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关于印发临沧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2-19 11:15 信息来源: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促进城市建设与生态系统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有效控制城市雨水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城市规划区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制,协调解决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发展改革、财政、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协调,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组织编制(修订)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拟定海绵城市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技术规范标准;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做好建设工程中海绵城市设计、施工等建设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土地供给;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出让用地规划条件、规划方案审查等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关项目立项,严格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财政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的统筹,依据人民政府对海绵城市建设计划,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安排海绵城市建设资金。

  水务部门负责审核把关涉及河湖水系的项目建设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建公路城市过境段的海绵设施建设;对所管养公路的海绵设施进行建设和管理。

  林业草原、生态环境、水文水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的统筹,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资金。

  非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费用由建设业主承担,维护费用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承担。

  第九条 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机制,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宣传,推广海绵城市建设创新举措和经验。

  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水务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按程序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将有关要求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尊重自然地势地貌特征,维持原有山水林田湖草自然生态系统,充分发挥原始地形地貌对雨水的积存和净化作用,努力实现城市水体的自然循环。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提出需要保护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明确保护与修复要求;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并分解到详细规划地块,提出管控要求,确定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布局及规模。

  第十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的理念、要求和相关措施应贯穿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交通、绿地系统、城市水系等相关专项(专业)规划编制的全过程,并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科学划定城市蓝线和绿线,严格落实海绵城市指标体系。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出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明确地块内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及要求,并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规划方案审查内容。

  第十六条  已经出让或划拨但未建设的土地,在规划方案审查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和要求;尚未出让的地块,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指标体系,将相关刚性指标纳入地块规划建设指标一并考虑。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增加海绵城市设计篇章,内容应包括低影响开发设施规划布局及设施类型、规模、资金安排、建设时序等。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规划设计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配套建设海绵设施。海绵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新建建筑与小区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刚性控制指标要求,融合绿色建筑、节能设计等相关技术指标要求,实施海绵城市建设。

  老旧小区、棚户区、老城区改造等项目因实际情况不能完全按海绵城市相关标准建设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项目实际,按照最大程度技术可行性原则,充分应用可以接受的、合理的雨水滞留和利用技术,明确具体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已建公共建筑等应结合有机更新、植物维护、景观提升等途径,有计划地分年度进行海绵城市改造,制定年度改造计划。鼓励已建成的建筑与小区、商业区等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改造。

  第二十条  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采用透水混凝土,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推进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地建设应在满足自身的生态功能、景观功能与游憩功能等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地形、地势以及周边条件等因素,消纳自身及周边区域的径流雨水。

  海绵城市绿地种植应根据区域立地条件及景观需求,因地制宜地选择植物种类及配置模式,充分发挥植物的净化、滞留、促渗、低维护、观赏等作用。

  第二十二条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加快建设和改造沿岸截流干管,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结合雨水利用、排水防涝等要求,科学布局建设雨水调蓄设施。

  建设溢流排放设施应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雨水径流排放系统有效衔接。

  第二十三条  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自然弯曲河岸线。实施生态修复,改善水环境质量,不得采取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的措施。

  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力度,从源头控制黑臭水体产生。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应当就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性进行论证,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思路、建设目标、具体技术措施、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明确建设规模、内容及投资估算。发展改革部门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中,应当对海绵设施技术和投资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各项社会效益满足情况。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规划设计条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海绵城市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的不符合规范及标准要求的内容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对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将海绵城市工程建设情况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对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单位应当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测试,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施工过程应当形成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建设项目完工应编制海绵设施专项竣工资料。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工程监理职责,对建设项目配套的海绵设施建设加大监理力度,确保工程施工完全按设计图纸实施。应当加强原材料见证取样检测,保证进场原材料先检后用。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提交备案机关。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并委托管养单位运行维护。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应当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者委托方负责运行维护。若无明确监管责任主体,遵循“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进行运行维护。

  第三十条 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  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发生内涝的路段以及城市绿地中湿塘、雨水湿地等采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区域,应配建必要的警示标志标识,确保暴雨期间人员的安全,避免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第三十二条  强化河(湖)长制责任落实,加强城市河流、湖泊等水系的保护与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机制,定期对海绵城市建设进行评价。

  第三十四条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报告制度,定期上报工作开展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通报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定期对县(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运营维护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评估报告指出的问题,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指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低影响开发是指在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通过生态化措施,尽可能维持城市开发建设前后水文特征不变,有效缓解不透水面积增加造成的径流总量、径流峰值与径流污染的增加等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立地条件是指在园林场地中,构成或影响该场地的地貌、气候、土壤、水文、生物等各种外部环境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临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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