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某施工企业以欺骗手段非法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临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移送的某施工企业以欺骗手段非法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违法行为线索及相关证据资料,经调查,该企业在提交的申报资料中,所提供的发票存在与真实发票信息不相符、“查无此票”等问题,同时,经核实公司所提交的项目业绩均未真实存在,均为虚假业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经查明,该施工企业以欺骗手段非法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违规行为,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22号令)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机关对该企业按规定处以人民币3万元罚款,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
案例二:某施工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长期未在岗履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检查组对某建设项目进行督导检查时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未办理人员变更手续,长期未在岗履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经查明,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未办理人员变更手续,长期未在岗履职的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以及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机关对原项目经理、原备案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分别按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
案例三:某施工企业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不到位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对某劳务公司负责管理的施工工地现场检查时,发现项目施工工地南面未设置围挡也未配备任何其他防尘降尘设施设备,施工期间产生了扬尘,污染大气及周边城市环境等问题,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执法人员现场对劳务公司法人进行询问调查,并进行了取证,完成了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4张,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经查明,该企业施工扬尘治理不到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鉴于当事人主动承认违法行为,积极进行整改,造成的危害程度较轻,根据自由裁量规定,行政机关对该企业按规定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
案例四:渣土运输车辆车轮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导致城市道路被污染的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逻至工业园区9号路时,发现城市道路路面被渣土污染,现场有渣土运输车辆正在进行渣土运输,车轮带有大量泥土,行驶在城市道路上等问题。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施工车辆应当采取除泥、冲洗等除尘措施后方可驶出工地。”执法人员现场对渣土运输车辆所属的某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并进行了取证,完成了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4张,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经查明,该企业渣土运输车辆未采取除泥、冲洗等除尘措施驶出工地,导致城市道路被污染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根据自由裁量规定,行政机关对该企业按规定处以人民币15000元罚款,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
案例五: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执法巡逻时,发现镇康县南伞镇工业园区镇康县诚信钢材经营部向南方向50米处空地有2.4立方的混凝土块建筑垃圾堆放,通过调取事发地点周边监控视频后,锁定1辆外观为墨绿色的短斗式拖拉机于2024年5月10日16时59分装载着建筑垃圾驶入事发地点。经执法人员联系短斗式拖拉机驾驶员,得知该建筑垃圾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更换城市下水井盖时产生的建筑垃圾。该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其因图省事,擅自指使施工工地负责人将施工工地作业时产生的建筑垃圾倾倒和堆放在事发地点。此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执法人员现场对施工工地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并进行了取证,完成了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3张,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明知建筑垃圾需运输至指定地点处置的规定,仍然擅自将建筑垃圾倾倒在镇康县南伞镇工业园区镇康县诚信钢材经营部向南方向50米处空地处,污染了城市环境,该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根据自由裁量规定,行政机关对该企业按规定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
案例六:某工程队在城市道路排水沟内焚烧木柴、垃圾的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9日,镇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逻时发现,某工程施工工地有工程队工人在城市道路排水沟内对木柴、垃圾进行焚烧。焚烧现场产生大量烟雾,排水沟护坡墙壁被烟雾熏黑,此行为损害了城市环境卫生。此行为涉嫌违反了《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木柴、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执法人员现场对施工工地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并进行了取证,完成了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6张,制作《违法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鉴于工程队负责人在接到执法人员告知后,立即配合执法人员将着火点扑灭,并将焚烧剩余的垃圾和熏黑的护坡墙壁清理干净,消除了对城市环境卫生的影响。依据《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第五项规定的,责令行为人立即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从轻处罚条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自由裁量规定,行政机关对该工程队按规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