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国高网G5612大理至临沧高速公路南涧至云县段临建工程(临沧市云县段)第五批临时用地的请示》(云县自然资发〔2024〕10号)已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项目临时使用土地31.8885公顷,其中农用地为30.5918公顷(耕地12.7072公顷、林地11.3469公顷、草地0.2889公顷、其它农用地6.2491公顷),建设用地0.0011公顷、未利用地1.2956公顷。涉及占用基本农田2.1402公顷。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4年。该临时用地主要作为国高网G5612大理至临沧高速公路南涧至云县段临建工程(临沧市云县段)第五批临时用地。
二、请你局督促用地单位足额付清临时占用土地的相关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并加强土地执法和用地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复垦方案要求落实用地后的复垦工作,且不得建永久性建筑物。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中确定的土地复垦要求和标准,做好复垦计划,履行土地复垦职责和义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土地复垦保质、保量并按期完成。
四、请督促用地单位严格落实“耕作层剥离储存”,根据用地区域地质灾害风险等级做好相关安全评估工作。
五、本批复文件有效期四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此复。
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