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医保联发[2019]26号
各县、自治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本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7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改革任务分工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104号)和《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19〕124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取消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推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新机制建立,结合临沧市实际,制定了《临沧市取消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临沧市取消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改革实施方案
临沧市医疗保障局 临沧市财政局
临沧市卫生健康委
2019年11月 26 日
附件
临沧市取消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7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改革任务分工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104号)和《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19〕124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取消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推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新机制建立,结合临沧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强化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全面取消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完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建立价格调整、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多种形式的补偿机制,促进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良性平稳运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进一步减轻。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明确政府办医主体职责,落实政府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政策性亏损补贴投入政策,确保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财政适当补助、做好同医保支付衔接等方式妥善解决。
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科学测算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正确处理好完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医保基金运行安全、提高群众受益水平的关系。
统筹联动。坚持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改革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医疗控费、财政补助、综合监管等政策相互衔接,统筹推进各项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区域沟通协调,促进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医疗发展水平相当、地理区域相邻的地区价格水平保持合理衔接。
二、实施范围和完成时限
(一)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所有允许直接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实行“零差率”,医用耗材销售价格按实际购进价格(采购价格)执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实际购进价格之外接受经营者给予的价格折扣或其他形式的折扣。
(二)完成时限
2019年12月底前,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主要内容
(一)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
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落实市及以下管理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政策。(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二)科学测算取消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
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以2018年度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单独收费医用耗材收入(参考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收支决算报表中卫生材料收入或医疗机构账务系统中卫生材料收入)为基础,按照本地区医用耗材平均加成率,科学测算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作为需要通过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解决的合理补偿金额。(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
(三)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原则上通过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予以整体解决,之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单独收费医用耗材的收入变化不再滚动计入需要调价解决的范围。除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的空间,可根据基金实际运行情况和患者承受能力,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确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规模。重点调整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比价关系不合理的手术、诊疗、康复、中医、病理等项目价格,适当倾斜妇幼保健、儿童、传染病、精神病等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的医疗机构开展项目,降低利用仪器设备开展的检查治疗和检验类项目价格,逐步理顺比价关系,促进医疗服务收入在医疗总收入中的比例提高。价格调整方案实行“一市一策”。(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四)财政给予适度差异化补偿
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对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后,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等方式无法弥补的医疗机构,财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隶属关系、运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五)加强医保支付政策衔接
切实做好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与医保支付政策的衔接工作。认真测算分析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对基金支付的影响。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支付,总体上不增加患者医药费用负担,不影响医疗机构运行,不影响医保基金安全。(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六)健全完善医疗机构运行机制
建立医疗机构考核管理制度,科学配置和有效整合资源。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加强成本核算、规范合理使用、实现全面精细化管理、改革完善内部分配机制等方式降低成本,实现良性平稳运行。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禁止使用患者从院外购买的医用耗材,也不得要求患者到门诊支付手术或住院医用耗材费用。(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改革。取消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改革是2019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县(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自身职能认真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2019年底前全面取消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加成。
(二)加强跟踪评估,不断完善政策。市、县(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要对改革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着力研究解决,持续完善相关政策,稳妥推进改革。
(三)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工作完成。从2019年11月起,各县(区)医疗保障局于每月10日前,将本县(区)取消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工作推进情况报市医疗保障局。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