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初,根据举报人员提供的“临沧光明眼科医院为旗下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费用结算”的违规违法行为线索,临沧市医疗保障局按照《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要求,通过对医保系统数据筛查、向消费者电话联系和现场面谈调查了解,经反复与当事人、院方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核实确认。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依据《服务协议》约定作出:拒付违规费用5626.00元、扣除违规当期服务质量考核保证金2651.32元、暂停医疗保险服务6个月决定。市医疗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临沧光明眼科医院为旗下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费用结算的违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19691元,被处罚单位认真认错、积极整改,并于9月18日将罚款如数上缴国库。这是我市医疗保障局成立以来的首例医保基金监管行政处罚案件。下步,市医疗保障局将按照《云南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向举报人兑现举报奖励资金。