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采取任何方式、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或破坏矿产资源。凡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等合法手续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均属违法行为。
二、严厉打击以下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一)擅自启封已关闭取缔矿井(硐)、废弃矿井(坑)和潜入已停工停产停建矿井(硐)盗采矿产资源。
(二)在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
(三)利用企业厂房和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非法小煤窑、暗堡等形式盗采矿产资源。
(四)以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边坡治理、重点工程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等各种名义掩盖盗采矿产资源。
(五)在长江流域、赤水河流域、九大高原湖泊及各类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油气输送管道、铁路、公路等交通要道沿线盗采矿产资源。
(六)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以及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
三、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全省将集中一年时间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和坚决整治,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能源、林草等部门将联合行动,加大对盗采行为的全过程打击力度,坚决斩断盗采矿产资源牟利链条。
四、对排查发现的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举报受理部门将严格保护举报人隐私。举报线索经查实认定的,纳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范围并予以奖励:达到行政案件立案标准的奖励第一举报人5000元,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奖励第一举报人1万元。
举报电话:
省自然资源厅:0871—65747413,邮箱[email protected];
省安委办:0871—68025608,邮箱[email protected]。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