者申请复审等程序

处理信访事项办理指南

一、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程序

1.受理。党员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

2.复议、复查。

(1)对党员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律检查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2)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者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者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3)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者复议、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听取其意见。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3.救济途径。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或者由申诉人本人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二、对问责决定不服的申诉程序

1.提出。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

2.受理。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3.办理。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纠正或者责令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予以纠正。

三、对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程序

1.提出。领导干部对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组织处理决定后,向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组织处理决定的执行。

2.办理。党委(党组)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对领导干部组织处理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楚、责任界定不准确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上级党委(党组)可以责令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的党委(党组)予以纠正。

3.救济途径。领导干部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在2个月内予以办理并作出答复,情况复杂的不超过3个月。

四、对监察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复核程序

1.提出。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

2.复审。复审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在受理后1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3.复核。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在受理后2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复审、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4.处理。复审、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法撤销、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理机关及时予以纠正。复审、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公务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的复核与申诉程序

1.提出。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人事处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在复核决定作出前,申请复核的公务员不得提出申诉。复核决定逾期未作出的,申请复核的公务员可以在复核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诉。

公务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公务员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再申诉。

2.申诉的管辖权限。

(1)公务员对本人所在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2)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同级党委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其中,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管辖。地方党委受理的再申诉,由党委指定的部门负责组建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开展案件审理工作。

(3) 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经县级党委批准或者乡镇党委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4)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管辖。

(5)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部门省级以下机关、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省垂直管理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管辖。

3.办理。

原人事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公务员申诉和再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复核、申诉期间,人事处理继续执行。

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特定行政程序处理信访事项办理指南

一、行政复议办理指南

1.申请。信访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管辖。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a.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b.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c.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d.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管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2)国务院部门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a.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b.对本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c.对本部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3)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4.作出决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5.救济途径。信访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二、行政裁决办理指南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裁决主要有损害赔偿裁决、权属纠纷裁决、侵权纠纷裁决等。

1.申请。信访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应当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规定提交行政裁决申请。

2.受理。行政裁决主体收到申请书后,应当依法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3.裁决。行政裁决主体依法查明后,应当制作裁决书,并书面通知信访人。

4.救济。信访人不服行政裁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其他行政程序办理指南

对于可以通过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内的信访部门与业务部门应当进行会商确认,由业务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分别导入相应的程序,并出具法定途径告知书送达信访人,同时对投诉请求作出相应行政决定,并告知信访人不服处理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诉等法定救济途径。

行政履职程序处理信访事项办理指南

一、适用事项

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但法律法规未对强制性处理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的事项。比如,因邻居建筑物影响其采光,认为不符合日照采光规定,属于违规高层建筑,要求有权机关进行查处;小区夜间施工,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作息,认为违反噪音管理等法律规定,要求查处等。

二、申请

信访人认为有关行政机关未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申请其履行。

三、受理处理

现行法律法规未对相关事项的受理程序、处理程序、处理期限等作出统一规定。但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精神,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决定是否履行职责并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救济方式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者不予答复的,信访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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