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宣传材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共享、扩大信息共享范围、探索银行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的重要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价值,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好获得融资服务,本着共建共享原则,中国人民银行组织金融机构,建设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资金流信息平台),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具体承建并负责运营维护。资金流信息平台于2024年10月上线试运行,31家金融机构参与试运行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建设背景、现实意义和国际经验
(一)建设背景
中小微企业是推动创新、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是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重大政策、制度,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提出了非常明确的要求、做出了全面的部署,主要包括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予以政策倾斜;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增信服务和信息服务;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建立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扩大信息共享范围;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增加中长期融资;强化普惠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特点和发展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等。
2022年4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明确提出要引导银行机构积极发展普惠金融,探索将真实银行流水数据等作为无抵押贷款授信审批参考依据,提高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和消费者贷款可得性。12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对外发布,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方面构建了数据基础制度。
(二)现实意义
1、大量中小微企业缺少信贷记录,仍然是“信用白户”
大多数中小微企业没有以法人身份获得过信贷融资,仍然是“信用白户”。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证实了这一点。截至2022年底,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1亿户(有信贷记录的企业及其他组织1050万户),其中,收录中小微企业4428.98万户(有信贷记录的中小微企业716.2万户)。
一些中小微企业也以个人经营贷形式获得信贷融资。鉴于中小微企业平均生存年限短,金融机构不愿意发放有限责任的企业信贷,而是倾向于发放无限责任的法人代表申请的个人经营贷,中小微企业只能接受,中小微企业主压力更大。截至2022年底,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录的中小微企业以法人代表自然人身份获得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的人数有1158.65万人。
综上,中小微企业以法人身份获得授信数量加上中小微企业法人代表以自然人身份获得的个人经营贷数量,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集的中小微企业总数相比较,我们发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还有2500多万户中小微企业没有获得过信贷融资。
2、大量中小微企业缺乏其他有效、真实的信用信息
中小微企业生存年限短、管理不规范、抗风险能力弱的天然劣势决定了中小微企业其他有效信用信息也比较少,例如,管理不规范导致财务数据的准确性较差,财务数据的可用性不强;公共信用信息包括注册登记信息、法院判决信息、纳税信息等要么存在反映信用状况效果不强、数据不准问题,要么存在收集不到此类信息、覆盖面不足等问题;水电煤气电信等公用事业是比较好的替代数据,但是比较分散,数据采集的可得性和可持续性不强;电商交易信息、物流信息、供应链信息等虽然已经在授信中有所应用,但是比较分散,信息孤岛现象严重。
3、资金流信用信息是中小微企业最优质的信用信息
资金流信用信息是信息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经营状况、收支状况、偿债能力、履约行为等经济行为并去除相关敏感信息后的交易汇总信息。资金流信用信息区别于逐笔资金流交易信息明细,重点侧重于既反映其信用状况,又能有效屏蔽逐笔资金流交易信息中的敏感信息。
