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顺利推进我市城镇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保障工作,现将2023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保障计划任务下达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支持可在2023年内开工的项目。全市2023年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任务12806套(间),其中:下达临沧工业园区600套(间)、临翔区1200套(间)、云县3700套(间)、凤庆县2000套(间)、永德县839套(间)、镇康县467套(间)、耿马自治县1472套(间)、沧源自治县1356套(间)、双江自治县1172套(间)。纳入2023年计划任务的改建改造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于2023年3月底前100%开工,2023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新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于2023年3月底前30%开工、6月底前80%开工、8月底前100%开工。开工标准和开工数量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统计口径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1153号)要求执行。
(二)公租房租赁补贴。全市2023年公租房租赁补贴计划任务2399户,其中:下达临翔区1100户、云县200户、凤庆县120户、永德县100户、镇康县230户、耿马自治县300户、沧源自治县300户、双江自治县49户。纳入2023年计划任务的要坚持按月或按季度发放租赁补贴,严格落实惠农惠民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有关要求,在2023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资金监管使用。各县(区)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直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严禁截留、挤占、挪作他用。要加快预算执行,当年度中央和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执行进度一至四季度分别不得低于25%、55%、75%和95%。
(二)确保项目按时开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执行“绿色通道”相关政策,采取"容缺受理”限时办结、并联审批、集中办公等办法,进一步整合、简化审批流程,加快项目前期,确保项目顺利推进。要加快项目认定书发放进度,确保土地、税费、金融、民用水电气价格等各类支持政策落实落地,积极争取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债券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支持。
(三)严格落实绩效目标。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落实责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好绩效跟踪监控和资料收集,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绩效和实施水平达到预期目标。
(四)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各县(区)要严格落实项目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突出抓好工程质量安全以及各类标准、规范的执行,切实解决工程质量安全以及各类标准、规范的执行,切实解决工程质量常见安全问题。要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五)严格执行报表制度。各县(区)要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建设管理信息统计和上报工作,确保每月20日前按期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附件:1.临沧市2023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计划任务表
2.临沧市2023年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明细表
临沧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