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非金融企业通过投资、新设等方式进入金融领域,其中部分企业控股多类金融机构,已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在提供金融服务、增强金融机构资金实力、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有少部分企业控制并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形成产融风险交织。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提出要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统筹监管金融控股公司,补齐监管短板。2020年9月,《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先后发布,初步构建起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总体框架。随后,《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等配套细则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金融控股公司往往体量较大、业务多元、组织架构复杂、风险外溢性比较强,需要从宏观、整体和系统关联的视角对其实施监管,由此成为宏观审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掌握金融控股集团总体经营和风险状况,推动其规范可持续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基于上述理念,实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需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坚持金融业是特许经营行业的理念,做好准入管理。非金融企业若实质控制两类及以上金融机构,且所控制金融机构的类型和资产规模符合规定情形,应当依法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企业将内部金融股权转至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集中管理,具体金融业务由金控公司各附属金融机构分业经营,从组织架构上实现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的隔离。二是坚持穿透原则,对股东和股权结构实施监管。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结构应简单、清晰,可穿透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大股东有实力、经营规范,投资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三是实施并表管理,关注利益冲突、风险集中、风险传染等集团特有风险。推动集团整体及其附属金融机构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完善各层级公司治理架构,规范关联交易管理。四是明确风险隔离要求,在金控公司大股东、金控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以及各附属机构之间建立风险隔离机制,加强“防火墙”建设,有效防范风险跨行业、跨机构、跨市场传染。
目前,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监管工作正在稳步推进。2022年3月,人民银行已批准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筹)和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设立许可。还有多家具备设立情形的企业正在以申设金融控股公司为契机,摸清家底,推动金融与实业隔离,确保拟设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资质合规,确保组织结构、相关制度等符合设立条件。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加快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配套细则,稳妥有序推动具备设立情形的企业申设金融控股公司,依法依规开展行政审批,并对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持续监管,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推动金融控股集团稳健经营,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