资金流信用信息是中小微企业最优质的信用信息,突出表现在:一是资金流信用信息能够反映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收支状况、偿债能力、履约行为等,可以直接衡量中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信用声誉和信用能力;二是资金流信用信息是一个连续的、动态的信息,通过最近三年的资金流信用信息,能够有效反映一个中小微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三是资金流信用信息具有覆盖面广的优势,所有中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均有自己的资金流信用信息,实现了对中小微企业全方位、无死角覆盖。实证研究已经表明,资金流信用信息可以大幅提升中小微企业信用风险评估准确性,尤其是对于那些没有信贷记录的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就是最优质的反映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因此,推动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是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最为重要的抓手之一,可以更好地促进中小微企业以法人身份融资、降低对中小微企业主的压力、实现对中小微企业更为全面的覆盖、对中小微企业风险更为精准的计量,现实意义重大。
(三)国际经验
为推动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解决信息共享难点,全球都在积极关注、探索推动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成功地通过共享模式创新,有效突破了法律障碍和实践障碍,实现了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流信用信息的实时在线调用共享。
目前,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以及亚洲部分国家,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已经比较系统地应用于中小微企业信用风险评估中。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账户信息服务商模式,第二种是数据聚合服务商模式,第三种是金融机构内部应用模式。当然,在国外,这三种模式也开展个人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目的是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更好地获得信贷融资,促进普惠金融发展。具体情况介绍如下。
1、账户信息服务商模式
该模式的主要做法是:根据法律规定,官方指定具有服务能力的中介机构担任账户信息服务商,通过技术手段,联结账户信息提供机构、账户信息使用机构和信息主体,在线实时取得信息主体授权后,从账户信息服务机构处获得信息主体的账户信息,经过加工整合后,提供给账户信息使用机构使用。
这种模式主要是在欧盟成员国和英国,根据的法令是欧盟颁布实施的《新支付指令》(也适用于英国)。这是一种官方通过法令形式推动的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模式,银行开放数据给社会使用,促进信贷生态环境改善,合格账户信息服务机构主要是征信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
近年来,亚洲国家以韩国为代表,也是采用这种模式,只是服务内容更为广泛,不仅是资金流信息,还包括个人的股票、债券等各类信息。
2、数据聚合服务商模式
该模式的主要做法是:没有政府部门推动和法令要求,市场上一些征信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通过市场行为与金融机构协商建立资金流信息实时在线共享机制,推动银行数据开放共享,在实际操作层面与账户信息服务机构的运作原理相同。这种模式主要是在美国等国的大型征信机构和部分金融科技公司应用。
3、金融机构内部应用模式。
该模式的主要做法是:信息主体在申请授信时,金融机构要求信息主体授权查询其在本机构开立的账户资金流信用信息,用于评估其信用状况。这种模式在美国起步较早,开始主要是一些金融科技公司、非银行授信机构以及社区发展金融机构使用资金流信息向获取金融服务不足的非主流群体放贷,近年来,这一模式逐步扩展到一些大中型金融机构。美国金融监管实验室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资金流信息应用正在美国消费信贷和小企业信贷业务中普及,特别是小企业信贷审批中依赖资金流信息的增速要快于消费信贷。
二、决策过程、建设目标、建设思路和业务模式
(一)研究和决策过程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世界性难题。为改善无信用记录、薄信用记录的中小微企业的征信服务,自2014年起,根据潘功胜行长“关于银行支付结算信息如何利用问题,请征信中心做一个研究”的指示精神,征信中心开始关注、研究基于银行账户的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问题。根据对国内外实践的研究,反映企业资产端信用的资金流信用信息是最有价值的征信替代数据。
