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国高网G5612大理至临沧高速公路南涧至云县段临建工程(临沧市云县段)第七批临时用地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12-31 17:37 信息来源: 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云南南云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办理国高网G5612大理至临沧高速公路南涧至云县段临建工程(临沧市云县段)第七批临时用地项目临时用地资料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项目临时使用土地30.9057公顷,其中农用地为30.7997公顷(一般耕地15.2771公顷,永久基本农田1.2396公顷,林地4.3927公顷、园地0.2417公顷、草地0公顷、其它农用地9.6486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1060顷。该项目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用地0公顷。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4年(自2024年12月25日至2028年12月25日)。该临时用地详细用途:施工便道用地13.0143公顷、地上线路架设(变压器室)用地0.1285公顷、工棚(材料加工场)用地0.2766公顷、材料堆场用地0.8453公顷、临时生活用房(职民工驻地)用地1.0359公顷、钢筋加工厂用地0.7560公顷、弃土场14.2779公顷、拌合站用地0.5712公顷。

二、临时用地动工使用前,应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足额向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补偿费用不到位的,不得动工使用。

三、临时用地使用前,涉及占用耕地的要按照规定落实开展耕作层剥离,采取再利用、分层存放、分层回填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确保复垦后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照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使用期满,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中明确的土地复垦要求、标准和时限,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复垦完成后,及时向属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垦验收还地。

四、请严格遵守国家、省、市临时用地有关规定。

此复。

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2月31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