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0-03-31 11:31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政务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政务公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机关内部公开并接受监督的有关政务事项。

  第三条 政务事项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应当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但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制度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条 政务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主动公开是指对于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应当主动公开:

  (一)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机构简介、机构领导、机构职责、机构设置等信息;

  (二)法规政策信息。与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履职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等信息;

  (三)行政执法信息。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行政审批目录、行政审批指南、行政审批结果、行政处罚结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四)统计与报告信息。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文告、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年报、临沧金融年鉴、货币与金融统计数据、货币政策执行报告、金融市场发展报告、金融稳定报告、金融服务类报告等信息;

  (五)履职业务信息。货币政策、金融市场、金融稳定、调查统计、银行会计、支付体系、金融科技、货币金银、经理国库、国际交往、金融研究、征信管理、反洗钱、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信息;

  (六)政务公开工作信息。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政务公开规定、政务公开动态等信息。

  (七)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八)互联网+政务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动态信息;

  (九)其他有关信息。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集中采购、人员招录、建议提案办理结果等信息。

  依申请公开是指除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五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捷的原则。

  第六条 在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前,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政务事项或信息主动公开程序:

  (一)凡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需要对外公开的信息均须先报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开;

  (二)第四条第(一)、(二)、(六)、(七)、(八)项规定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由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报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后统一对外公开;

  (三)第四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由办理该政务事项或生成该信息的部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公开。重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报行领导审批后对外公开;

  (四)第四条第(九)项所规定的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及限额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部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行领导审批后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公开;集中采购项目公告和采购结果由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集中采购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后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公开;

  (六)第四条第(九)项规定的有关人员录用、招聘信息由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人事部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行领导审批后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外公开。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主动发布业务动态信息和新闻稿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06〕129号)和上级行其他有关新闻宣传工作制度执行。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事项或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免费向社会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十一条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根据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选择下列一种或几种载体或方式公开:

  (一)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门户网站;

  (二)临沧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或其他会议;

  (五)机关办公场所的电子屏、公告栏、公开栏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申请获取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应当提交《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一);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向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申请表》,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

  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获取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形式。

  申请人应当保证《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公民向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申请获取政务事项或信息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将填写完整的《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申请表》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登记。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程序:

  (一)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

  (二)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相关的申请材料送有关部门,主办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三)主办部门就拟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向保密工作部门会签,涉及法律问题的,同时会签法律事务部门,会签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主办部门反馈意见;

  (四)对于重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主办部门应及时报行领导审批后反馈给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制《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见附件二),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事项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公开或者该政务事项或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申请内容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就不能公开的内容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更正。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和公开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收到政务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依申请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上加盖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印章。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收到《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件三),当场送达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若不能当场送达,应在收到《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后及时填写《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回执》并传真或邮寄至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形成的有关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依法告知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申请。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从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获得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不得利用获得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依申请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其他费用。

  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应当符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条 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或者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可以依法予以公开;

  (二)属于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内部的工作信息、研究信息及议事规则等事项;

  (三)与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

  (四)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金融稳定、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内容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的;

  (六)违反上级政务公开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不依法履行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在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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