2021年9月,征信中心建立工作专班推进有关工作。2022年7月,征信中心组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微众银行和成方金科公司基本完成了资金流信息平台建设方案、业务需求和技术总体方案制定,21家全国性银行参与研提意见;当月,陈雨露副行长主持专题会议研究资金流信息平台建设筹备工作,条法司、调统司、科技司和征信局参会并给予具体指导意见。2023年8月,刘国强副行长对资金流信息平台建设事宜给予了精心指导。
2023年9月,人民银行同意启动资金流信息平台建设,征信中心具体承担建设运行维护职责,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分阶段推进。
征信中心迅速落实人民银行决议,再次征求试点机构意见后快速定稿业务需求书和技术总体方案。2023年12月,资金流信息平台建设项目正式在征信中心立项,由规划设计阶段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
2024年,征信中心牵头组织试点金融机构、成方金科、成方金信分工合作、全力以赴、共同推进资金流信息平台快速建设。3月,需求分析工作完成;9月,封版软件部署至生产环境,生产环境基础软硬件状态冻结、上线技术运行平台准备就绪;10月,31家试点机构全部完成配套系统建设,成功接入生成环境。资金流信息平台已具备上线试运行条件。
(二)建设目标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中关于“探索将真实银行流水数据作为无抵押贷款授信审批参考依据,提高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和消费者贷款可得性”的文件精神,顺应利用信息主体信息自主权推动信息共享的全球化发展趋势,借鉴开放银行理念,建设资金流信息平台,通过网络和API接口,联通所有中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为每个中小微企业建立自己的资金流信用信息账户(简称数据账户),中小微企业在自己的数据账户内驱动自身资金流信用信息查询、流转和提出异议等,最终实现在全国范围内、所有金融机构间推动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流动共享,一举实现我国在全球金融信用信息共享领域的全面领先(信贷信息共享领域我国已经全球领先),助力建立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服务金融“五篇大文章”。
(三)建设思路
资金流信息平台建设的思路是:征信中心组建资金流信用信息实时交互平台,联通全国所有金融机构(专网)和信息主体即中小微企业(互联网),为每个信息主体在资金流信息平台上建立资金流信用信息账户。信息主体通过登录资金流信用信息账户,向信息提供机构发布数据委托提供指令、向数据使用机构发布查询授权指令。数据使用机构发出查询请求,信息提供机构按照信息主体指令,通过资金流信息平台将数据发送给数据使用机构,实现数据的按需实时调用。资金流信息平台建设思路运用了数据账户、开放银行理念,数据共享遵循主体自治、按需共享、最小必要原则,开放多少个账户信息取决于信息主体意愿。
(四)业务模式
业务架构为:通过数据账户方式,依托互联网联通所有中小微企业;通过应用程序接口,依托金融专网联通所有信息提供机构、信息使用机构;金融机构自建本行系统,对接资金流信息平台,实现授权交换、信息提供和产品查询;依靠安全可信的技术手段,开展内外网之间数据交互,保证资金流信息平台安全高效稳定运行。
操作流程为:中小微企业向贷款银行申请融资时,访问https://www.cfcii.org.cn网站,通过严格身份验证后,登录自身数据账户,委托信息提供机构(企业开户行)按照其要求将自身某一或多个账户资金流信用信息对外提供(称为委托供数)。信息使用机构(贷款银行)将查询授权申请发到中小微企业数据账户中,中小微企业在自身数据账户内看到信息使用机构(贷款银行)的查询授权申请后,在被委托账户和查询授权申请之间建立查询授权关系(称为授权确认)。在整个授信期内,贷款银行均可以依据授权查询中小微企业被委托账户的资金流信用信息。
信息使用机构在贷前申请和贷中、贷后管理中查询已经获得授权的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产品时,需要向资金流信息平台提供授权确认证明信息,资金流信息平台根据授权确认证明信息,通过接口方式,从信息提供机构处调取已经被委托绑定账户的资金流信用信息,并返回给信息使用机构,完成整个查询流程(见下图)。
资金流信息平台业务流程示意图
三、资金流信息平台提供的服务产品及生成方式
(一)服务产品
资金流信息平台提供的产品有两类,分别是企业账户资金流信用信息明细汇总产品、企业账户资金流信用信息报告。
1、企业账户资金流信用信息明细汇总产品
企业账户资金流信用信息明细汇总产品共包含五个信息单元(产品封面、产品说明、基本信息、资金流信用信息、附录)、11个信息段、95个数据项,核心信息段的信息主要有:账户资金流动情况、可识别的与公共机构资金往来、与同名账户资金往来、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往来、开户机构代理资金往来、与开户机构资金往来、其他资金往来等信息段的月度汇总信息。
2、企业账户资金流信用信息报告
企业账户资金流信用信息报告共包含5个信息单元(报告封面、报告说明、基本信息、资金流信用信息、附录)、18个信息段、184个数据项,核心信息段的信息主要有:账户资金流动情况、可识别的与公共机构资金往来、与同名账户资金往来、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往来、开户机构代理资金往来、与开户机构资金往来、其他资金往来等信息段的季度汇总信息,以及交易集中度、稳定性、交易分布、交易对手换手率、交易趋势、分金额区间等特征变量信息。
上述两类产品涵盖的资金流信用信息的时间跨度最长为最近36个月(若账户开立长度不足36个月,则所有时段信息全部包含在内)。
(二)生成方式
