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指南(试行)的通知》(云保建发[2022]4号)要求,结合临沧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认定范围
(一)新建类项目: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土地性质为商业用地、住宅用地、一二类工业用地,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以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三类工业用地(含三类物流仓储用地),不得新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3.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二)改建类和转化类项目:改建类是指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包括非居住存量房屋、存量住房)改建(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转化类是指利用已建成存量住房直接转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1.可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在建工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非居住用地上的存量房屋应当在保障产业发展需求,满足环保安全要求及居住条件的前提下进行改建。
2.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含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3.改建类和转化类项目最低运营年限不得少于8年。
二、认定主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授权当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辖区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配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认定条件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类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两类。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有关标准。改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有关标准,采光、通风均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要求。新建或改建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住宅设计规范》及有关标准。
(二)建设规模。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应少于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总套数的70%。应完成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注重实用性,达到基本入住条件。项目应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下。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应相对集中,单个项目房源原则不少于3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其中,商业办公类房屋应以整幢、整栋或整层为改建单元,厂房、仓储类房屋应以整幢或整栋为改建单元,旅馆、科研教育类房屋应以整幢为改建单元。
(三)权属合法。新建类项目的土地需具有合法权属来源,改建类和转化类项目应为批建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
(四)主体明确。项目的实施主体应为产权人或受产权人委托的实施单位或经产权人同意开展建设、运营的相关单位。房屋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委托相关单位实施。
(五)安全环保。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安全建设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满足国家关于房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环境安全的标准要求。企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利用存量工矿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相关规范的要求设立相应安全隔离措施,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应满足环境质量要求。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仓储物流用地不得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改建类项目改建(造)前应由实施主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鉴定结果须符合安全标准,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四、申请材料
(一)新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1.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2)原则上要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或者租赁合同。项目已获得建设用地审查意见的,可以作为土地证明文件,前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或者租赁合同)可容缺办理;
(3)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4)项目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需求调查报告;
(5)申请人为非产权人的,应提供产权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产权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2.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2)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证明文件;
(3)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书面意见;
(4)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的书面意见;
(5)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6)项目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需求调查报告;
(7)申请人为非产权人的,应提供产权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产权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二)改建类和转化类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2.不动产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3.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4.项目改建(改造)、分配、运营管理方案;需求调查报告;
5.改建类项目要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转化类项目要提供房屋竣工质量、消防验收等材料;
6.工矿用地需提供土壤污染调查报告;厂房、仓储类工业用房需提供原用途的情况说明;涉及污染物生产使用和存储的,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及室内环境评估报告;
7.申请人为非产权人的,应提供产权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产权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以上新建类、改建类和转化类项目,涉及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五、认定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或基本建设程序手续之前,向当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审查。当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初审;初审通过后,将项目申请材料发至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进行预审。在开展预审5个工作日后,由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
(三)认定。审查通过的项目,由当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被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信息及时上传至保障性租赁住房系统进行管理。
项目审查、认定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认定时间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六、后续管理
(一)落实支持政策
1.项目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有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
2.项目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土地、财税、金融支持政策。一是给予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专项债券等专项经费支持。二是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三是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四是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厂房、仓储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土地使用年限和总建筑面积不变,不改变原有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改建项目不得突破既有建筑外轮廓线,不改变相邻关系。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五是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六是可以向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债券、商业保险资金等金融政策支持。
(二)认定管理
1.认定书有效期。改建类和转化类项目最低运营年限不得少于8年。认定期满后,未申请续办认定的项目,将不再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支持政策。
2.认定书注销。项目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如有下列情形可以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一是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过程中,因不符合审批条件确实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二是因征收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灭失的。
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部门根据申请,经审查同意,注销项目认定书;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动注销项目认定书。注销认定书情况应当及时抄送各成员单位以及水、电、气等市政公用单位。注销项目认定书后,取消已享受的国家有关优惠支持政策,收回有关资金。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表(参考模板)
3.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4.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改建、改造)、分配、运营管理方案
临沧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