服务产品的生成方式是:征信中心面向信息提供机构发布资金流信用信息数据标准和产品规范,由信息提供机构按照数据标准和产品规范,加工生成两类服务产品,加工频率为每月一次,加工后服务产品放置在信息提供机构处,以备资金流信息平台根据中小微企业的授权随时调用。
信息主体或信息使用机构发起查询申请后,资金流信息平台验证查询授权有效,向信息提供机构调用资金流信用信息,封装产品头(含查询编号、异议标注、声明等信息)、产品说明、附录等产品单元后将资金流信用信息产品反馈给信息主体或信息使用机构。
四、信息主体保护理念和措施
(一)通过数据账户为每个中小微企业赋权
数据账户归中小微企业自身所有,只有中小微企业自身能够访问资金流信息平台登录进入自己的数据账户。资金流信用信息的流转必须由中小微企业自身驱动,数据账户充分为每个中小微企业赋权,体现了“我的信息我做主”理念,是中小微企业信息权益保护的重要措施。
(二)按需分享践行最小必要信息共享原则
资金流信息平台不实现中小微企业名下所有账户资金流信用信息的全量分享,只要中小微企业开放的账户资金流信用信息足以支持其授信所需即可,资金流信用信息报告和明细汇总产品均是银行账户级,不是主体级,中小微企业自主决定开放何类银行账户、多少银行账户的资金流信用信息给金融机构使用。
(三)高效便捷保护中小微企业各项信息权益
中小微企业通过自身的数据账户:可以开展委托提供、授权使用活动,驱动自身资金流信用信息流转,切实维护其同意权;可以在数据账户内调取查看自己的资金流信用信息,切实维护其知情权;可以开展异议处理、咨询服务,切实维护其异议权等。
五、资金流信息平台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鉴于资金流信用信息的优良特性和广覆盖性,随着资金流信息平台应用的全国推广,必将惠及每个企业,成为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又一个重要金融信息基础设施。
(一)激活需求侧发展动能,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引入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丰富中小微企业信用档案,更为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中小微企业经济行为和信用状况,形成与信贷信息共享应用互补的征信服务新-14-格局,有力支持中小微企业运用自身信用记录获得良好融资服务,更好赋能中小微企业发展。
(二)拓宽供给侧融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信用状况综合评价。
资金流信用信息可以帮助金融机构精准评估中小微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助力更多金融机构全面形成敢贷愿贷能贷会贷机制,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精准授信和持续动态授信,引导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
(三)营造公平的行业发展信息基础,持续优化我国社会信用环境。
资金流信息平台的推广应用,将会有效改善金融机构间由于体量及生态圈差异造成的信息资源禀赋不均现状,帮助金融行业跨越信息鸿沟,助力所有金融机构在共同信息基础上公平发展、公平竞争,进一步推动放贷成本降低,普惠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息平台的推广应用,也将有力支持我国中小微企业完善增信机制,提升信用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持续优化我国社会信用环境。
六、下一阶段的主要任务
(一)扎实做好资金流信息平台的试运行工作。
紧紧依靠第一批参与试点的金融机构,在试运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改进,进一步优化资金流信息平台功能,提升资金流信息平台性能,完善资金流信息平台运行机制,强化资金流信息平台管理制度,提高接入机构管理水平,不断增强协同运营能力,扎实做好试运行工作。
(二)尽快实现全部金融机构接入平台。
加大工作力度,在试运行取得经验基础上,按计划分批有序推动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接入资金流信息平台,在综合考虑各方权益基础上,最终推动所有拥有资金流信用信息的金融机构接入平台,并逐步推动资金流信息平台在全社会的广泛应用,支持中小微企业广泛开展经济社会活动。
(三)加快推动在授信业务中广泛应用。
资金流信用信息是一类新型信用信息,征信中心将会同第一批试点金融机构,加快推动资金流信用信息在一线授信场景、信用评估建模、信贷管理政策中深度应用,在贷前、贷中、贷后管理中均发挥重要作用,为下一步其他金融机构应用提供典型案例和经验。
(四)积极培育资金流信用信息应用意识。
资金流信用信息报告相当于为中小微企业建立了另一类经济身份证(社会上广泛应用的征信中心出具的信用报告被社会誉为信息主体的经济身份证),中国人民银行将大力推动资金流信用信息应用的知识宣传培训,积极培育中小微企业应用资金流信用信息为自身增信的社会信用意识,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
附件:1、资金流信用信息明细汇总产品样例及解读
2、资金流信用信息报告样例及解读
3、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功能页面说明文档
4、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常见应用场景操作指导手册
5、统一身份认证登录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